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某基层干部侵吞低保金案件的启示

2012-09-19 08:17张裕新
财政监督 2012年28期
关键词:低保金低保户财政监督

◎张裕新

查处某基层干部侵吞低保金案件的启示

◎张裕新

一、案件背景

2011年10月在江海市组织的低保户核查中,黄某某以村委会名义向镇民政办书面出具了本村村民成康不符合低保的证明,要求停止成康的低保待遇。2011年11月,镇插村干部发现成康的低保被无故撤销,从而产生了怀疑,经走访成康的亲属发现,他们并不知道成康享受低保的事情。遂找黄某某谈话,黄开始谎称已将钱交给成康,后在组织教育下承认成康的低保金被自己取走并使用的事实。在镇纪委的责成下,黄某某将余额为142元的成康低保金“一折通”交还给了民政办,并在2012年2月15日向镇财政所上交了违纪款8400元。

二、违纪事实

2007年年初,一直在上海打工的江海市吕南镇山腰村3组困难户成康(60岁,单身,有智力障碍,随弟弟生活)的弟弟成辉向村委会主任黄某某提出为成康办理低保的事,黄某某答应待镇上低保工作开展时为其办理。2007年4月,吕南镇开始部署办理低保,黄某某私自到吕南派出所补打了成康的户口簿,并为成康代写了低保申请,填写了《江海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审批表》。申请经逐级批准,确定成康为农村低保户。从2007年7月开始,镇财政所按低保政策每季拨给成康210元、300元、360元不等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其他物价补贴、春节慰问费等(下称低保金),该低保金由镇财政委托农村信用合作社通过“一折通”发放给低保户卡上。从2007年7月至2011年12月,镇财政先后给成康的低保“一折通”上拨入低保金共计人民币8542元。

2007年7月,黄某某从镇民政办领取了成康的低保金“一折通”后,没有将“一折通”卡交给成康或其亲属而是放在自己身边,也没有将成康办理低保的事告知成康及其亲属。2009年和2010年清明,成辉从上海回来问黄某某有关成康低保的办理情况,黄某某谎称没有办好。自2007年7月至2011年11月,黄某某用成康的低保“一折通”和户口簿分17次在当地信用社领取低保金共计人民币8400元用于个人日常开销。

三、处理结果

黄某某身为村委会主任,利用职务便利,以侵吞方法,将国家救济低保对象的保障金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3条、第95条的规定,江海市吕南镇纪委决定给予黄某某留党察看两年处分。

四、定性分析

贪污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该违纪行为的对象是公共财物,即公共财产。低保金是政府优抚困难群众的,是一种国家救济性质的款项。低保金虽然拨入低保对象成康的 “一折通”上,但由于黄某某一直没有将低保金“一折通”交给成康,使成康始终无法行使对该低保金的所有权,所以从本质来讲,该项资金仍然处于国家的管理之中,其性质应该是公共财产,所以黄某某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贪污行为的主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5条规定,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管理和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可以构成贪污行为的主体。根据有关规定,村委会负责对本村贫困户的调查摸底,接受低保申请,确定低保对象并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层层报上级民政部门批准,由村向镇民政部门领回低保金“一折通”后发给低保对象,从低保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卡的全过程来看,这是一种协助行政管理的行为,是基于人民政府通过有关规定授权的,所以,黄某某的主体身份符合贪污行为主体的特征。

本案中,成康被批准为低保对象后,黄某某不告知成康及亲属,在向民政部门领取了低保“一折通”后,又无故不交给成康,这就表明黄某某截留该低保金主观上是直接故意的。2009年和2010年清明,成辉从上海回来问黄某某有关成康低保的办理情况,黄某某又不说明事实真相,刻意隐瞒了前些年的低保金,其目的就是要继续占有国家发给成康的低保金,这就更进一步证明黄某某当初的主观心理,就是想将该低保金非法占为己有。客观上,黄某某身为村委会主任,在协助人民政府管理低保金的过程中非法截留并占有低保金。黄某某利用其协助政府管理低保金的职务便利,将其管理、经手的低保金“一折通”截留,并从成康的 “一折通”上支取现金占为己有,并用于自己的日常开销,其行为是一种典型侵吞行为。因此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

五、案件启示

为确保应保户能享受到相关政策待遇,针对村干部侵吞或骗取农村低保金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相关部门应该把那些群众公认、作风正派、公道正直的农村优秀人才选拔到村级干部队伍中来,以真正发挥村级干部的作用,避免人为因素造成决策上的不公正和不公开,减少群众因农村低保问题而上访。

(二)严格执行低保申报、调查、核实、审批制度,把好低保“入口关”

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要认真调查核实,做好审批前家访、函调、邻里走访、家庭收入核实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经公示、群众评议和村委会讨论、乡镇人民政府集体评议审查后报民政局审批。

(三)着力增强低保待遇透明度

坚持低保对象按年申请、低保证年检、民主监督、定期核查、动态管理等制度。申请农村低保要坚持实名制,以从制度上规避虚报瞒报现象。对低保对象要坚持审批前后两次公示,做到公示板(栏)位置明显,公示内容真实详细。

(四)实行县(市)、乡镇、村农村低保档案三级管理

其中对新审批的低保对象要及时建档,对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的低保对象,第一时间调整其档案,对已经退出的低保对象,在档案中明确退出原因。

(五)加大举报查处力度

为杜绝骗保事件的发生,县(市)有关部门应对出具虚假证明、工作严重失职和贪污低保金的镇村干部作出严肃处理;对骗保的低保户,要及时追回骗取低保金。

(本栏目责任编辑:罗晓)

编者按:监管双方的平等对话、主动交流是更好地落实国家财政政策、加强财政管理、提升财政监督水平的有效方式。本刊改版后特推出“对话”栏目,旨在为监督者和被监督者搭建一座沟通交流平台。通过监管双方就当前财政监督工作中焦点问题的直接对话,加强联系、深化沟通、直面问题、增进理解,为提升财政监督工作实效、推进财政监督的改革创新提供推动力。本期改版创刊号以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全面推开为背景,特邀财政部驻安徽专员办相关负责人对话安徽省气象局,就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部署落实展开交流。

江苏省启东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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