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业税征税方式探讨

2012-10-09 07:05:47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夏仕山
财经界(学术版) 2012年11期
关键词:工程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 夏仕山

一、建筑营业税关于征税方式相关规定

(1)《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2)《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二、建筑营业税征税方式分析

按税法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过程可划分为三个环节:第一环节为工程前期,收到预付款;第二环节为工程建设期,按合同约定收取工程进度款;第三环节为工程质保期,按合同约定收取工程尾款。因此,税法是站在“应收取工程款项”的角度考虑计税,即以“收取的预收款或工程款”计税依据、以“按合同约定应收取工程款的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显然,也是从“资金角度”去考虑计税。如果涉及分包工程的,上述三个环节都涉及到营业税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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