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眼承包背后的权力商品

2012-12-21 18:09廖水南重庆商报评论员
检察风云 2012年16期
关键词:电子眼评论员公权力

文/廖水南 重庆商报评论员

公众视野 1

电子眼承包背后的权力商品

文/廖水南 重庆商报评论员

如果监控超速行驶的电子眼私人公司投资的,它开出的罚单还权威性吗?这样的疑问并非无的矢。

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广审计日前发现,该省有12个市利用会资金建设28个“电子眼”项目,反公安部及广东省公安厅的相关定。

在权力承包的问题上,其实已有过太多的生动实例。19日,一条“老大竟揽下街道城管执法协管外业务”的报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这也是2008年深圳推广城管外包之所曝出的最大负面新闻——以强大公权力做后盾,“在编”的足不出户旱涝保收;“不在编”的虽无官身可以合法行“官事”,无违反纪律虞,不免“身怀利器,肆意取利”。

退一步而言,即使不是所有“力买卖”的后果都如此不堪,其隐也显而易见——私人公司承担了电眼的安装和管理,其投资成本、员工资、办公支出和相关经费等就必依靠收费、罚款来保障和支撑,并取利润。这就难保承包者不会为获最大收益而不择手段,掠夺和盘剥众,从而导致以罚代管等乱罚款、收费现象泛滥。

比如新闻中也提到,为了获回报,如果投资者跟当地相关部门通,调整调速器,很多人可能会“被速”,从而带来负面社会影响。

当然,更重要的还在于,这种通过商品交易的方式,使公权力“承包化”本身就不合法。监控超速行驶是交通执法的一部分,其行政执法权非经法律授权,是不能转让给任何单位和个人行使的。而且,将政府部门本应该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让渡给企业或个人,这种不负责任的做法实际上也背离了权力的基本底线,完全可以称之为漠视公共利益的典型。

进一步而言,这样的权力承包即便是由政府和企业或个人共同投资和管理,都已经突破行政委托的边界,其实质是将公共权力商品化,甚至是私有化。而有趣的是,这种权力承包商在历史上曾有个专门的名字——“查牌差役”,“乡人但呼之曰查牌而已,所到之处,市镇街坊头人,或为具酒食,或量给盘费”,其后果就是一定会损害民众的利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现实是,当前很多地方的公共事务和公共服务正被某些权力部门和个人以各种名义“私卖”给企业和个人,维护公共利益和法律制度的尊严已经成为必须重视和亟待破解的课题。

要做到这点,首先应该让决策者充分意识到“将公权力行使委托给非行政机关组织”所包藏的风险。而最根本之道则是约束权力、制衡权力,确保权力在运行中的正常、廉洁、有序、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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