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体育强国背景下体育法治的实然与应然逻辑研究

2012-12-06 18:42龚江泳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2012年8期
关键词:体育事业法治化强国

龚江泳,吴 健

(南通大学体育科学学院,江苏 南通 226007)

建设体育强国背景下体育法治的实然与应然逻辑研究

龚江泳,吴 健

(南通大学体育科学学院,江苏 南通 226007)

通过文献资料、逻辑分析、专家访谈等研究方法,以体育强国背景下体育法治为研究对象,从法哲学的视角对体育法治的“应然”理论逻辑、体育法治的“实然”理论逻辑进行了深入剖析,在此基础上,建构了科学合理的体育法治应然体系,旨为体育强国背景下更好地实施“依法治体,体育法治化”提供科学依据和咨询参考。

体育强国;体育法治;正当性;应然;实然

“应然”与“实然”是法哲学的重要理论,“应然”指的是应该的样子,与“应然”相对,“实然”指的是实际的样子。这两个词出自法学中两个学术流派,即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自然法学派主张,正义是法追求的主张,是一种应然法,比较理想。这种观点在西方一直有较大的影响。分析法学派主张法学的研究对象应该是国家制定和认可、在实际生活中真实存在的法,制定具有一定实际效率的法律。近代西方学者,多持这类观点从“应然”的视角来研究体育法治是研究的基本理论出发点。我国目前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历史时期,正处于一个深刻的社会变革之中,实现从人治向法治的重要转变。我国明确提出了“以法治国”的重要理念,在这种大环境下,体育法治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的趋势,也是“应然”的理论逻辑。然而,什么是体育法治的实然理论逻辑?什么是体育法治的应然理论逻辑?如何建构科学合理的体育法治应然体系?却成为当下热烈讨论的盲点和难点,亟需从理论和实践两个维度加以理性探究。诚然,技术层面的探讨或许能解决当前体育界存在的一些法治虚无的问题,而真正科学的逻辑视阈应是将研究讨论的视野扩展到整个社会领域,提升到法哲学的高度。

1 体育强国背景下体育法治的实然理论逻辑

1.1 体育强国背景下体育法治的研究现状

1.1.1 20世纪90年代体育法治研究存在概念不清、法治等同于法制的问题;研究范围窄,仅限于某些学校体育领域法治问题的研究

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原国家体委就提出了“要在本世纪末把我国建设成为世界体育强国”的战略目标。或许是因为目标定得过高,也或许是将“体育强国”仅局限在竞技体育领域来理解,总之,真正意义上的体育强国这一宏伟目标并未如期实现。然而这个阶段相对体育强国的研究不多,缺乏对体育强国与体育法治之联系的探讨,仅有关于体育法治的相关研究。姚毓武在《浅谈我国体育法治的艰巨性和长期性》中论述了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完备程度以及社会接受体育法治的能力这两方面,并对我国体育法制建设提出几点看法,从而提出我国实现体育法治艰巨性和长期性。汤起宇在《学校体育管理观念变革略论》中论述了学校体育缺乏体育管理制度,他认为树立新型的学校体育法治观、学校体育—“育”观和学校体育时空观是目前我国学校体育管理观念变革的当务之急。

1.1.2 2000-2006年体育法治研究范围较广,涉及制度、组织、实现形式等;但从研究的体育领域看,偏重于竞技体育法治研究,与这个时期我国竞技体育快速发展及市场化道路密切相关

于善旭从全民健身的法治系统角度进行研究,阐述了全民健身法治系统的含义、特征和意义,探讨了该系统应把握的价值合理性、形式合理性和效益化原则以及系统结构、理念、制度、机构和秩序四个层而的基本要件。朱琳在对我国体育法治化的思考中谈到体育法治在体育事业发展中的必要性,是世界体育发展的趋势之所在,加强体育法治是体育法制建设的根本途径。朱琳认为“体育法治的实现,首先应当加强立法,完善社会主义体育法体系;其次还应当加大体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普及力度;再次,需要加大体育法执法力度;最后要强化体育法学的研究工作”。唐桂黔研究了竞技体育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认为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环节中,均存在不足和缺陷,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才能保证竞技体育的健康发展。

