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卞广春
“集体研究”不能作挡箭牌了
文/卞广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月8日公布了《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的,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集体研究,目的是集思广益,听取多方面的意见与建议,分析成败、得失因素,科学决策,长远规划,力争不出纰漏。但不论是集体研究,还是个人决策,都应承担相应责任。要么在其位谋其政,握紧权负好责,要么退其位,在家晒太阳。
可在实际中,对于多人特别是上下级共同实施的渎职犯罪,违法决定的负责人员往往以仅负有间接领导责任为自己开脱罪责,或者以经集体研究为托辞推诿责任。只追究具体执行人员的刑事责任,这种“抓小放大”现象违背了问责机制基本要求,既不公平,也不利于预防和惩处犯罪。
所谓集体研究,实际可能有3种情况:一是真正的集体研究,确实是领导班子充分讨论、民主表决形成的;二是虚假的集体研究,本来就是具有决定权的个人决定的,根本没有集体研究的过程;三是半真半假的集体研究。说它半真,因为确实有开会的程序,说它半假,是因为一把手拍板,大家拥护还来不及,哪里还会发表不同意见?
对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的,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并不是要捆住领导的手脚,而是要把权力放进笼子。什么事能做,什么是犯罪,喜欢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的人,心里其实很清楚。
(湖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