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方军
主观上的不作为和客观上的难作为是当前重大事项决定权未能得到充分而有效行使的主要原因。实践证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越是主动作为,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就越充分、越有效。
依法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对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较之立法权、监督权、任免权而言,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践过程存在使用意愿不高、使用频率较低、使用范围有限、使用效果欠佳等现象,致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始终未能得到充分而有效地行使,部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由于种种原因甚至长期“闲置不用”。
主观上的不作为和客观上的难作为是当前重大事项决定权未能得到充分而有效行使的主要原因。有的由于对重大事项决定权认识不到位,怕影响与党委和“一府两院”关系,因而底气不足,畏首畏尾,裹足不前,不敢主动作出决议、决定。有的认为本行政区域内哪些属重大事项法无明文规定,难以科学确定,加之部分重大事项牵涉面较广、行使过程中掣肘较多,行使主体往往有畏难情绪,主动行使的意愿不强,以致重大事项决定权“养在深闺人不识”。作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四项职权之一,重大事项决定权不应被“虚化”甚至“闲置”,理应得到重视并被充分而有效地行使,真正发挥作用。
行使主体应主动作为。主动就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是重大事项决定权得到充分而有效行使的重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