杨 娟,汪淑玲,李红梅
生态系统退化,生物多样性丧失己成为当今全球性主要生态环境问题之一,并被公认为是对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威胁。中国作为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已经认识到自然保护的重要性。近年来,我国自然保护区得到了快速发展,形成了布局较为合理,类型较为齐全的自然保护区体系。根据国家环保局2010年环境年报初步统计,我国自然保护区达到2 531个,其面积约占国土面积的15.2%,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已达到323个,并有26个自然保护区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国际生物圈自然保护网”,30个自然保护区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但是,我国自然保护区的法律体系还不健全,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尚未建立,立法思路和理念稍显落后己经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1.1 我国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发展历程
我国的自然保护区立法大致经过了三个时期,分别是:第一阶段:萌芽和初步发展阶段(1956—1966),1956年第一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了“划定天然禁伐区”的第92号提议,标志着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的萌芽。第二阶段:自然保护区产法的停滞和缓慢发展阶段(1966—1976),这一时期受文革影响,自然保护区的立法出现了停滞,到文革后期才又开始缓慢发展。第三阶段:自然保护区立法的快速发展期(1977——至今),这一时期,我国的自然保护区立法迅速振兴,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特别是1985年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和1994年的《自然保护区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已经从单一走向了综合性的和高层次的立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