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春梅 曹龙辉 吴明华
(1.湖南城市学院 体育系,湖南 益阳 413000;2.益阳高级技工学校,湖南 益阳 413000)
我国公共体育设施致人损害纠纷解决现状与责任承担方式研究
柳春梅1曹龙辉2吴明华1
(1.湖南城市学院 体育系,湖南 益阳 413000;2.益阳高级技工学校,湖南 益阳 413000)
运用文献资料法和逻辑分析法,立足于我国法律实践和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公共体育设施存在形式,分析我国公共体育设施致人损害纠纷的现状,探讨我国公共体育设施致人伤害纠纷的解决机制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结论表明:我国公共体育设施致人伤害纠纷解决应该确立公私法二元调整的责任承担方式。希望对我国公共体育设施致人损害问题解决提供参考。
我国公共体育设施;致人损害纠纷解决方式;法律责任;承担方式
为了满足城市居民的体育健身需求,我国行政部门大力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居住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文化体育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随之,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小区体育设施有人生没人养,小区体育设施被随意损坏存在安全隐患,健身设施该‘健身’了……”[1]。因此,公共体育设施该由谁维护,公共体育设施致人损害后受害者该如何进行救济,这种承载公共利益的体育设施致人损害后如何均衡各利益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