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云华
(四川警察学院,四川泸州646000)
“抗拒”在《汉语大辞典》和《辞海》中的解释都是“抵抗和拒绝”的意思。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抗拒”,最早由清华大学教授孙立平先生提出[1],但他对这一概念并没有作过多的阐述。我们认为,社会抗拒可以从对社会的抗拒和社会性的抗拒两个层面理解。对社会的抗拒侧重在抗拒的目标指向意义上理解社会抗拒,社会性的抗拒侧重在抗拒的参与主体意义上理解社会抗拒。由于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针对社会制度不恰当安排而进行抗拒的行为相当突出,孙立平教授正是在此背景下提出社会抗拒一词。另外,从孙立平教授把社会抗拒分为小规模的常规性的社会抗拒、局部性的社会抗拒和全社会规模的社会抗拒三类来看,社会抗拒应理解为对社会的抗拒,即社会群体或者个人以一定方式对社会制度安排表达抵抗和拒绝。
由于新近几年出现了一系列的个人以刑事犯罪为手段的极端的报复社会行为,其发生逻辑和内在机理与社会抗争、恐怖主义、群体性事件等存在相当差异,也不能将其简单划为刑事犯罪,因此笔者将这类事件称之为刑事社会抗拒。它是指个人利益或者生存状态受到长期且持续增压的“制度性打压”被逼到绝望边缘的社会个体,借刑事犯罪为手段实施的“毁灭性的最后一击”,以表达对社会制度安排的抗拒。[2]其本质是以刑事犯罪为手段的一种扭曲的表达行为,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个体进行的社会抗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