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任松华
(洛阳市财会学校 河南·洛阳)
全年一次性奖金(以下俗称年终奖)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2011年9月1日起个税新政执行后,年终奖的计算扣缴采取的是“老算法”,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所规定的,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与原来不同的是9月1日后执行新的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和新个税税率。
(一)取得年终奖当月工资低于3,500元的
1、用奖金减除“当月工资与3,5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旨在让纳税人享受到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薪所得个税税率表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表1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2、应纳税额=(当月取得的奖金-当月工资与3,500元的差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某人12月工资3,400元,取得年终奖 24,100 元,则:(1)由[24100-(3500-3400)]÷12=2000元,确定税率为 10%,速算扣除数 105;(2) 应纳税额=[24100-(3500-3400)]×10%-105=2295 元
(二)取得年终奖当月工资高于或等于 3,500元的
1、用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应纳税额=当月取得的奖金×税率-速算扣除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