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市场应尽快做好涉诉资产处置工作

2012-09-23 02:40:40常玉春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黑龙江哈尔滨150010
产权导刊 2012年4期
关键词:信息

常玉春 (哈尔滨产权交易中心,黑龙江 哈尔滨 1500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于2010年8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2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从各地实际看,相当一部分省市法院已将涉诉资产的评估、拍卖工作委托当地产权交易机构组织实施,收效明显。某地中级人民法院开拓创新,大胆改革,不仅将涉诉司法鉴定、评估和拍卖工作全口径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实施,而且将摇号工作也一并委托产权交易机构组织。实践证明,这些做法值得推广,产权市场是涉诉资产处置的最好平台。

1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若干规定》的必要性

1.1 是法院自身改革完善司法委托拍卖制度的需要

在以前司法委托拍卖中,由于工作机制和管理体制存在问题,出现了审判执行部门及执行法官操纵拍卖、拍卖机构串标围标以及与当事人串通交易等行为,国内也出现了一些比较典型的腐败案件,如:深圳、武汉、重庆等法院的法官皆在司法委托拍卖环节中因腐败而落马。据法院统计数字显示,法院腐败案件中80%~90%出在执行领域,而执行领域的腐败80%~90%又出在拍卖环节。此次《若干规定》是对我国此前司法委托拍卖制度弊端的补救,旨在堵塞司法委托拍卖环节产生腐败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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