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士光
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直接选举的好处是便于选民直接挑选自己所信任的人当选人大代表,是最受选民欢迎的选举方式和民主形式。直接选举最重要的是要严格程序、依法办事,这是选出高素质人大代表的关键。笔者根据以往换届选举中有的地方“重选举结果、轻选举程序”的问题,吁请选举的组织者依照修改过的选举法要求,严格程序,坚决克服和杜绝“三种倾向”:
一是杜绝“随便”。县、乡两级直选人大代表,程序多、要求高、工作量大,特别是繁杂的程序往往使有些选举的组织者和少数选民产生怕麻烦的思想。他们有的不想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对于一些程序性的工作总是应付了事。比如有的选区忽视组织选民10人以上联名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担心联名提名的人多了会带来麻烦,于是绕过程序随便提几个人了事;有的在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时,不按程序规定真正与选民讨论、酝酿、协商,而是在很小的范围内“做工作”;有的在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需要进行预选时,怕“意中人”被选掉而有意避开预选程序,等等。程序是民主的体现,是代表质量的保证,没有严格的、法定的程序,随随便便产生的代表,质量从何而来?
二是杜绝“简化”。选举中有人认为,基层的事情多、工作忙,按照程序一步一步地走,哪有那么多的时间和精力?于是就出现了严格的程序有的被简化,有的被错位,有的被减掉,使选举质量大大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