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租界法制的传播与普及*——以上海租界法制的传播与普及为中心

2013-01-30 12:14王立民
政治与法律 2013年4期
关键词:会审租界法制

王立民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随着中国租界法制的产生和发展,其传播与普及也开始了。这种传播与普及扩大了租界法制的影响,对中国法制现代化发生了作用。中国租界法制是中国最早出现的现代法制,其传播与普及对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具有积极意义。它有利于长期处在传统法制的中国人感受到现代法制的优越性,体会到传统法制的落后性;看到中国现代法制的曙光,同情、支持对中国传统法制进行改革。从这种意义上来说,中国租界法制的传播与普及以及研究都不可被忽略。本文以上海租界法制的传播与普及为中心,对这种传播作些探索。

一、中国租界法制传播与普及的原因

中国租界法制传播与普及有其一定的原因,主要基于以下三个“不同”。它们决定了中国租界法制必须通过传播与普及,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中国租界的现代法制与中国的传统法制不同

中国租界法制伴随着中国租界的建立而产生,最早出现于19世纪40年代上海的英租界。以后,随着中国租界的增多,其法制也不断发展。中国华界的大规模法制改革、开始走上现代化道路始于20世纪初,晚于中国租界现代法制的产生达半个世纪左右。也就是说,当中国租界的现代法制出现以后,中国华界还在适用传统法制。这两种法制不仅并存于中国,而且还不相同。这种不相同集中表现为,中国租界的现代法制要比中国华界的传统法制先进。这种先进性不仅体现在法制理念、形式、结构和语言等方面,1还突出地表现在具体内容方面。

首先,它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确立、维护等级特权的内容。中国租界法制除了早期有很少关于歧视华人的内容外,都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关于确立、维护等级特权的内容。比如,上海英美法租界1854年的《土地章程》规定,租界内的任何人不经允许均不可开设酒店,如有违犯,任何人都要处到同样的处罚。2以后,上海法租界于1869年颁行的《公董局警务路政章程》也规定:“任何居民不得在他住房门前修建突出路面的建筑,如界石、踏步、披檐等以妨害交通。”3这些规定都强调法律平等适用于任何人,包括洋人和华人,不存在等级和特权。中国传统法制则是礼法结合的法制,以确立、维护等级特权为己任,人与人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通过相关规定得到显示,如《大清律例·名例律上》中“十恶”条所规定的“谋反”、“谋大逆”、“谋叛”和“大不敬”罪确立和维护皇权;“不孝”罪确立和维护父权;“不睦”和“不义”罪确立和维护夫权。它们都确立维护社会等级。《大清律例·名例律上》中的“八议”条所定的内容则确立和维护特权。

其次,中国租界法制普遍运用非刑事制裁方式,不使用中国传统的刑事制裁方式。中国租界的法制普遍运用“罚银”、“执照吊销”等非刑事处罚的制裁方式。1854年的《土地章程》就使用“罚银”的制裁方式。它规定,禁止用易燃物品建房和在家储存易燃物品,禁止违规搭建而影响道路和行人、肆意喧嚷滋闹等行为,违反者都要受到“罚银”的制裁。4 1903年公布的《公共租界工部局治安章程》大量采用“执照吊销”的制裁方式。5它规定,开设西栈及大餐馆、大小弹子房、洋酒店铺、大餐馆、戏馆、东洋东行、客栈、烟馆、茶馆、马车行、马戏场、跳舞厅、酒馆等场所者,“所领执照不许别人顶替执用”,违反者都将被“执照吊销”;使用驳船、渡船、货车、机器车、自用马车、小火轮、自用东洋车、华式船等交通工具也是“所领执照不许别人顶替执用”,否则也要被“执照吊销”。中国传统法制则把刑事制裁方式作为主要制裁方式,泛刑主义盛行。《大清律例·户律·婚姻》“出妻”条对离婚行为使用刑罚,规定妻子无“七出”行为、义绝行为而丈夫提出离婚,要被“杖八十”;妻子虽有“七出”而同时具备“三不去”者,丈夫提出离婚,用刑要被“减二等”即杖六十。《大清律例·户律·户役》“脱漏户口”条规定,家长因“妄作老幼废疾”而致使“免差役者”,只要一人,就要被“杖六十”。这些明显属于民事、行政法律调整的范畴,都被纳入了刑事法律的范围。中国租界法制针对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制裁,没有泛刑主义的影子,比中国传统法制的规定要文明,也更先进。

