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财经职业学院 李继红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其主要原因之一是为了解决前几次财政体制改革后中央财政收入严重下滑,改变财力与财权过于分散的局面,分税制基本框架确立以后以及经过以后的几次微调,形成了收入分配中“中央得大头”的格局,增强了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而随着新形势的发展需要各级地方政府要做的例如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卫生等事情越来越多即事权中心逐渐下移,形成地方政府的事权与财权严重不匹配,在地方政府财力空虚,捉襟见肘的情况下,导致我国地方政府债务负担严重及土地财政等一系列问题。
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从1994年开始经过多次改变到2009年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稳定为三种形式: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以及专项转移支付。2011年,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资金接近4万亿,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为1.8万亿,专项转移支付接近1.7万亿,税收返还则为5078亿,后两项的规模超过用于均衡各地区财力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比例,从而导致财政困难和欠发达地区没有得到应有财力保障,使设立转移支付制度的目的即实现各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的目标难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