1.1.3 2007-2011年体育强国、体育法治研究较为深入,但两者结合的研究很少

冯威在《论体育法治建设的要点——公法的视角》中认为:“体育法治化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即体育政策的法治化、体育法治规范体系建设和体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朱琳的《论我国体育法治的实现》一文认为:“体育法治的实现,首先应当加强立法,完善社会主义体育法体系;其次还应当加大体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普及力度,再次,需要加大体育法执法力度,最后要强化体育法学的研究工作。”王莹在《我国体育强国建设中相关问题的新思考》一文中认为:“我国体育发展存在着,以整体竞技成绩为单一标准的现状,忽视人本身的全面发展,因而,体育强国建设一方面应当完善体育事业中的举国体制,另一方面又要改革和完善政府体育公共服务的相关制度,引入市场力量,建立多元化的体育事业参与机制,并且改革和完善公共财政制度,为体育事业的发展提供财力保障”。

于善旭在《迈向体育强国的法治需求与挑战》中认为:“建设体育强国,必须面对构建法治体育、保障体育权利、依法社会行政、培育社会基础、完善法治程序、提升法治素养等方面的法治需求,应对现实发展中存在的各种挑战,积极推进我国体育改革发展和体育法治的建设进程”。在《我国迈向体育强国的法治进路》中他还认为:“要进一步深化体育体制机制和模式的改革创新,对现代法治形成更加紧密的制度依赖,为构建我国体育法治多元互补、协调互动的动力机制和发展道路,拓展体育法治的社会基础力量关注和完善保障体育权利的程序法治提升体育人和全社会的体育法治素养等方面”。他还在《建设体育强国的法治抉择》中结合国内外时代发展特征剖析法治建设于建设体育强国的历史必然性,并针对“十二五”期间我国的体育法治建设,提出了当前应采取的若干法治举措。

综上所述,虽然体育强国提出的时间不长,但是这方面的研究还是很多的。另外,我国体育法治的研究起步较晚,特别是体育法治和体育强国联系的仅有3篇文章。有关体育法治研究中,学者们关注竞技体育法治问题较多,部分研究者没有充分理解体育法治的真正内涵,将体育法治等同于体育法制;从研究层次看,基本上是体育法治的单项研究,对体育强国之建设和体育法治之发展之间的联系缺乏必要探讨,因此,在体育强国背景下探讨我国的体育法治成为体育实践发展的实然逻辑。

2 建设体育强国下体育法治的“应然”理论逻辑

我国实施依法治国的执政方略为体育法治的生长提供了正当性和可能性,同时体育法治的实施是体育体制自身成长的需要,符合体育法制理论逻辑的需要。

2.1 体育法治化符合建设体育强国的大趋势

随着人类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类的文明和精神生活不断地充实发展,对体育的需求也越来越丰富,体育不仅仅是单纯的体育项目,现在已发展成了与人类生活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综合性的事业。在体育事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不好的地方,比如兴奋剂、黑哨等不良的现象,这些现象的发生仅仅靠体育自身的能力已经不可能解决。人们逐渐认识到体育事业的健康协调的发展需要具有国家强制力量的法律、法规的保驾护航,体育事业发展过程中的矛盾需要法律、法规来解决。体育法律的出现最早是在学校体育领域内,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各国体育立法开始进入了综合性体育法的发展,突破了之前学校体育立法的范畴。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以后,体育与人类生活的联系愈来愈紧密,同时也更加科学,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体育法的发展,欧洲的一部分国家开始颁发体育法,比较有代表的是法国、德国和英国的体育法的颁布。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后,经济的高速发展,促进了体育事业的发展,同时也使得体育与社会的问题更加凸现,加快了法律对体育的调整。体育法律的颁发和实施已经成为世界多数国家的普通法律,特别是西方经济发达国家,体育竞技水平和体育产业发展水平较高,体育法律法规和体育法制的实施较为完备。我国竞技体育和社会体育的迅速发展,在发展的历程中出现了诸多的矛盾和问题,体育法治的发展成为了我国体育发展的必然需求和发展的趋势,与世界体育法治化的进程相一致。

