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拖欠工资 施工单位负连带责任

2012-09-29 11:36:24
云南农业 2012年5期
关键词:建筑工程

【案情】

张某等10名农民工受雇于包工头林某在某建筑工地干活,工程完工后,工程总承包企业甲建筑公司向林某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余部分工程款未结算,林某以此为由拖欠10名农民工工资,总计为1.3万余元。10名农民工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将甲建筑公司和包工头林某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决林某5日内清偿所欠农民工工资款,甲建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工资的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人林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甲建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其施工,对所拖欠的工资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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