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金良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扬州225009)
开宗明义,本文与侧重于调解的价值分析、制度建构正当性等规范性分析不同,着眼于调解效果的分析,从当下各媒体对各法院高调解结案率的报道来看,各地法院调解结案率基本在60%以上,甚至更高,而且近年来法院调解结案率似乎一路攀升❶相关数据及情况可参见张嘉军:《民事诉讼调解结案率实证研究》,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1期。。尽管调解率等量化标准可以反映出调解的运行实际,但不应对其绝对化和简单化。毋庸置疑的是,调解既非是万能的,也不是完美无瑕的,而是具有比较优势,在强调调解作为实践智慧,东方经验的法治本土资源的同时,应注重调解的运作模式和适用边界,本文即以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现象分析来检验调解制度的化解纠纷的效果。
调解是从第三人居中规劝和引导,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方式。
从当事人的角度,调解有利于减轻诉累,调解为纠纷当事人提供了低成本的解纷程序,使当事可以规避正式的、严格的程序,而通过非正式人的、灵活的程序寻求更符合情理的个别正义。从审理期限的时间成本,到庭审律师费用的经济成本,到长期拖延投入的情感焦虑,调解与庭审判决相比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低成本优势。从维护社会关系的修复与和谐方面,调解是促使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