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林业系统职务犯罪分析

2013-01-30 04:43阚波郝长青
中国检察官 2013年9期
关键词:肇源县加工点盗伐

文◎阚波郝长青

县域林业系统职务犯罪分析

文◎阚波*郝长青**

近年来肇源县出现涉林犯罪案件21件,涉案人员36人,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0余万元。为了摸清犯罪根源,找准问题,寻求对策,肇源县检察院预防科到10个乡镇和林场,通过对林业职务犯罪案件的调研,制定预防对策。通过扎扎实实地实施,在近三年,肇源县林业系统职务犯罪为“零”。

一、县域林业职务犯罪特征分析

(一)利用手中权力滥伐

在调查中发现,滥伐林木问题出现在下面,但责任在上面。主管林业部门领导,明知没有采伐证就批准采伐是大有人在的。

(二)打着有证幌子超伐

有的林木采伐者,为了遮掩群众眼目,少报采伐数量,申请得到许可证时,打着有证的幌子,从中超伐林木。犯罪嫌疑人宋某和王某,任村支部书记期间,因村里欠村民债务,后经法院判决将村集体所有的4,000棵杨树作价20万元,逐年采伐用于偿还所欠村民的债务。宋某和王某在第一次请示批准250棵林木采伐许可证后,超伐了560棵。

(三)不法分子眼红盗伐

一些不法分子自己没有承包林地的能力,看别人发了林木财而眼红,于是便去盗伐,谋取钱财。家住某县福兴乡吉兴村的犯罪嫌疑人唐某,于2007年1月份伙同妻子岳某开着自家的小四轮拖拉机在肇源县与肇州县边界的朝阳沟门前片林内盗伐杨树16棵,以420元1立方米的价格卖给福兴乡夏某的黑木材加工点,获得现金6,000余元,唐某和妻子得逞后,感到盗伐树木来钱快,便又去自家村西林带内盗伐林木时被大庆市林业森林公安局巡警当场抓获。

(四)借乘退耕还林贪占

2003年开始,国家对农户退耕还林给予补助金,负责乡镇管林的干部利用职权,虚报冒领,从中贪占补助金。某镇林业站长李某,将2003年立强村民王某个人造生态林100亩,其中的96亩被李某暗中定为退耕还林面积,谎称为其办理林权证,将王某的户口本、个人名章骗到手,背着王某办理了96亩退耕还林手续,并将这96亩退耕还林补偿金兑现证控制在手中。于2004年5月、2005年6月两次将这96亩的管护费和补助金15,360元领出被李某用于个人生活花掉。

二、县域林业系统职务犯罪原因分析

(一)个别领导玩忽职守

有的领导官僚主义作风严重,不深入实际调查和过问工作,偏信副手的汇报。也有个别副职,没有真正起到助手作用,汇报工作时隐瞒事实真相,加之主要领导相信副职能为他负责任,就没有及时追问,所以造成了主要领导犯了玩忽职守罪。某县林业局原局长杨某,他就听信了副手的汇报,将2,346棵1,034立方米的杨树同意并未过问是否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手续的情况下,卖给了某林场负责人郑某。郑某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将买来的这些杨树全部采伐。

(二)个别领导私欲膨胀

相对而言,林业站工作在乡镇算是一个较好的工作,一些人一旦当上了林业站长,就自觉不自觉变得胆子大、主意正,私欲膨胀,利用职权为自己敛财。某乡林业站长王某,他的父亲是中学校长,岳父是乡镇领导,他本人任乡团委书记,很有能力,大有发展。在他担任林业站长期间,利用退耕还林国家给补偿的机会,当农民还没有完全了解此项政策的情况下,他采取虚报退耕还林面积的方法,自己从中贪占补贴费2万余元。

