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刘剑
湖北省鄂州市中医医院药剂科,湖北 鄂州 436000
卫生部早在2002年颁布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1]第六章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但在实际执行中,因各种原因造成的退药现象时有发生,给患者带来诸多不变的同时也增加了用药的不安全因素。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质量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用药安全。依此笔者统计分析了我院2011年1月至10月的门、急诊药房退药情况,对有关退药原因、类型及处理进行统计分析,力求在减少退药的同时,保证患者用药安全,维护医院权益。
资料来源于2011年1-10月我院抽取门、急诊药房的523张退药处方,按退药原因、药品类别、退药科室等分别进行统计分析。
2011年1-10月门、急诊药房退药处方523张,涉及退药金额46960.18元。退药原因统计结果见表1,退药类别统计结果见表2,退药科室统计结果见表3。

表1 退药原因统计结果

表2 退药类别统计结果
表1统计结果显示,不良反应是造成退药的主要原因,多见于过敏反应 (皮肤瘙痒、神经系统反应、荨麻疹等)。还有一部分患者是因为仔细阅读过药品说明书后,看到有诸多的不良反应而出现过度担心不敢用药进而退药的。患者因开药过多或重复用药退药的比例也较高。相当一部分患者就诊于不同科室,同一种药品可能存在不同厂家、不同规格、不同剂型,有些年资较低的医师对医院药品情况不是特别熟悉,造成有些患者重复用药或不同就诊科室开具不同厂家同类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