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看记者权利保护的途径选择

2012-12-21 19:18:44任丽颖
中国记者 2012年7期

□ 文/任丽颖

(作者是北京市律师协会传媒与新闻出版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从法律专业角度而言,权利的来源决定权利保护的依据。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记者遇到人身伤害怎么办?记者尤其是媒体如何应对“新闻官司”等法律纠纷,请听一位专业律师的意见与思考。

说到记者的权利保护问题,人们一般认为,还没有一部成文法对此作专门规定。实践中,不时发生记者采访报道受到阻挠,被毁坏采访器材,被打,被抓,甚至被通缉,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等现象,新闻单位因刊登批评报道文章而当被告的事情更是屡见不鲜,以致新闻工作者常常发出“谁来保护记者权利”的感叹。

虽然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新闻法,因而针对新闻工作者的权利义务和权利保护问题还没有新闻法意义上的规定,但并不意味着这种权利保护规定不存在,也不意味着在法律上没有依据。事实上,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和相关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行业规定、地方法规等对新闻工作者的权利保护都有相应的规定和规范。

权利的来源决定权利保护的依据

新闻工作者的言论出版自由权和舆论监督权来源于《宪法》,宪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赋予了公民言论、出版自由权和批评建议权(舆论监督权)。这些权利的主体是公民,新闻工作者也是公民,当然享有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利。新闻工作者与普通公民的不同之处就是他把寻求、获取、传播信息作为自己的职业,这种职业是广大公民更好地实现言论出版自由、舆论监督等权利的重要途径和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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