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钱明龙
笔者认为,乡镇在召开人代会会议时,参照县级人代会会议听取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议程安排,安排听取人大主席个人工作报告有其合理性,安排听取人大工作报告或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的做法则既缺乏法律依据,也无现实必要。
众所周知,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设立常务委员会,它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组织法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中也明确规定,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则不设常设机关,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中,也没有要求听取和审查人大工作报告或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的规定。可见,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是必须的,于法有据,而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人大工作报告或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关于听取乡镇人大工作报告。听取乡镇人大工作报告就是听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报告,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不开展工作,也就没有工作报告的内容。同时听取和审议自身的工作报告,既不现实,也不符逻辑规律。
关于听取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并非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不具有人大常委会作为常设机关那样的职权,因而也无需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