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古城火灾危险性及预防措施探析

2013-01-30 04:53黄亚岚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古城区凤凰古城消防队

●黄亚岚

(湘西州消防支队,湖南吉首 416000)

凤凰古城位于凤凰县城所在地沱江镇,总面积0.9km2,始建于清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历经300年风雨沧桑,古貌犹存。凤凰古城现有文物古建筑68处,古遗址116处,明清两代特色民居建筑120多栋,还有明清石板古街20多条。保存完好的唐朝旧县治黄丝桥古城是中国保存最完整的石头城之一。1999年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2001年被国务院公布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2006年12月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录”。凤凰古城有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129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处5个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0处,挂牌重点保护民居120余栋。加强凤凰古城的消防工作,确保凤凰古城安全,是保护珍贵历史文化遗产的一项紧迫而又重要的任务,也是消防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下面笔者就凤凰古城消防安全现状及预防对策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凤凰古城消防安全现状

(一)古城历史形成的建筑格局与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之间存在矛盾

1.古城建筑耐火等级低。古城核心区内共有经营性场所873家,其中家庭客栈类283家,餐饮类128家,茶叶类3家,服饰类113家,服务行业13家,工艺品类119家,公共娱乐场所31家,日用百货类22家,食品加工类105家,银器珠宝类44家,影视文体类12家。古城集居住、商贸、观光旅游于一体,给古城的保护带来了很多问题,存在不少火灾危险因素,而古城内的建筑大多修建于明清时期,建筑结构为木质或砖木结构,耐火等级大多为四级,少数为三级,可燃物多,容易发生火灾。

2.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缺乏,古城内通道狭窄,消防车难以通行。古城内建筑相互毗邻,栋与栋之间紧密相连,无防火间距,一旦发生火灾容易迅速蔓延,形成火烧连营之势。古城内街道宽度大小不一,总的来说都比较狭窄,宽的3~8m,而窄的只有1.2~2.5 m,达不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0.8 条规定的消防车道的净宽不应小于4m的要求,由于街道狭窄,消防车无法通行,多数地方微型消防车也很难通行,一旦发生火灾,难以实施有效的扑救。

3.古城保护的需要与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不统一。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必须坚持“修旧如旧、整旧如旧”的原则,严格保护古城原有的格局,古城区内的街巷不能扩大或缩小,原有的古建筑不能拆除,这就造成了古城保护和消防技术规范之间客观上存在着一定的矛盾。

(二)消防安全管理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存在许多薄弱环节

1.古城经济的发展增大了火灾防控的难度。近年来,随着凤凰古城经济和旅游业的迅速发展,凤凰古城游客人数成逐年上升趋势,2011年凤凰古城游客人数突破了600万人次。旅游人数的增多带动了古城区域内家庭客栈、餐饮、酒吧和店铺等不断增多,这些场所均为木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民居改建而成。在建筑耐火等级、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用火、用电、用气管理等方面存在诸多火灾隐患,同时古城内居民以户为单位使用液化气、煤、安装小型锅炉等生活用火方式,也是一个重大隐患,这些问题的存在,加大了古城火灾防控的难度。

2.古城电气线路敷设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比较薄弱。古城区内绝大部分经营场所存在进户线路私拉乱接、超负荷运行、电气线路直接敷设在可燃易燃材料上且未穿阻燃管保护等问题。古城居民户有3217户,人口12500人。古城区域内的经营业主大多是外地客户或私人租赁户,流动性大,难以管理,消防安全意识不强,违章用火用电情况时有发生。

3.消防基础设施及装备滞后。古城区街道共42条,总长为7280m,最长街为东正街长350m,最短为王家弄街长67m。现有室外消火栓41个,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2.8条规定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少于120m的要求,古城区室外消火栓数缺额达33%;家庭客栈、酒吧、餐饮及居民住房没有消防设施;县级公安消防大队执勤装备远远不能适应古城区特殊的灭火需求。

二、提高凤凰古城消防安全防护能力的措施及火灾预防的对策

(一)加强管理,明确责任

凤凰县政府及当地公安、消防、旅游、文物管理等部门应加强对凤凰古城区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并将凤凰古城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列为日常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常抓不懈,使消防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建立健全考评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努力提高古城防控火灾的能力。首先按照消防安全责任制的管理要求,县政府要与沱江镇及各相关职能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沱江镇政府与社区、社区与每户居民、店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其次相关职能部门应协调联动。凡在古城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建设部门要把好关,不得随意批准再建家庭客栈及娱乐场所,控制新的隐患出现,如果确定符合要求,必须到消防部门申报备案,经消防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公众聚集场所经消防部门开业前检查合格后方可营业,未取得消防部门同意,执法部门应及时查处,工商、卫生、税务等不得办理任何证照。在凤凰古城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二)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检查,积极整改火灾隐患