(三)木材加工点高价收购

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木材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加之价格不断上涨和流通领域管理还不够完善,特别是黑木材加工点的存在,非法高价收购,致使一些不法之徒在暴利的驱使下,铤而走险,进行大肆滥法盗伐林木,使国家的林木资源遭到严重破坏。某乡一个黑木材加工点,为了能收购大量木材,采取薄利高价收购办法,正常收购价每1立方米420元,他收购的木材为440元1立方米,由于他比其他木材加工厂每立方米高出20元收购,所以来自非正常渠道的木材都卖给他的加工点。

(四)一些农民法律意识淡薄

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在农村是个普遍现象。有的农民就知道种地维持生活,不知道学法用法。由于法律知识淡薄,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不知道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明明自己是有理的事情,只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就能实现合情、合理、合法,但由于不懂法,一味地进行蛮干,结果理没了,还违了法。某村的一位农民,他承包了10多亩林地,杨树大多数都成材了,他家要盖房子,需要木材,认为自己家承包的树,自己家用,用不着申请采伐证,于是采伐了30棵杨树,结果被检察机关定为滥伐林木罪。

三、遏制县域林业系统职务犯罪的基本对策

(一)开展遵纪守法宣传教育

我国是法制社会,学法、懂法、用法、不犯法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要想解决好涉林犯罪的问题,关键在于提高管林领导和农民的遵纪守法意识。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预防职务犯罪科的作用,请示县主管领导同意,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由县乡两级管林领导和林业站长参加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教育课,来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使他们在林业管理工作中懂法、守法、不犯法,用法律理念管好林业工作。司法部门要利用农闲期间加大集中宣传教育力度,其他负有职责的部门,要经常与乡镇沟通,采取多渠道、多角度、全方位、立体式的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农民法律意识。

(二)加强对木材加工厂管理

肇源县乡镇共有26个木材加工厂,其中没有营业执照的黑加工点10处(已被取缔),这些黑加工点是以盈利为目的,不管是正当渠道,还是非法所得的木材一律大量收购。这样一来,就给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他们绞尽脑汁,用尽心思,不择手段,滥伐盗伐的木材卖给木材黑加工点,严重破坏了林业生态资源。为了堵塞林木资源流失,建议司法机关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木材加工厂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查看手续是否健全。没有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和加工木材许可证的黑加工点一律取缔。对合法经营的木材加工厂,也不能忽视,要定期进行抽查,一旦发现收购没有采伐证采伐林木,要追究厂长的,轻者罚款,重者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要追究卖木材人的法律责任。这样就能减少或避免非正常渠道木材流于加工厂。使那些涉林犯罪分子没有机会可乘。

(三)严厉打击林业职务犯罪

要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打击方针和“两个基本原则”,把各种严重暴力犯罪的盗伐、滥伐、和利用退耕还林贪污等涉林犯罪作为打击重点。检察机关立案监督重点要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要做到依法快捕快诉,捕准、诉准,集中查办一批贪污、木材流通领域内的收受贿赂、损公肥私、滥用职权等案件,通过依法办案,形成震慑威力,消除犯罪因素,有效减少涉林犯罪的发生。同时,要强化职务犯罪的预防。做到“惩治于既然,防范于未然”。要结合办案认真研究林业部门出现的管理漏洞和监控盲区,注重发现因监督失效、管理失控、用人失察等导致职务犯罪滋生、蔓延的问题,积极探索预警性、遏制性的有效途径与具体办法,逐步形成林木管理法制化。

(四)选配高素质林业系统工作人员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玩忽职守,监督力度不强是林业管理混乱的主要原因。为了避免类似现象的发生,建议在选用管林的人员上要慎重,要通过民主推荐,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把那些素质好、作风正、能干事、敢负责的人员选上来,通过集中学习,全员培训,岗位练兵等形式,不断增强和提高他们的责任意识和业务素质。对那些热心林业工作,想事、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的管林人员要适当奖励,在提拔、重用上要优先考虑。对那些不适应林业工作的干部要及时调整。还要针对涉林容易发生的问题,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制约机制,林木管理的混乱秩序一定能整治好,林业工作就能更好地健康有序发展。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166500]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检察院预防科[16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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