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犯罪事实变化 成功突破自侦案件

2013-01-30 04:43胡彦昌梁国武
中国检察官 2013年9期
关键词:犯罪事实供述讯问

文◎胡彦昌 梁国武

在信息爆炸的现代社会里,职务犯罪的形式越来越趋于隐蔽。本人结合办案实际,将自侦案件的讯问工作分为四个阶段,并结合犯罪嫌疑人在每个阶段事实活动变化情况,剖析内在原因,提出应对策略,以便于在审讯实践中达到有的放矢、步步为营的效果。

第一阶段:兵刃初接,窥探虚实

此阶段,犯罪嫌疑人往往是突然处于被控制的地位,紧张和猜忌的事实是其本能的反应。而犯罪嫌疑人在这一阶段最关心的问题,是检察机关是否掌握了其犯罪的事实,到底掌握了多少犯罪的事实。不同性格的犯罪嫌疑人会通过不同的方式,来试探讯问人员的虚实。

外向狂放之人,在此阶段会故意表现得气焰嚣张、情绪急躁,在极不配合的同时,摆出一副有恃无恐的架势。企图用这种强硬的态度来探悉讯问人员的底细。对待这类人,讯问人员一不能轻易就范、被其激怒;二要从容淡定,不可露怯。最好的办法是先对其进行“冷却”处理,待其锐气耗损后,再以法律、政策和证据做为有力武器,营造高度严肃和紧张的审讯氛围,以“迅雷之势”给嫌疑人一个震慑力强烈的“下马威”,为下一阶段的讯问打下坚实基础。

内向谨慎之人,常常会三缄其口,沉默不言。其这样的表现,一是要降低自己的言词漏洞;二是希望等待讯问人员先出招,以便应对。这类嫌疑人通常耐力较强,承受力较强,情绪亦较为稳定。这类人的思维侧重于理性,讯问人员循循善诱、有理有据的说辞对他们是很有效的武器,讯问人员在这一阶段要耐心、谨慎、不厌其烦的与其沟通,在其心中埋下使其动摇的种子。

在初审这一阶段,讯问的主要任务在于让犯罪嫌疑人对其所处的形势产生“危机”的事实预判,同时让其在一定程度上认可讯问人员的水平,达成让其开口说话,出现事实动摇的实际效果。

第二阶段:正面交锋,斗智斗勇

这一回合开始前,双方都已对对方阵营的虚实有所了解。此时,犯罪嫌疑人虽然能够感觉到形势不容乐观,但还会打起精神做困兽之斗。侥幸事实乃是这一阶段,嫌疑人进行一切行为活动的重要事实支柱。

经过第一回合的交锋,外向人往往能够平和的与讯问人员进行沟通;内向人往往也能够开口说话。他们都希望通过自己的辩解全身而退或尽量的降低损失。实践中,这一阶段嫌疑人的供述往往是亦真亦假,欲说还休。由于嫌疑人已处在事实防线动摇的状态下,我们不能再像第一阶段那样言辞凌厉的对其进行全面否定,以免犯罪嫌疑人因畏罪再次恢复到极度抗拒的状态。而是要恩威并济,进退有据的引导其供述。一方面,对犯罪嫌疑人供述中有突破的内容进行肯定和鼓励;另一方面,对其隐瞒、编造的虚假情节进行有理有节的驳斥。耐心细致的一步步扩大我方的战场,一点点蚕食掉嫌疑人所谓的侥幸事实。在潜移默化的和平演变中,逐渐占据主导性地位。

第三阶段:突破底线,收获战果

在这个关键的时刻,讯问人员且不能急于求成,而是要想办法减轻嫌疑人的畏罪事实。一来,辩证的为嫌疑人分析其所涉嫌的犯罪,在实事求是的前提下,多讲轻的一面,给其以希望和光明;另一方面,多强调法律中从宽的政策,强调与检察机关合作的好处,以缓解嫌疑人的紧张情绪,为其营造轻松乐观的事实状态。

第四阶段:情理并用,平稳收官

最后的这个阶段,犯罪嫌疑人已经如实供述了主要的犯罪事实。此时,检察机关将依据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法律法规为其办理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手续。犯罪嫌疑人在事实上难免会因为恐惧而出现一定的波动。

最后时刻,讯问人员依然要与嫌疑人做坦诚的沟通,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难徇私情的观念,提醒其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必须由自己弥补;此外,讯问人员也应该真诚的关心嫌疑人的需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的为其提供生活上的便利。以避免嫌疑人在到达羁押场所后,因为落差较大而产生情绪失控的安全隐患;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嫌疑人在被羁押后翻供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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