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安部遏制刑讯逼供行为内部文件的检视与反思

2012-12-28 02:40王明明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公安部公安机关犯罪

王明明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对公安部遏制刑讯逼供行为内部文件的检视与反思

王明明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对公安部遏制刑讯逼供的内部管理文件进行系统梳理,并加以深入剖析,对于全方位、更有力地遏制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行为大有裨益。在遏制刑讯逼供问题上,我国公安机关最高主管部门大有可为之空间,其作为力度之大小,关系到遏制刑讯逼供行为的最终成效。

公安部;遏制;刑讯逼供

从刑讯逼供行为的实施主体、实施对象与实施目的上看,这种行为具有特定性,它是掌握刑事讯问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了逼取口供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一种特殊犯罪行为。而从我国刑事诉讼的实践来看,刑讯逼供犯罪行为主要发生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因此,本文所言的刑讯逼供,主要是指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刑讯逼供行为。实施刑讯逼供行为,要求一个人既是控告者,同时又是被告人,这就是想混淆一切关系;是想让痛苦成为真相的熔炼炉,似乎不幸者的筋骨和皮肉中蕴藏着检验真相的尺度[1]。刑讯,是程序上最大的不公,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定罪前便受到残酷的肉体或精神折磨。刑讯,也是造成实体不公的重要原由,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冤假错案,绝大多数都与刑讯逼供有很大的关系,或者直白地说,就是根据刑讯逼供得来的口供定案而造成的。

对于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刑讯逼供行为,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的内容。而“尊重和保障人权”——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也已经被写入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这标志着我国已经迈入刑事法治文明发展的新阶段。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刑讯逼供的实施者的最高主管机关对遏制刑讯逼供的态度如何,直接关系到遏制刑讯逼供的切实效果。

众所周知,1979年以来,公安部自身不断加大内部整顿、防控力度,并发布了一系列有关遏制刑讯逼供的内部管理文件,以杜绝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但实践中仍然存在某些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刑讯逼供案件。毋庸置疑,对公安部遏制刑讯逼供的内部管理文件进行系统梳理,并加以深入剖析,既能对公安部遏制刑讯逼供的态度进行检视和反思,又对于从全方位、多角度、更有力地遏制刑讯逼供行为大有裨益。故此,本文拟对我国1979年以来公安部内部发布的各种有关遏制刑讯逼供的规定、决定、通知、办法等管理文件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并对其进行细致、深入的剖析与反思。

一、对1979年以来公安部遏制刑讯逼供内部文件的检视

通过对1979年以来公安部发布的各种通知、决定、解释、答复、通报、规定、意见、纲要、规划、办法等文件进行全面和系统的梳理,找出相关文件中有关遏制刑讯逼供的内容,进而可以分析出公安机关最高主管部门对于遏制刑讯逼供的基本态度(详见下文中表一、表二和表三的内容)。笔者共整理出36个相关文件,为了便于分析,将这些文件分为两大类:第一大类是公安部专门针对遏制刑讯逼供而发布的文件(见表一),共有6个,占全部文件数的16.7%;第二大类是公安部非专门针对遏制刑讯逼供但内容涉及遏制刑讯逼供的文件,共有30个,占全部文件数的83.3%。同时通过进一步对第二大类文件进行梳理和分析,又将其中那些仅属于宣示性规定而没有具体操作和处理措施的文件进行归纳整理(见表二),共有15个,占第二大类文件总数的50%;而其余15个文件中的内容则有对遏制刑讯逼供相对具体化的要求和措施(见表三),较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全部36个文件中,相对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文件是21个(即表一和表三中的文件之和),占全部文件的58%。

