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君强,李无为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论矿产资源开发外部性的经济法规制
——基于鄂尔多斯的调查①
刘君强,李无为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矿产资源业自身规律决定其外部性很明显。针对其负外部性,从宏观调控方面:运用财政税收等经济杠杆促进合理投资和分配;运用经济立法规划产业发展,促进产业平衡;完善自然资源法体系,实现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双赢。从市场规制方面:创造市场基础条件;确定市场运行标准;排除不正当竞争和限制竞争。更特别的是,对规制矿产资源开发外部性的经济法成本与效益进行了分析,对如何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提出了意见。
矿产资源开发;外部性;经济法对策;法律成本;法律效益
矿产资源是造就鄂尔多斯经济神话的主要法宝。矿产资源开发对鄂尔多斯的外部性正影响是毋庸置疑的。所谓外部性正影响又叫正外部性,即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对他人或公共的环境利益有溢出效应,但其他经济人不必为此向带来福利的人支付任何费用,无偿地享受福利[1]。矿产资源开发的正外部性就是指矿产资源开发在实现自身的经济价值的同时,对社会产生了溢出价值。它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矿产资源开发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让当地经济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二是矿产资源开发让鄂尔多斯摆脱了对一些草原传统产业的依赖,破解了一些传统产业的瓶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