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方欣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北京 100082)
高放废物主要是指乏燃料后处理产生的高放废液及其固化体,准备直接处置(一次通过式)的乏燃料及相应放射性水平的其他废物,除了高放射毒性和释热量大两个特征外,另一个显著特征是寿命极长,其潜在危害持续时间达百万年之久。《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对此类废物实施集中的深地质处置(深度一般为500~1000 m)。如何确保处置安全评价的可信性是开展高放废物地质处置安全评价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选择适宜的评价指标是解决方法之一。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和一些国家建议在长时间尺度上使用不包括生物圈和人类行为等信息的浓度、通量和特定时间等评价指标[1-2]。本文基于对评价指标国际研发情况的介绍和对辅助指标选取及其与安全之间关系的重点探讨,针对我国高放废物地质处置安全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提出建议。
根据《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坚持“妥善处置、长久安全”的原则。放射性废物处置的长久安全最终体现为对人员的照射剂量保持在规定的可接受水平之内。ICRP和IAEA建议高放废物地质处置的剂量约束值为0.3 mSv/a,可视为对地质处置安全可接受水平的共识[3]。人员受照剂量的计算涉及废物的放射性源项、人员受照途径和人员辐照效应等信息,由于这些信息的不确定性,造成安全评价结果的可信水平随时间递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