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信息

2012-12-28 16:13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 2012年9期
关键词:安居工程保障性建筑节能

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

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通知,公布了两部委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及2020 年远景目标》(以下简称《规划》)。同时明确,《规划》是开展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将相关责任分解落实到省(区、市)内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组织机制,认真做好《规划》实施工作。

按照《规划》提出的近期目标,在保障城镇供水水质方面,将解决因水源污染、设施落后等导致的饮用水水质不安全问题。在扩大公共供水范围方面,将提高公共供水普及率,设市城市达到95%、县城达到85%、重点镇达到75%,满足新增城镇人口的用水需求。在降低供水管网漏损方面,80%设市城市和60%县城的供水管网的漏损率将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地级以上城市将建设和完善供水管网数字化管理平台。《规划》提出的远期目标则是,持续推进城镇供水设施建设,提高公共供水普及率,至2020年,基本形成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相适应的城镇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实现城镇公共供水全面普及,供水能力协调发展,供水水质稳定达标。《规划》明确了“十二五”时期的4 项重点任务:一是供水设施改造。二是新建供水设施。三是水质检测与监管能力建设。四是应急能力建设。《规划》估算,“十二五”规划项目总投资4100 亿元。两部委强调,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涉及方面广,要加强各相关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工作,避免重复建设与投资。各地区要在《规划》的指导下,认真做好和完善项目前期工作,充分论证各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合理确定工艺技术路线和建设规模,严格按建设程序立项审批和组织实施。

“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出炉

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发布《“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高度重视《规划》的贯彻执行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组织领导,密切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规划》明确提出,到“十二五”期末,建筑节能形成1.16 亿吨标准煤节能能力的目标。其中包括:发展绿色建筑,加强新建建筑节能工作,形成4500 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全面推行供热计量收费,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形成2700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推动节能改造与运行管理,形成 1400 万吨标准煤节能能力;推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形成常规能源替代能力3000 万吨标准煤等具体目标。

为确保上述目标实现,《规划》提出了9 项重点任务:一是提高能效,抓好新建建筑节能监管。二是扎实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三是深入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和高耗能建筑节能改造。四是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筑领域规模化应用。五是大力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实现绿色建筑普及化。六是积极探索,推进农村建筑节能。七是积极促进新型材料推广应用。八是推动建筑工业化和住宅产业化。九是推广绿色照明应用。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房建设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有关部门以多种方式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落实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政策,为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营造良好环境。

《通知》指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根据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价格面向政府核定的保障对象出租、出售。

《通知》明确,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依据相关规定对实行公司化运作并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给予积极支持;地方政府可采取贴息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各类棚户区改造,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的政策;可以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的,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按规定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用地上适用国家规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政策;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以实现资金平衡。

《通知》强调,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政策障碍,加强对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指导监督,为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创造良好的环境。

《索结构技术规程》8 月1 日实施

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哈尔滨工业大学、同济大学等13 家单位参编、编号为JGJ257——2012 的《索结构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将于8 月1 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索结构方面的技术规范。

规程的主要技术由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索体与锚具,设计与分析,节点设计与构造,制作、安装及验收7 个章节组成。规范有两条强制性条文均出现在“设计与分析”中:第一,索结构应分别进行初始预拉力及荷载作用下的计算分析,计算中均应考虑几何非线性影响。第二,在永久荷载控制的荷载组合作用下,索结构中的索不得松弛;在可变荷载控制的荷载组合作用下,索结构不得因个别索的松弛而导致结构失效。

索结构是由拉索作为主要受力构件而形成的预应力结构体系。规程中的索结构形式包括悬索结构、斜拉结构、张悬结构、索穹顶、索桁架等。据悉,规程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程。

(以上信息摘自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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