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委重修进口免税名录

2012-11-23 06:18
中国石油石化 2012年8期
关键词:技术装备炼油税收政策

○ 文/本刊记者 张 娥

四部委重修进口免税名录

○ 文/本刊记者 张 娥

2011年8月,国家下发通知对某些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实行免税。半年后,国家却中止了部分产品免税政策。这一免一征,对于石油装备生产企业、石油装备技术进口企业,形成正反不同的影响。

编者按:

本刊于2011年22期曾刊文《进口物资免税之惑》。这篇文章是针对几项有抵触的政策而写。

2011年8月30日和9月1日,国家发文对我国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和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实行免税。半个月后,国家又下发了《关于印发海洋工程装备产业创新发展战略(2011—2020)的通知》,表示将结合海洋工程装备产业特点,进一步落实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从推动国家整体产业升级和构建创新型国家的总体战略角度研究《通知》的叠加绩效,本刊认为,这些政策效力之间的扰动,多少会降低单一甚至是整体政策的效率,有进一步优化的余地。重新修定的《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或许就是这种进一步优化的体现。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通知,明确4月1日起,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装备和产品目录、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目录、进口不予免税的设备和产品目录等进行调整。

四部门重新修定的《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包括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特高压输变电设备,大型石化设备,大型煤化工设备,大型冶金成套设备,大型船舶、海洋工程设备,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设备等14项。

而就在2011年8月30日和9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三部委下发了财关税[2011]30号、31号、32号《通知》,分别对我国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和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实行免税。

一征一免,国家究竟基于何种考虑而调整的?其中对大型石化、炼油装置进口实行的税收政策,对国内整个石油装备行业将带来怎样的影响?

应时而调

此次调整后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清单,涉及大型石化设备、千万吨级炼油装置、天然气管道运输和液化储运装备、大型煤化工设备、大型海洋石油工程装备等大型装置。这意味着相关企业若继续使用上述方面的进口设备,将要承担较大的税收负担。但这一调整正适应国内市场所需。

改革开放初期,国内加工制造能力较弱,外商一方面怕在中国采购增加勘探投资风险,另一方面出于对投资回报的考虑,希望通过关税减免与关联方交易实现其产业内贸易转移——高速收回投资和额外转移利润,所以强烈要求并开出免税清单。如今国内市场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

中国石油基金论坛研究员冯跃威表示:“虽然我国石油装备技术创新和管理上相比国际先进水平要稍微薄弱一些,但这几年差距已经缩短。国内的石油技术和装备有些已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上海财经大学财政系教授、中国税务学会理事胡怡建说:“原先国内装备生产能力不高,技术条件落后。为了降低成本,国家支持企业进口设备和技术。现在国内的技术条件具备、生产能力提高,国家更多强调国内企业与国际企业的公平竞争。这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税负制度。”

因此,三部委调整后开出的征税清单,一方面可以拉动国内的经济增长,另一方面高性能的国产装备与技术还有可能因此政策扶持而加速发展,从而进一步提高我国石油石化装备制造业的硬实力,更好地服务于国内石油石化企业资源开发。

重新选择

进口税收政策目录的调整情况显示,共有28类重大技术装备成为新增的品种。对于石油石化行业而言,此次关注的焦点依然是炼油化工设备。千万吨炼油设备、天然气管道运输设备、大型船舶装备进口税收问题,已经在2011年7月《关于调整三代核电机组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中得到体现。

由于装备制造业的落后,近些年我国进口的各种基础设备价值大致占我国进口总值的50%。其中,石油化工设备有80%来自于进口产品。

冯跃威表示,调整后的征税清单中涉及的石化设备,均是石油石化产品生产过程中的重要装备。实现我国国民经济的现代化,不能靠从国外买。我们不能长期处于国际产业链的低端,更不能在关键技术和关键设备上长期受制于人。石化企业必须立足于国内自己制造,下决心改变目前主要技术装备过分依赖进口的局面。

在当前新的税收政策下,对于炼油化工装置需求方来说,今后该如何选择?专家建议,既然国家选择了通过税收政策鼓励使用国产重大技术装备,那么,企业可以通过引进关键技术和积极自主开发,实现百万吨级大型乙烯、大型PTA装置国产化。

胡怡建教授表示,那些使用进口炼油化工设备的石油石化企业在此次征税后,可能会重新选择。进口设备的高税收就意味着高生产成本。如果企业生产成本出现较大幅度提高,这将会压缩企业利润空间。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吴浩对外表示:“我们每年都从德国进口大量大型锻压机、辗环机、检测设备。这些都是国内目前不能制造或者精度达不到要求的。如果没有免税政策,要缴纳接近30%的税收。”

价格的连锁反应,使得企业不得不重新选择。胡怡建说:“此次税收制度调整的替代效果会很明显。同样价格下的同等产品,为了凸显成本优势,一些企业在设备上也许会更多地选择使用国产设备。”

一旦多数石油石化企业重新选择,连锁反应的多米诺效应就会显现。由于进口炼油化工等设备产品取消关税优惠提高了成本,使得国内相关炼油化工装置设施的部件生产企业市场竞争力有所提高。

激励创新

有征也有免。就海洋工程设备而言,有四类装备将享受进口免税的待遇,分别为海上浮式生产储卸油装置、深海铺管船(平台)、大型浮式起重船、海上及潮间带风机安装船。这也体现了此次目录调整的积极意义——鼓励进口的大多为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水平落后,但国内发展又迫切需要的设备装备。这主要是为资源能源的充分利用、节能减排,以及技术创新而购买。此次财税政策上关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调整,某种程度上就体现了我国鼓励技术创新的战略规划。这也符合我国“十二五”要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

“此次税收制度的调整将有助于推动我国产业升级,以及国内大型装备研发制造硬实力和整套工艺技术软科学实力的提升。”冯跃威进一步表示。因为税收政策的变化,国内一些大型装备技术制造企业能够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在与跨国石油装备企业共同竞争的平台上,进行技术整合、创新的意愿更强。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并积极创新获得更强更高的立足点。

“从操作层面上看,中国的石油石化企业在装备技术方面已经走上了创新之路。只是在税收制度安排上,对创新的激励策略上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自主创新的整套技术(软科学)和配套装备、工具等(硬科学)核心产品,应该在税收政策上给予奖励性的减免。”冯跃威举例分析,可以给国内的石油石化企业,包括民营的石油装备制造和工艺技术研发创新的企业靶向性的税收减免优惠,即直接将税收减免作用在那些因专利技术或科技部认可的创新型技术或装备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带来的效益增加值这部分的税收减免上。这样可以使创新能够真正得到激励,使激励能够刺激再创新,使创新成为内生、自觉、良性的企业行为。

●我国石油化工设备有80%来自进口的局面,有可能因为重征进口物资税而改变。供图/C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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