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从“黑色”到“绿色”

2013-01-30 01:01王树义郭少青学者
检察风云 2013年1期
关键词:黑色公益司法

文/王树义 郭少青(学者)

通常人们将农业文明称作“黄色文明”,意指这种文明是与黄土地有关的。它是人类探寻自然规律和利用自然规律的初期阶段。但由于缺乏对自然规律的深刻认识和把握,这种文明只是人类文明的起始,这种文明的进程多少带有“面朝黄土背朝天”的无力感。工业文明,人们习惯将其称作“黑色文明”,意指这种文明是与矿藏、钢铁机器相关的。黑色文明是现代人类文明发展的基石。黑色文明虽然确立了“人”的价值,但却用科学技术将“人”的价值、能力和欲望无限放大,甚至超越了自然规律,缺失了对“增长极限”的认识,颇有“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的架势,于是带来了生态危机。由此可见,不论是黄色文明还是黑色文明,都因其对自然规律的认识不足,而暴露出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生态文明相对于“黄色”文明和“黑色”文明而言,可以说是一种“绿色”文明。“绿色”代表希望、生机和安全,意味着均衡与可持续,和平与发展。这种文明模式的推进,将不再囿于对“发展”的肤浅认识上,而将着力于“科学发展”、“均衡发展”、“绿色发展”;将不再囿于对自然规律的浅薄认识上,而是要将人类理性回归到尊重自然规律、顺应自然规律上来。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生态文明”,并点明: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可见,建设生态文明在当下的中国,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只有推进生态文明,才能建成美丽中国。而在生态文明建设方式的选择中,法治无疑是最佳的选择,最重要的保障。

首先,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应当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展开。重中之重便是应将生态文明、环境权上升到宪法的高度予以规定。应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基本国策写入《宪法》,使其成为国家发展的既定方针。不论是经济发展、社会发展还是文化发展,都应以建设生态文明为核心开展。环境权意味着最广维度的人身权益,包括了生命健康权、资源利用权、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等,囊括了公民基本的人身权益。在生态文明建设的背景下,环境权应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由《宪法》加以确认。若将生态文明建设上升到宪政的高度,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便将明晰各自的环境责任。同时,司法实践也要为生态文明建设服务。这便要求我们要建立健全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司法组织体系,提高生态司法保障的质量,发挥司法机关作为生态法治监督主体的作用,建立完善的生态法律保护监督机制。

其次,以建设生态文明为目标,更新立法理念。生态文明的建设,不是局部性、个体性、区域性的建设,而是全局的、统一的、整体的建设。故此,相关立法也应以维护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完整性为目标。这不仅要求环境法律体系内部兼容,也要求环境立法和经济立法、能源立法等其他行业立法相呼应。同时,要重新认识、科学看待法的功能和作用,强调法的刺激、引导和鼓励作用。生态文明的建设离不开新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和节能减排的技术支持,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市场领域,更多地应以促进型的立法引导市场发展方向,从管制走向善治。

其三,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设和环境司法专门化建设。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突破了传统的诉讼模式,其建立可以监督政府行为,抗争企业违法行为,还可以广泛地实现公众参与国家的环境管理。笔者认为,推进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要探索并建立自己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基础,加强环境民主建设,并完善相关诉讼制度,如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定、明确受案范围、合理配置举证责任、完善刑事自诉制度、建立损害第三方评估制度、制定环境损害评估方法及指标体系等。另外,环境案件由于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如环境损害的认定、损害的评估、评估的标准、自然资源的价值和价格等问题,使其具有了复杂性,对法官也就提出了特殊的要求。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还可以鼓励人们提起环境诉讼,减少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

猜你喜欢
黑色公益司法
制定法解释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
公益
公益
公益
司法所悉心调解 垫付款有了着落
非正式司法的悖谬
公益
黑色
黑色星期五
论司法公开的困惑与消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