表一 1979年以来公安部专门针对刑讯逼供发布的相关文件一览表

1995.12.15《公安 部关于集中开展制止刑讯逼供专项教育整顿的通知》8.根据情节、后果给有关人员以党纪、政纪、法纪处分,决不能包庇护短;9.将明知故犯、屡教不改之人调出公安机关;10.加强教育培训;11.将不搞刑讯逼供作为考察领导的一项重要标准;12.凡搞刑讯逼供的,不管破案成果多大,不仅不予评功授奖,还要严肃追究责任。13.领导带头或授意搞刑讯逼供,发现刑讯逼供行为不予制止的,要从严处理。14.要把制止刑讯逼供纳入各级领导实绩考核和民警岗位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科所队“达标”和目标管理的范围,并逐级签订预防刑讯逼供问题的责任状,建立健全防范刑讯逼供案件发生的责任机制;15.公安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通过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把有关制止刑讯逼供的规章制度落在实处。1996.11.12《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开展制止刑讯逼供专项教育整顿的情况通报》1.切实把制止刑讯逼供案件作为纪律作风整顿和反腐败的重要工作来抓;2.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责任制;3.突出重点,坚持常抓不懈;4.努力提高民警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5.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监督机制;6.严格执纪,赏罚分明。对于领导失职失察而没有受到追究的要重新追究,严肃处理;对顶风作案、新发生的刑讯逼供致死人命案件要从严从重惩处。经济赔偿要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单位赔偿后,要向个人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凡在破案中有严重刑讯逼供行为的,即使破了案,也不能立功受奖。不但个人不能立功受奖,还要取消单位参与评先进资格。已经立功受奖和评上先进单位的要予以撤销。1999.6.16《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件追究领导责任和逐级汇报检讨等项工作的通知》1.发生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件,对有关民警和领导要严肃处理,绝不姑息;2.严格实行逐级汇报检讨制度;3.发生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件要立即逐级上报;4.及时通报每一起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件。

表二 1979年以来公安部非专门针对刑讯逼供发布的相关文件一览表(一)

4 1992.4.6 关于依法处理非法入境、非法居留外国人的通知 严禁5 1995.4.27 关于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人民警察法的决定 严禁6 1995.10.23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 严禁7 1996.3 “九五”公安工作纲要3 严禁8 1996.6.13 关于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严禁9 1998.1.23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刑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严禁101998.5.14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严禁111999.8.18 关于治安部门办理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严禁122000.3.17严禁132004.7.12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严禁142006.1.10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宣传提纲》的通知严禁152006.1.12 公安部关于加强基层所队正规化建设的意见 严禁

表三1979年以来公安部非专门针对刑讯逼供发布的相关文件一览表(二)

61996.10.311.使刑讯逼供案件逐年减少;2.深入学习公安部关于集中开展制止刑讯逼供专项教育整顿的通知等有关规定。71997.4.3 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九五”期间公安机关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人民警察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应当追究直接领导者和分管领导者的责任。81998.3.6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执法大检查和进行集中教育整顿的通知对民警利用职务进行刑讯逼供的违法违纪和犯罪问题进行重点严肃查处。91998.8.29公安机关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人民警察刑讯逼供情节比较严重的,停止职务和禁闭。101999.6.21关于实施《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重点解决执法办案中的刑讯逼供问题。112000.6.03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法制建设的决定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解决刑讯逼供的突出执法问题上取得明显成效。122001.10.17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公安机关所属执法部门或派出机构刑讯逼供致人重伤、死亡,本级公安机关年度考核评议结果应确定为不达标。132002.6.28公安机关实施留置措施备案规定有无刑讯逼供行为是督察部门对留置措施实施情况的一项现场督察内容。142010.4.2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部、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给予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152010.7.9.公安部机关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因工作失职,本单位或其下属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或对本单位或其下属单位发生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事件隐瞒不报的,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轻则道歉,重则免职。