(二)中国租界的城市法制与中国农耕法制不同

中国的租界全都设在城市里,而且设立租界的国家都是工业化国家。先后有英、法、美、德、俄、日、比、意、奥等9个国家,通过不平等条约在上海、天津、汉口、广州、厦门、镇江、九江、杭州、苏州、重庆等10个城市设立了自己的租界。6这些国家的法制都是经过工业化后的法制。它们在中国的城市设立了自己的租界以后,建立了一套适合城市发展的法制。这种法制与中国的以农耕为基础的传统法制不同,更适合中国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中国租界的这种城市化法制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立法主体的组成人员是城市人。中国租界自己进行立法,也有自己的立法主体,而这些主体的组成人员均为城市人。这可以从他们所应具备的资格来认定。上海英美租界于1869年颁布的《上海洋泾浜北首租界章程》规定,“纳税外人会”是租界内的议事机关,也是立法主体。7成为这个主体成员的资格是:居住在租界内的外侨,具有价值至少为500两的地产,每年能缴纳房地捐满10两以上;或其所租赁的房屋,每年缴纳由工部估定的租价满500两以上者。8上海法租界也有纳税外人会,其成员也有资格要求。这个要求是:年满21岁的法国人或其他外侨,拥有租界地产而且具有正式契据,或租有租界内房屋且年租金在1000法郎以上,或居住在租界内历时3个月以上且收入在4000法郎以上者。9这些在上海租界的外国侨民都是城市人,而且还拥有较为丰厚的城市财产或收入。他们生活在城市的租界中,对城市情况比较熟悉,参与制定的规定也会比较适合本租界的建设即城市建设。

另一方面,中国租界法制的具体内容也都比较适合城市的发展,其按照现代城市的各种发展需求而制定一系列规定,以促进租界向城市化方向迈进。20世纪以前,上海英美租界的法制对租界内的公共卫生、交通、建筑、公共设施、教育等方面都作出过规定。10其一,关于公共卫生方面的规定。早在1877年,上海英美租界就发出通告,规定租界内的市民应把灰烬和其他垃圾(不含粪便)收集在篮子内,以便垃圾车来收运。11其二,关于交通方面的规定。早在1872年上海英美租界就作出规定,要求马车、轿子如要赶超,必须从左边超车;在规定以外地方,小车不可在路上随意逗留;马车在日落1小时至日前1小时前,必须点灯等等。12其三,关于建筑方面的规定。20世纪以前,上海英美租界已经对租界内的建筑作出过规定。其中,1877年专门对租界内戏院的建筑作出了规定:院内的通门及四周所有空地,都不准存储杂物;楼板、外墙和栏杆必须坚固;另外,大门、边门、楼梯的数量、宽度、开启方面的规格等都有明文规定。13其四,关于公共设施方面的规定。上海英美租界的公共设施包括道路、煤气、自来水、电力、邮政、桥梁、码头等。1865年上海英美租界规定,租界内南北向的马路以中国的省名来命名,东西向的马路则以中国的城市名来取名。14其五,关于教育方面的规定。上海英美租界于1893年批准了租界内所办的第一所学校即西童公学的章程,它成为那时教育方面的最初规定。以后,在这一基础上有关教育方面的规定便有了进一步的发展。15

