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江平
肖江平 北京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

2009年11月13日,重庆等待加气的出租车排起长队。
我国的《反垄断法》实施已近4年,“垄断”和“反垄断”早已成为耳熟能详的词汇。但在日常生活中的理解与法律上的理解差别很大,有时甚至大相径庭。在国企垄断这个论题上,就比较明显。
从经济学角度理解,垄断的本义是指独占的市场,广义是指独占、寡占和垄断竞争的市场。独占,即一个相关市场中只有一个企业,最常见的是自来水市场、输电市场。寡占,指相关市场中只有几个企业,常见的是电信市场、成品油市场等。
经过多年改革,国有企业数量虽然越来越少,但其平均规模越来越大,在相关市场的市场地位越来越高,因此其垄断行为的影响面也越来越大。比如,在成品油零售市场,虽然零售商很多,但从产业链上看,仅仅是由“两桶油”——中石油和中石化这两家大型国企控制着。再如电信市场,虽然产业链较长、市场主体很大,但基础电信服务仅由移动、联通、中国电信等几家电信国企提供。
但是,如果从反垄断法上看国企垄断,应当仅仅是指国企实施的垄断行为,包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联合限制竞争、经营者集中,以及涉及国企的行政性垄断。这些概念都有相应的内涵和外延,这些行为在反垄断法上也有相应的构成要件。对这些行为的认定,还需要有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和有管辖权的法院的认定。那么,如何理解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国企垄断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