二、对1979年以来公安部遏制刑讯逼供内部文件的反思

经过对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21个文件的分析(详见表一和表三的分析)可以看到,公安部对于遏制刑讯逼供,不仅态度比较积极,而且十分注重通过采取教育、整顿、奖惩、监督等多种手段来达到遏制目的。比如,公安部不同时期发布的文件中,有相当多的内容是关于对刑讯逼供的民警,尤其是领导人员的惩处措施。例如,对民警有下列规定:凡搞刑讯逼供的,不管破案成果多大,不仅不予评功授奖,还要严肃追究责任;将明知故犯、屡教不改之人调出公安机关;对于经批评教育无效的有刑讯逼供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停止执行职务;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给予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对因刑讯逼供罪被免予起诉、被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分的被告人,其主管部门应当作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不能不了了之;发生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案件,对有关民警和领导要严肃处理,绝不姑息。此外,对领导人有下列规定:对重大刑讯逼供案件,不仅要查处直接责任人,而且对那些失职或纵容包庇刑讯逼供行为的领导人,也要视情节、后果,依法追究责任;查处重大案件中纵容、包庇、失职的领导人;将不搞刑讯逼供作为考察领导的一项重要标准;领导带头或授意搞刑讯逼供,发现刑讯逼供行为不予制止的,要从严处理;凡发生刑讯逼供致死人命案件的,对当事人从严从重从速惩处,对单位主要领导给予撤职处分;人民警察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应当追究直接领导者和分管领导者的责任。还有很多文件强调将查处刑讯逼供作为纪检、监察部门的一项职责,甚至有些文件还将刑讯逼供与单位的考评结果挂钩。例如,文件中有下列规定:公安机关所属执法部门或派出机构刑讯逼供致人重伤、死亡,本级公安机关年度考核评议结果应确定为不达标;凡在破案中有严重刑讯逼供行为的,即使破了案,也不能立功受奖,不但个人不能立功受奖,还要取消单位参与评先进资格,已经立功受奖和评上先进单位的要予以撤销。

可见,在刑法、刑事诉讼法明文禁止刑讯逼供的前提下,公安部又制定大量内部管理文件来遏制刑讯逼供,其遏制刑讯逼供的积极态度毋庸置疑。但是,为什么刑讯逼供还是难以遏制呢?为什么甚至在公安部部署制止刑讯逼供专项教育整顿之后,还会发生严重的刑讯逼供行为呢?比如,公安部于1995年12月15日发布了《关于集中开展制止刑讯逼供专项教育整顿的通知》,将近1年以后,公安部于1996年11月12日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开展制止刑讯逼供专项教育整顿的情况通报》中就披露:1996年1至8月发生刑讯逼供致死人命案件31起、致死32人;上半年发案率虽比去年同期有所下降,但绝对数仍然有67起,涉及民警109人;31起刑讯逼供致死人命案件中,共涉及民警73人,合同警和联防人员等47人;这些案件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影响极坏;尤其严重的是这些问题都发生在公安部部署制止刑讯逼供专项教育整顿之后;甘肃省庆阳地区1996年4月28日至4月30日三天内发生2起刑讯逼供致死人命案件;全国优秀县公安局河北省临城县公安局1995年以来连续发生2起刑讯逼供致死人命的案件。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忧虑和反思。

对表一和表三中笔者根据各个文件内容提炼出的公安部遏制刑讯逼供的基本态度进行分析和反思,可以探寻出一些公安部遏制刑讯逼供管理文件失灵的原因:

首先,公安部遏制刑讯逼供的态度呈现出一个由最初的不明朗、不坚决到逐步明确和坚决的过程。比如,早在1991年6月11日公安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控制使用收容审查手段的通知》中有“以上规定,望各地公安机关遵照执行”的说法,表明遏制刑讯逼供的态度不够明朗和坚决。再比如,1992年1月6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公安干警刑讯逼供的决定》中提出“力争不发生因刑讯逼供致死致残的恶性事故”的要求,其中的“力争”,亦表明态度有欠坚决;

其次,公安部文件中有关刑讯逼供内容大多缺乏可操作性。如前所述,接近一半文件的内容不具可操作性,影响了遏制刑讯逼供的力度;

再次,公安部文件主要强调对“情节严重”、“致死致残”、“致人死亡”、“造成恶劣影响”等具有严重后果、不得不惩处的刑讯逼供行为的遏制,而对大量后果“不严重”的刑讯逼供行为有查处不力和放纵之嫌;

