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的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概况

2013-01-24 22:10林一群张伯强谢炜炜姚光国许以龙林兴钿
中国畜牧兽医文摘 2013年1期
关键词:行政院疫区台湾地区

林一群 张伯强 刘 杰 谢炜炜 姚光国 许以龙 林兴钿

(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福州 350015)

台湾地区在饲料生产、管理和进出口饲料检验检疫方面,借鉴日本和欧美的饲料管理经验,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饲料生产、管理和进出口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对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仅实施检疫,同时进行安全卫生项目查验检测。其管理机构职责分工明确,法律法规健全。本文通过对台湾地区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等相关资料的搜集整理,详细介绍了台湾地区的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的基本情况,包括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主管机构、法律法规体系、具体的检验检疫要求和官方监管的主要措施等,以期为输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提供参考,同时也为我们目前的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工作提供借鉴。

1 主管机构

台湾地区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主管机构为台湾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的直属机关,下设动物防疫组、动物检疫组、肉品检查组、植物防疫组、植物检疫组、企划组及秘书室、人事室、会计室、政风室。在基隆、台中、新竹和高雄设立4个分局。其负责应施检疫品目产品的检疫和处理,包括对应施检疫饲料的检疫,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法规、方案、计划等的拟定、执行、督导,检疫证明书的签发、查核、管理及督导等。

2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的法律法规

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分为法律、公告、命令、行政规则四个层次。目前,台湾地区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一是基本法,包括:《饲料管理法》与《饲料管理法施行细则》;《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与《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施行细则》;《植物防疫法》、《植物防疫检疫法施行细则》、《植物防疫及检疫执行办法》;《商品检验法》及《商品检验法施行细则》;《商品标示法》;二是依据饲料管理法制定的法律法规,包括:《饲料工厂设厂标准》、《饲料贩卖登记办法》、《输入饲料查验作业要点》、《饲料添加物使用准则》、《含药物饲料添加物使用规范》、《输入规定代号A01应办理输入查验之饲料详细品目及货品分类号列》、《配合饲料农药残留认定基准》;三是依据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所订定的公告、法规,包括:《动物传染病非疫区与疫区之公告》、《申请公告为动物传染病非疫区之作业程序》、《中华民国输入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条件(包括总则、附件四之六《犬猫食品之输入检疫条件》、附件四之十一《动物皮制成供宠物嚼咬产品之输入检疫条件》、附件四之九《调制动物饲料之输入检疫条件》)、《密闭式货柜运送动物产品输入检疫作业办法》、《输出入动物产品检疫简化作业要点》。四是依据植物防疫法制定的规定、作业要点等,包括《输入植物或植物产品检疫规定》、《输入植物产品检疫简化作业要点》等。

3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检验检疫要求

3.1 登记

根据台湾《饲料管理法》的规定,饲料或饲料添加剂工厂的设立,应符合饲料或饲料添加剂工厂设厂标准,并依法办理工厂登记。制造、加工、分装、输入饲料或饲料添加剂,须向中央或所在地直辖市主管机关申请检验登记,获得饲料或饲料添加剂制造登记证或输入登记证后,方可制造、加工、分装或向贸易主管机关申请输入。

在台湾地区进口饲料,应随附台湾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核发的饲料输入登记证复印件或农委会、台北市、高雄巿政府核发的饲料制造登记证复印件(持饲料制造登记证申请进口者,仅限饲料工厂进口自用饲料原料)。进口饲料添加剂,应随附台湾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核发的饲料添加剂输入登记证复印件(以上饲料或饲料添加剂品目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公告者为准)。非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登记证持有者,应加附持有者的授权文件,或在登记证复印件上加盖授权使用的章戳。如属样品、赠品,应随附行政院农委会或台北市、高雄巿政府核发的进口同意文件。

3.2 检疫

据台湾地区相关管理条例规定,如从口蹄疫、牛瘟、牛接触性传染性胸膜肺炎或非洲猪瘟的疫区输入含有偶蹄类动物性成分的调制动物饲料;从新城病或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的疫区输入含有禽鸟类动物性成分的调制动物饲料,则产品制造过程应经过加热处理,加热处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产品中心温度达70℃应维持30 min以上,或80℃时应维持9 min以上或100℃时维持1 min以上。

