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逍遥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论侵占他人“寄托的现金”行为之定性
李逍遥
(中国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财产犯罪处于民法和刑法理论相互交错的地带,刑法上的许多概念和理论来源于民法,但在刑法体系下却有别于其民法本源,甚至出现了理论上的对立,侵占型犯罪中的“寄托的现金”便存在上述矛盾与对立。对此,国外学者争议颇多,而我国学者关注较少。笔者以日本法为研究重点,介绍相关学说观点,并试图寻找更具有说服力的理论,以求我国相关学者对上述问题的关注与研究。
现金;寄托;给付;侵占
侵占他人寄托的现金是一种比较频发的犯罪行为。而现金,作为民法上的特殊动产,是具有高度替代性和流动性的种类物和消费物。在民法领域,现金的交付一般遵循着“占有即所有”原则,只在例外的情况下才排除该原则的适用。那么,在刑法领域,对于侵犯现金这一特殊种类物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其理论依据是什么?目前而言,我国刑法学者对于侵占犯罪中有关“寄托的现金”的理论研究较少,而这种研究在日本刑法界较多。笔者通过对中外刑法进行比较解析,试图探寻侵占罪与“寄托的现金”之间的应然关系。
需要明确的是:第一,本文所指的“寄托”,包括寄存与委托之意。第二,关于“现金”,在传统的货币理论中,货币是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1]而在现代货币理论下,依照 2000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货币(即本文所称现金)是指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