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看守所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法律思考

2012-12-26 09:30:52张晓林
法制博览 2012年12期

张晓林

【关键词】看守所;非正常死亡事件;法律思考

“洗澡死、洗脸死、睡姿不对死、噩梦死……”。近些年来,在网络上常常看到诸如此类非正常死亡的消息,不了解情况的人对这样的新闻甚至可能会感到匪夷所思。有学者通过官方公布的浙江省“2008年公安执法环节非正常死亡数据”和2008年官方统计的全国人口数目,运用数学方法估算出2008年全国非正常死于“公安执法环节”的公民为415人。再考虑到犯罪黑数的存在,可能实际的数目还高于此。①看守所中非正常死亡事件的频发,使我们不得不去正视和探究,需找解决之径。

一、看守所内非正常死亡事件原因探析

根据目前还在生效的《看守所条例》第二条:“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由此可见,看守所是由公安机关管理,羁押者多为未决犯的场所。非正常死亡在法医学上指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事故致死。与之相对的正常死亡,则指由内在的健康原因导致的死亡,例如病死或老死。②按照正常的逻辑,看守所作为限制人生自由的羁押场所,将人身限制在一定的空间场所内,并有专人看管,如果不是遇到火灾一类的事故或者地震一类的自然灾害,此类非正常死亡事件应该只是偶发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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