(2)经台湾地区主管机构认可与前述加热处理具有同等杀灭病原效力的方法。

如从牛海绵状脑病疫区输入调制动物饲料,则产品所含牛、羊或其他对牛海绵状脑病的易感动物性成分,需来自牛海绵状脑病的非疫区,并应在检疫证书中注明国名。

3.3 查验

在台湾地区,输入饲料查验业务由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委托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办理。

台湾行政院农业委员对饲料及饲料原料的边境查验,原本仅针对饲料用玉蜀黍进行黄曲霉毒素的查验(2008年7月1日起实施),自2009年7月1日起(民国98年7月1日)新增对输入饲料用鱼渣粉(鱼粉)、其他鱼、甲壳类、软体动物或其他水产无脊椎动物之粉、粗粉及团粒、豆渣饼、大豆粕、鱼溶浆、饲料用乳粉、饲料用乳清粉等9号列货品进行三聚氰胺查验,及对饲料用去氟磷酸钙及钙之磷酸盐两号列货品进行重金属(铅、砷、镉、汞)查验。

4 对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检疫查验办法

4.1 检疫作业程序

为将有限的检疫人力资源作最有效的运用,台湾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针对低疫病传播风险的动物产品及低检疫风险的植物产品简化其检疫作业程序,提升检疫效率。

根据台湾地区《输出入动物产品检疫简化作业要点》的规定,自动物传染病非疫区输入符合《犬猫食品之输入检疫条件》的犬猫食品、符合《干动物产品之输入检疫条件》的产品、符合《含肉加工产品之输入检疫条件》的产品、符合《调制动物饲料之输入检疫条件》的产品、经加工或调制处理之带壳或不带壳蛋类产品、鲜乳及乳制品(生乳除外)以及自动物传染病疫区输入符合《犬猫食品之输入检疫条件》经高温灭菌罐制的犬猫食品;输出动物毛、毛皮、羽毛及其制品、非供人食用之动物皮及其制品等均属于低风险动物产品。

在台湾地区,输出、输入低风险动物产品,其检疫方式以书面审核为原则;经审核符合规定者,每5批抽1批执行临场检疫。未抽中案件必要时执行临场检疫。输入低风险动物产品经检疫结果判定为不合格的,除依相关检疫规定办理外,该输入人其后报验的同一产品暂停适用该要点。其后连续申报五批经逐批执行临场检疫合格,方可恢复适用。

4.2 查验作业程序

台湾地区《输入饲料查验作业要点》对进口饲料的查验做出了非常具体的规定。

(1)查验比例

台湾地区对于输入饲料产品,依风险程度,以下列方式执行查验:

①逐批查验:指申请查验后,经查验执行机关文件审核、现场查核、取样检验。检验结果符合规定者,查验执行机关核给输入许可通知。

②抽批查验:指申请查验后,经查验执行机关依抽批机率进行抽批;一般抽批查验之抽批机率为2%~5%;加强抽批查验之抽批机率为20%~50%。抽中批的产品,经文件审核、现场查核及取样检验后,其结果符合规定者,查验执行机关核给输入许可通知;未抽中批的产品,经文件审核后,查验执行机关核给输入许可通知。但有影响饲料质量或卫生安全之虞时,查验执行机关应现场查核或取样检验,检验结果符合规定者,查验执行机关核给输入许可通知。

(2)查验数量

①以散装货轮装运之饲料,每装运舱均须开验,并于每装运舱各角落(边)进行扦样四点,必要时可增加扦样点。

②以货柜装运的散装饲料,10柜以下开验1柜,11~50柜开验2柜,每增加50柜加开验1柜,未满50柜者以50柜计;经查验执行人员指定开验的货柜应调至地面,给予配合执行。

③货柜装运以箱或袋包装之饲料,开柜数同前款,每批报验箱(袋)数50箱(袋)以下开验2箱(袋),51箱(袋)至500箱(袋)开验5箱(袋),501箱(袋)以上开验15箱(袋)。

台湾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依国内外饲料安全相关信息或基于保持饲料质量及卫生安全考虑,必要时,可全部开验或增加开验柜数。

5 饲料的官方检查和官方监控

台湾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会同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检查饲料制造业者、贩卖业者的饲料或饲料添加剂及其设备、贮藏场所与有关资料,并进行抽样查验。必要时,也在饲料或饲料添加剂使用户检查及抽验饲料或饲料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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