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星显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长春 130012)
许多理论都像一扇窗户,我们通过它看到真理,但是它也把我们同真理隔开。[1]
----[黎]卡里·纪伯伦
与哈特在《法律的概念》的开篇便明确地指出“什么是法律”这道问题相类似,在法学研究领域中所存在着的另一道“恼人不休”的问题,显然共享了那份难以排解的困惑,不过不同的是,它却并不总是会被人发现或有意识地予以认真对待。如果用简单的一句话来概括这个同样值得关*的困惑的话,那就是:作为法学分析的“文本”之真实性问题----由这个“元问题”可以牵连出一系列的“子问题”,而在某种意义上,对这道问题的妥善回答与否最终关乎整个研究的“合法性”。
在一般意义上,我们普遍承认,法学研究依赖于对现实(法律)生活或状况的观察与判断;至少在受到法社会学、后现代法学等思潮的洗礼后,我们便不能断然且毫不犹豫地相信法律问题在其系统内部就可以以某种方式有效地解决或消解。极端一点说,就是看上去最为“玄虚”的法学理论,也未尝不是对现实(更准确地说,是理论家所认定的“现实”)的某种判断、反思与回应。倘若我们能够达成这种最弱意义上的共识的话,那么问题便自然而然地转化成如何获得“现实之真实性”的这样一道难题上面。由于篇幅及本文的目的所限,笔者并不准备对“文本”定义这个极为复杂的问题作出理论上的澄清或规定。在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