最后,公安部文件的相关规定导致遏制刑讯逼供行为主要靠内部管理而缺乏社会监督,对刑讯逼供行为如何在内部惩处,也是由公安机关“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2]。比如,1993年1月6日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加强检察、公安机关在查办刑讯逼供案件中密切配合的通知》中规定:“对刑讯逼供案件的查处,一般不要公开报道,可在内部通报,有些典型案件还要在内部较大的范围通报,以起到教育作用。”所以,“真正可能成为行政纪律处分对象的则通常是那些涉及侵犯嫌疑人、被告人人身权利的程序性违法行为”。当然,这些行为被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前提条件则是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包括人身伤亡或者案件被办成错案的后果[3]。

三、结论与展望

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明文禁止刑讯逼供的前提下,公安机关又制定大量内部管理文件来遏制刑讯逼供,其遏制刑讯逼供的积极态度毋庸置疑。但是,事实证明,由于公安部有关文件采用的都是内部管理与监督方式,其对违法行为惩处的公开度、透明度不够,且某些单位领导至今还存有怕因此而打击干警积极性的顾虑。比如,“一犯罪嫌疑人在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偷盗协警的摩托车时被抓后,遭刑讯逼供致死。两级法院先后作出判决,判令琼中公安局赔偿死者父母58.45万元人民币。但判决书生效已经五个月,死者父母仍未拿到分文赔偿金。而琼中县公安局则称,如果支付了巨额行政赔偿后,该判决的效果必将极大挫伤和打击广大公安干警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4]。”这是难以从根本上遏制刑讯逼供的深层原因。因此,试图单独依赖公安部的管理文件来从根本上遏制刑讯逼供既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要想真正有效遏制刑讯逼供,最根本、最重要的是要靠不断完善、健全遏制刑讯逼供的相关立法。令人欣喜的是,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讯问的时间地点、讯问时录音录像等制度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对遏制刑讯逼供的法律机制进行了诸多改进与完善,为真正有效遏制刑讯逼供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该修正案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该修正案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该修正案第八十三、八十四条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该修正案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然而,经过本文的初步分析,我们也可以清晰地看到,在遏制刑讯逼供问题上,法律、政策、观念和科技的影响固然不可忽视,但我国公安机关最高主管部门作为力度之大小,关系到遏制刑讯逼供的最终成效。过去多年,刑讯逼供之所以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是执法不严。为什么对刑讯逼供的案件很难查处下去?根源就出在部门保护主义,“谁家的牛犊谁家护”。鉴于这样的教训,要遏制刑讯逼供,必须坚决向部门保护主义宣战[5]。《孟子·离娄篇》有云:“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6]。”公安部作为刑讯逼供行为的实施者——公安机关的最高主管部门,其能否对刑讯逼供行为施以坚决、彻底和有效的遏制,是我国能否真正遏制和最终消灭刑讯逼供行为的关键之所在。

[1][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32.

[2]卞建林.论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立法完善[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6).

[3]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4):78

[4]宁远.海南警方:赔偿会“打击干警积极性”[N].扬州时报, 2010-11-17:13.

[5]崔敏.再论遏制刑讯逼供[J].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1, (6):68.

[6][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14.

View ing and Reflecting on the Internal Documentsof theM 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about Curbing Torture to Extract Confessions

WANG Ming-ming
(Chinese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Beijing,100038)

Systematically analyzing the internal documents of 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about curbing extortion of confession by torture will help us comprehensively and more powerfully accomplish the goal of curbing torture to extract confessions.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has a long way to go to curb extortion of confession by torture.What and how 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has done related to the effectiveness of curbing extortion of confession by torture.

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curb;extortion of confession by torture

D915.3

A

2095-1140(2012)04-0089-05

2012-05-10

王明明(1976- ),男,黑龙江哈尔滨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0级诉讼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与司法制度研究。

叶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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