2.2 法治化是我国建设体育强国的根本保障

我国近现代体育的发展与我国晚清时期社会发展的现状有着密切的关系,殖民化的进程促进了西方社会思潮的兴起,西方的体育思想、方法等传入了我国,同时西方的体育法制也随着体育传入了我国,促进了我国近代体育的发展,但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体育及体育法制不会得到了重视,也不可能建立中国化的体育法制。国民党政府时期,为了拯救自己将要灭亡的政府,大力引进西方法律及法律文化,其中也包括了体育法。但这一时期的体育立法虽然在形式上有体育法的形式,但由于其所处的历史环境和其制定者的立法意图,使其很难发挥作用。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国家对体育事业的发展高度重视,党中央也开始了相关的体育立法工作,制定了相关的体育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体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竞技体育水平位居世界前列,体育日益实现现代化,促进了体育立法的进程,于1995年颁布实施的《体育法》,宣告我国体育事业发展进入了新的里程碑。当前我国体育事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发展历程中的矛盾现象,对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造成了负面的影响,这就要求体育的发展必须走上了法治化的道路,在法治化的环境下体育强国的发展才能顺利、和谐。

2.3 依法治体是体育体制健康发展的根本途径

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综合国力日益增强,为我国体育法制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并且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为实现体育法治化的道路奠定了基础。但社会的发展和体育自身的发展对体育法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我国现行体育法制又出现许多问题,比如:体育法律法规不完善、立法效力等级低、衔接性较差、体育法律法规等执行力度差等问题的存在。体育法制进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有着各方面的原因,单纯从体育方面不可能解决以上问题,只有从法治化的角度来寻找问题产生的根源,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体育法制健康发展的问题。

2.4 加快体育体制的改革,努力推进体育法治的进程

我国体育法治化进程并不是一帆风顺,其中遇到了许多的问题和阻力,现行的体育体制是制约体育法治化进程的主要的原因。因此,我们必须对现行的体育体制进行改革,为体育法治化进程铺平道路。我国现行的体育体制是以竞技体育为中心的体育体制,与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的宗旨相违背,因此,我国体育体制改革的目的应该是以增强人民体质为中心。体育法治的根本的目的就是保障公民基本的体育权利,促进体育的和谐发展。因此,我们应当对我国现行的以金牌为核心建立的竞技体育的体育体制进行改革,强调体育的本质属性,发展体育的根本的目的是增强全国人民的体质,不是发展极少数人的竞技水平去夺金牌,把国家的体育经费都倾向于竞技体育。

2.5 培育和发展“应然”体育法治的社会环境基础

我国的法治建设还必须引入和依靠社会力量,培植法治的社会基础。从根本上说,法治所要回应的是社会需要,而不是国家的需要。因此,法治不可能仅仅依靠国家创造出来,法治的惟一源泉和真正基础只能是社会生活本身[1]。法治是一种扎根于社会的内生秩序,不仅要重视法律制度的建构,而且要关注法治运行机制及其得以生成、运行和发展变化的社会根基。现代化进程在社会结构上形成了市民社会的勃兴和国家与社会的分离,造就了社会多元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分解、平衡和控制机制,提供了权力制衡和权利保障的法治前提和规则需求,使市民社会构成了现代法治的土壤和基础。正是在国家对法治秩序推动的同时,通过市民社会力量促进自主化多元化社会秩序的形成,从而使现代法治理念和运行机制扎根于本土社会现实之中[2]。在我国体育法制的进程中,如何在法治化的视野下对现有体育体制的改革,创设体育法治化的社会环境基础是体育法治化所面对的主要的问题。体育社团和其它的社会组织在我国体育发展的过程中发展了重要的作用,但现有的体育体制和体育法制环境与其发展不协调,出现许多阻碍体育发展的力量,因此建立应然视野下体育法治的环境基础必须加强对体育社团和社会组织的法治化建设,使它们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的发展。

