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诉舆论的面相与本相:十大经典案例分析

2013-01-30 04:43周安平
中国检察官 2013年9期
关键词:改判法官舆论

文◎周安平

近年来,网络舆论介入司法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其影响司法的程度也越来越严重。涉诉舆论反映的是大众思维,司法遵循的是法官的职业思维,两者的思维性质差异迥然。面对具体的案件,涉诉舆论总是对于案情的细节发生兴趣,并因而始终偏离于司法的格式化要求。

从近年来典型涉舆案件中可以发现,涉诉舆论的思维具有强烈的对立性质。这种对立性主要集中在关于当事人身份信息的对比上,即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抱有强烈的探寻欲望,特别致力于突出当事人之间强烈反差的信息特征,并对任何司法判决都赋予身份解释的意义。从而,网络舆论的力量恰好与现实身份的力量构成了倒置的关系,在现实世界中的强势在网络舆论中则为弱者,其正当的诉求也容易遭到公众的否定。

从法理上讲,涉诉舆论对于司法并不具有直接的作用,因而对于司法并无直接参考的意义,但是,这背后却包含了大量的社会信息与政治信息。涉诉舆论针对的虽然是司法,但发泄的往往是对于社会问题的不满情绪,如对道德现实的不满、对官员作风的不满、对富人行为的不满、对司法不公的不满等。

当舆论将公众的社会不满情绪倾泄到司法身上时,司法判决也在舆论的压力下经常发生变化。司法顺从舆论的判决极大地加剧了司法公信力的危机,也势必激发舆论干预司法的热情。当一些案件由于舆论压力而事后改判,由于有了舆论与判决的先后顺序,无论其是否正确,都是对舆论作为第三司法力量的强化,从而将司法更置于更加不可信任的危机当中。而当改判也无助于减轻舆论的压力时,法官命运的改变将很难避免。

案件一旦卷入舆论,审判机关将承受巨大的压力。在这种压力下,主审法官往往成为舆论压力终极承受者。基于舆论压力而对法官的处理,增添了法官命运的随机性与偶然性,并因而引导法官将司法的专业性让位与司法的政治性。法院应对舆论的做法,虽无现实意义,却深刻地反映了法院面对舆论压迫的艰难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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