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廖水南 重庆商报评论员
公众视野 1
电子眼承包背后的权力商品
文/廖水南 重庆商报评论员
如果监控超速行驶的电子眼私人公司投资的,它开出的罚单还权威性吗?这样的疑问并非无的矢。
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广审计日前发现,该省有12个市利用会资金建设28个“电子眼”项目,反公安部及广东省公安厅的相关定。
在权力承包的问题上,其实已有过太多的生动实例。19日,一条“老大竟揽下街道城管执法协管外业务”的报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这也是2008年深圳推广城管外包之所曝出的最大负面新闻——以强大公权力做后盾,“在编”的足不出户旱涝保收;“不在编”的虽无官身可以合法行“官事”,无违反纪律虞,不免“身怀利器,肆意取利”。
退一步而言,即使不是所有“力买卖”的后果都如此不堪,其隐也显而易见——私人公司承担了电眼的安装和管理,其投资成本、员工资、办公支出和相关经费等就必依靠收费、罚款来保障和支撑,并取利润。这就难保承包者不会为获最大收益而不择手段,掠夺和盘剥众,从而导致以罚代管等乱罚款、收费现象泛滥。
比如新闻中也提到,为了获回报,如果投资者跟当地相关部门通,调整调速器,很多人可能会“被速”,从而带来负面社会影响。
当然,更重要的还在于,这种通过商品交易的方式,使公权力“承包化”本身就不合法。监控超速行驶是交通执法的一部分,其行政执法权非经法律授权,是不能转让给任何单位和个人行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