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新海
河北省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武安市管理部 056300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积金在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2年3月24日修订执行以来,强有力地规范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执行及各项业务的开展。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现行条例暴露出了一些缺陷,因此修订现行条例是非常必要的。
我国从1991年在上海市率先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至今已有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历史。1999年4月3日,国务院发布施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了公积金的性质、缴纳比例、管理机构、使用主体、使用范围、存贷利率等,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强化行政监督,规范监督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和安全运作,国务院于2002年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虽然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行顺利,发展迅速、成绩显著,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今,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发现了一些问题。因此,再次修改《条例》势在必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性质,其实是一个政策性的准金融部门,至少是一个非银行金融机构。在贷款业务中,与商业银行贷款的融资渠道相比,只是在利率、贷款额度的限制等方面有所不同,根本的区别在于公积金作为社会公益性、保障性、互助性、强制性储蓄,在提取公积金时,设定了提取的条件,不像银行那样“存款自愿、取款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