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诉法修改看刑事举证制度的完善

2012-12-21 10:17:52夏良田
党政研究 2012年5期

夏良田

从刑诉法修改看刑事举证制度的完善

夏良田

2012年3月14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我国刑事举证责任制度进行了完善,明确提出了举证责任概念。依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精神,进一步明确控方承担举证责任,要求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同时规定辩护律师不承担举证责任。新的刑事诉讼法对我国刑事举证责任制度进行的规定,不仅对澄清我国刑事举证责任理论上存在的模糊认识和消除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现象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对于保障人权、促进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与国际接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刑事证明;举证责任;人权保障

刑事诉讼过程是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并正确适用法律的过程。在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谁负责收集证据、提供证据对事实进行证明,举证责任的确定是否科学,对于案件的客观、公正处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我国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对举证责任的规定比较明确。我国《民事诉讼法 (试行)》和现行《民事诉讼法》都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但是,刑事举证责任往往被人们所忽视,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缺乏关于举证责任的明确规定,法律规定不明确不仅造成理论上的争论,同时也容易引起实践中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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