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海军
(中机十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洛阳 471003)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以下简称《住规》)于2012年4月1日开始实施。该规范对住宅建筑电气设计的要点做了进一步的明确,比其他相关规范要求更具体,更能体现设计意图。但对于一些条文,也有不同的看法和理解,下面就这些方面的内容,跟大家做一些探讨。
1)《住规》第3.2.2条明确规定热交换系统的供电等级不能低于二级,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民规》)第3.2.6条将热交换设备限制在了“区域性”范围内。区域性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一个小区是否称作“区域性”,无法界定。北方居民对冬天的采暖要求很迫切,其设备供电可靠性也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如果小区供电等级为一级或二级,则热交换设备可按最高级别供电。如果小区供电等级为三级,仅仅由于热交换设备而引入两路电源,显然不合适。有两台变压器时,可从每台变压器各引一个回路给热交换设备;只有一台变压器时,可直接引两个回路给热交换设备。
2)《住规》第3.3.6条明确规定电表箱在公共场所暗装时宜为1.5 m,明装时宜为1.8 m。多层住宅建筑电表箱一般设在楼梯或其平台下,如果表箱比较大时,很难做到规定的安装高度,况且安装高度太高会给抄表员带来很大不便。这时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儿童触摸和减少行人磕碰,比如设隔离护栏、电表箱加锁、设警示标示等。
3)《住规》第4.2.2条变配电所不应设在住户的正下方、正上方、贴邻,而《民规》没有此要求,在《民规》第4.9.6条规定了居住房间与变配电所仅有一层楼板时,变配电所应采取屏蔽、降噪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