1.部门联合执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县人民政府每年定时组织由公安、安监、消防、旅游、执法、古城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工商、税务、电力等部门参加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于每年的元旦、春节、五一、国庆和重大节假日期间,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进行督促整改。公安、消防部门要针对凤凰古城区消防安全状况,开展有针对性地消防安全隐患大排查。重点检查古城区内单位、场所消防设施运转是否有效,灭火器材配备是否到位,单位员工是否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常识,是否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等,对查出的隐患要采取当场整改、逐步整改、限期整改的办法,坚决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古城区内管理单位内部也要不定期地开展自检行动,防火人员要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2.定期巡查,责任到户。招聘在古城内居住的人员,利用其熟悉古城情况的特点,在古城偏僻巷道打更巡逻,提醒居民注意防火,及时发现火灾事故。实行责任到户、“七户联防”制度,把古城内相邻的各居民户、各单位、店铺每七户为一个单位,每天轮流值班,确保每日都有人检查火源、电源使用情况,真正将防火工作做到全民动员、人人参与。

(三)加大消防宣传和培训力度

1.大力开展古城区消防宣传工作。由县委宣传部牵头,组织消防、沱江镇、旅游局、古城公司等单位积极开展“平安古城行”、“古城消防知识讲座”等活动,牢固夯实古城“防火墙”。

2.加强游客和导游防火意识。在重点路段、出口等增设消防安全警示牌、河流取水口设置“消防取水码头标牌”,在社区设置“社区消防宣传专栏”。加强对导游的消防培训力度,导游讲解中必须提醒游客注意消防安全。

3.制定固定宣传栏及固定宣传标语。在游客必经的一些道路的墙壁上,设置有中英两种文字标识并配以简单图画的消防安全警示牌。

(四)加大古城区客栈、餐饮、店铺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1.加大市政消防设施投入。由政府投资按照国家现行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添置市政消火栓、取水码头,古城区住户安装消防水龙,如果安装消防水龙的确有困难,可以采取25mm软水管进行补救。及时修复损坏的防火山墙。

2.电力改造。对古城内电力线路陈旧老化、过载发热、乱拉乱接的不规范安装的电气线路进行全面整改。

3.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古城区内的单位、家庭客栈、餐饮、酒吧、店铺和住户应按规定配置一定数量的干粉灭火器,50个床位以上的家庭客栈,300m2以上的酒吧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它客栈应配备必要的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及灭火器。

(五)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有效提高古城灭火战斗力

1.进一步加大公安消防队的执勤备战力量。现有的凤凰县消防站不论从执勤力量还是器材装备配备上都难以适应古城灭火救援的实际需求,为此,应根据古城消防保卫的特殊性,在人员配置上应由政府征召一定数量的合同制消防员,增强县消防队执勤灭火战斗力;在车辆配置上,应配备一些微型消防车、泵浦消防车或装备有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消防摩托,以适应古城狭窄的消防通道;在器材配备上,除重点加强个人防护装备建设外,还应根据古城特点,配备一些空气呼吸器、破拆、堵漏等特勤器材。

2.成立古城社区巡逻队。每天由古城派出所民警及居委会工作人员轮流带领专职消防队员对古城进行全面巡逻检查,组织开展夜间消防巡查,在古城区至少每晚巡查2次,新城区至少每晚巡查1次,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在古城中的居委会设置器材存放点,存放志愿消防队的消防器材,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及时组织扑救。

3.建立水上专职消防队。凤凰古城内有一条沱江河横贯整个古城区,沱江河的水流平坦,河面宽约50m。结合古城实际,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古城区内这条沱江河的河流资源,在古城内组建一支水上专职消防队,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消防战斗人员,配备消防艇、消防机动泵、移动水炮及水枪、水带等配套设施。水上专职消防队可以弥补古城区内消防车通道狭窄拥堵,消防车无法快速到达火灾地点的缺陷,一旦发生火情,水上专职消防队可以利用江河航道迅速到达火场实施灭火。2012年7月1日零时20分许,凤凰古城沙湾街某酒吧因电气线路短路引发火灾,接到报警后水上专职消防队利用便捷的水路通道第一时间到达火场及时展开灭火战斗,及时控制火势蔓延,与随后到达的消防队员一起成功将火灾扑灭。由于扑救及时,将火灾损失降低到最低,这场火灾造成直接财产损失20万元,火灾过火面积仅为120m2。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公安部消防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Z].2009.

[3]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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