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罪刑事案件的和解刍议

2012-12-21 22:53:34侯智武
理论导刊 2012年2期

侯智武

(西北政法大学,西安 710061)

重罪刑事案件的和解刍议

侯智武

(西北政法大学,西安 710061)

重罪案件刑事和解的适用不仅在理论层面观点各异、争议很大,而且在实践层面也因为缺乏操作规范和裁量标准而引发“花钱买刑”、“同罪异罚”的质疑。重罪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不是为了在定罪、量刑上消灭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或者减轻、免除处罚,而是定位于作为量刑时从轻考虑的情节。因此,重罪案件刑事和解不是代替国家对犯罪的追诉,更不是对国家适用刑罚权的漠视。重罪案件(包括死刑案件)引入刑事和解,既要充分体现刑事和解所具有的广泛社会价值与法律价值,又要对其范围进行限制性适用,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和侵犯法益综合衡量。这既是罪刑相适应与刑罚个别化的统一,也是一般正义下实现个别正义的需要。

刑事和解;重罪案件;协商程序

由于刑事和解一般具有刑罚替代手段的性质,因此理论界大多主张刑事和解在适用对象上应以未成年人犯罪为主;在适用范围上也应限定为轻罪案件,即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而对于重罪案件能否适用刑事和解则争议很大。但从近几年的刑事和解司法实践来看,刑事和解已有由轻刑化向重刑化扩张之势,其中不乏效果明显、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主张刑事和解轻刑化的学者多数认为,轻刑案件的犯罪行为对公共利益的侵害较小,主要侵犯了被害人的个人利益,适用刑事和解不会造成被害人、犯罪人和公共利益保护的失衡。……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