3 建设体育强国背景下的体育法治应然构建

体育法治建设是与国家法治建设相适应发展的。1995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及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这一治国方略规定到了宪法中,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了依法治国的方略。这为我国体育法治的建设找到了法理依据。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今天,应当依照宪法的规定实施和响应党的号召,把体育法治建设纳入我国法治建设的的体系之中,成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完善目前的体育法律体系,是当务之急。

3.1 完善《体育法》的法律法规体系

2008年9月2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总结表彰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应该“推动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正式提出了要建设我国体育强国。而完善的体育法律法规体系是体育强国的重要的评价指标,同时体育法治化也需要建设完善的体育法律法规体系。在应然理论逻辑下,我国体育法律法规的体系应当包括四个部分,第一,体育法基础理论;第二,体育实体法;第三,体育程序法;第四,体育部门法。具体而言,我国体育法治化的进程中,应当以现行的《体育法》为基础,建立符合我国体育运行机制和规律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各个体育领域的专门的体育立法以及配套的法律法规。

3.2 扩大体育行业协会自治权力,减少行政干预

我国体育法治的最大障碍来自于公权力的干预过多,体育行业缺乏自治。体育社团属于事业单位,自治权力较弱,更多的体现在行政和领导意志,最典型的是中国足协。因此体育行业协会应该首先与体育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脱离,对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自筹经费,自愿加入,自我管理。[3]

3.3 加强司法对行业协会的监督

所谓的司法监督是指在尊重体育行业协会自治的前提下,必要的时候依据法律,国家司法机关介入解决体育纠纷或者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作出裁决。司法监督的介入不是对体育行业协会自治的反对,而正是体育法治的表现所在。在体育行业协会高度自治的同时,必须对这个自治权力进行制约或监督,否则权力就有可能被滥用。因此司法监督一方面是对自治权力的监督,作出最终的裁决;另一方面也是对行业自治的权力的有效制约,以防止自治权力的滥用。

3.4 加大体育法治的宣传和教育力度

我国各级体育部门和宣传机构应当加大对体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体育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深入人心,这将为体育法治实现打下坚实的基础性工作。不仅要在体育队伍的建设过程中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教育,而且要通过社会宣传体育法律法规,使得整个社会形成一种体育法治环境。对于高等体育院校的教师队伍培养要加强,另一方面要对我国的义务教育阶段也要加大体育法律法规的教育,特别是我国目前在竞技类体育项目中出现的违规违法问题,要加大教育力度。通过加大体育法治宣传和教育,有利于体育法治环境的形成,有利于体育法律法规的贯彻和执行,有利于提高全面的体育法律素质。

[1]陈岩.体育法制建设的总体形势和加强体育法制建设的建议[J].浙江体育科学,2003,(2):2.

[2]苏力.阅读秩序[M].山东:山东教育出版社,1999:180-181.

[3]马长山.中国法治进路的根本面向与社会基础[J].法律科学,2003,(6):5 -9.

Logic Research of the Isness and Oughtness of Sports by Law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Constructing a Sports Power

GONG Jiang-yong,WUJian
(Nantong University,Nantong Jiangsu 226007)

Through literature,logic analysis and expert interviews,the paper,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hilosophy of right,analyzes the theoretical logic of the isness and oughtness of sports by law.Based on this,the paper constructs a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system of oughtness provide scientific references for sports by law.

sports power;sports by law;legitimacy;ouhgtness;isness

G80-05

A

1001-9154(2012)08-0026-04

G80-05

A

1001-9154(2012)08-0026-04

南通大学人文社科基金(11W39)

龚江泳(1978-),男,江苏南通人,副教授,硕士,主要从事体育人文社会学、体育法学研究。

2012-05-18

*民族传统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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