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卢鸿福
探讨与争鸣
乡镇人大评议切莫缘木求鱼
□ 卢鸿福
日前,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召开人大评议工作动员大会,确定2012年镇人大评议对象为大流、民田、齐沙、西太隆等4个村落以及政法系统、城建系统。据悉,这是该镇人大首次对村委会一级开展工作评议(2012年6月16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乡镇人大开展评议活动不是什么新鲜事。近年来,一些乡镇人大借鉴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的做法,把评议工作的开展作为乡镇人大工作的重要内容,每年选择一至几个部门单位开展工作评议,评议工作的开展为规范基层行政行为,推进乡镇政府的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可是,由乡镇人大组织对村委会的评议,还是第一次。所以,一经报道,立即引起热议。
笔者认为,乡镇人大组织对村委会的相关工作进行评议,其出发点是好的,这种敢于创新、勇于实践的探索精神也值得肯定,但是,乡镇人大工作的创新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很显然,对村委会工作的评议超越了乡镇人大的职权。
首先,从乡镇与村委会的关系来看。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既非政权组织,也非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乡镇与村委会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所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委会没有行政执法的职能,也没有向镇人大报告工作的义务,因此,人大评议村委会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精神相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