中国传统法制以农耕为基础,是农业国家的法制,比较重视规定有关农村中的户籍、赋役、田粮、马牛以及相关方面的一些内容。其一,关于户籍方面的规定。《大清律例·户律·户役》“脱漏户口”条专门要惩治那些因脱漏户口而违反户籍制度的行为。其中,里长因“失于取勘”,致使户口脱漏的,“一户至五户,笞五十。每五户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二,关于赋役方面的规定。《大清律例·户律·户役》“赋役不均”条规定,如果官吏不依规定收赋取役,以致“放富差贫”的,要被“杖一百”。其三,关于田粮方面的规定。《大清律例·户律·田宅》“欺隐田粮”条特别重视打击欺隐田粮的犯罪行为,规定凡欺隐田粮而“脱漏服籍者”,一亩至五亩的要被“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四,关于马牛方面的规定。《大清律例·兵律·厩牧》“宰杀马牛”条规定:凡是私宰自己马牛者,要被“杖一百”;如果故杀他人马牛者,要被“杖七十、徒一年半”。可见,中国农耕法制无法与中国租界法制相提并论,也不适合中国租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

(三)中国租界与租界之间的法制也不完全相同

中国的租界是中国城市中的开放地区,一般情况下,人们可以自由出入。但是,中国租界与租界的法制也不完全相同,甚至一个城市中不同租界的法制也不完全一样。因此,人们要避免违法,还需知道要前往租界的法制,否则可能发生不可预料的事情。从这种意义上讲,不仅需要向华人传播与普及租界法制,而且也需要向非华人传播其他租界的法制。当然,从人数上讲,华人要比洋人多得多,而且在租界里也是华人为多。据统计,上海租界在1900年时总人口为444138人,华人占了98%有余;1925年时总人口为1137298人,华人占了96%有余。16因此,对华人传播与普及不同租界的法制也成为必要了。

事实证明,同在上海,不同租界的法制就不完全一样。这里以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为例。1869年上海法租界颁布的《法租界公董局警务路政章程》第19条规定:“禁止在马路上或在住房旁边焚烧纸锭,燃放鞭炮或点燃烟火等;在焚烧这些物品前,须通知当地警局,征得同意后方可行事。”1903年上海公共租界颁布的《公共租界工部局巡捕房章程》第8项则规定:“租界居民无论在于马路僻径及公地,均不准燃放爆竹,如欲燃放,或于家中天井焚化冥镪,应预向巡捕领取执照,惟火铳自燃之爆竹,则一概禁用。”这两个规定在以下三个方面存在明显差别。第一,关于燃放地点。公共租界的规定中有“家中天井”,法租界的规定中则没有。第二,关于燃放对象。公共租界规定“火铳自燃之爆竹”,一概禁放;法租界的规定则没有这样的内容。第三,关于燃放的申请程序。公共租界规定要向巡捕房“领取执照”,法租界的规定则只要征得当地警局的“同意”。综观这两个租界的规定及其差异可见,对于燃放烟花爆竹,上海公共租界持绝对禁止的态度,上海法租界则持相对限制的态度。两者明显不同。17

中国不同租界的背后就是不同的宗主国。它们因与中国政府签订了不平等条约而在中国设立租界,在管理中往往不可避免地留有其本国的痕迹。上海租界的法制就出现过这种情况。上海英租界、英美租界和公共租界均受到英国式自治管理传统的影响,特别强调商业行为,重视市场开发和市场运作,因此在有关土地流动的规定中便十分强调外侨购买土地者可以按规定直接向中国原业主商租,领事不多加干预。18上海法租界则不同。它受到法国共和国管理传统的影响,更注意整体利益,侧重公共管理和权益,于是有关土地流动的规定的内容就强调由租界的领事把整个土地全都租下来,然后再由其分别租给各外侨。19这同样成为中国租界法制需要传播与普及的一个原因。

二、中国租界法制传播与普及的方向和方式

(一)中国租界法制传播的方向

中国租界法制传播的方向主要有两个,即租界向华界、租界向租界。

在同一城市中,中国租界往往紧挨华界,先进的租界法制很容易直观地为华界的人们所感受到。于是,租界法制首先向同一城市华界的传播便不可避免了。华界受到这种传播以后,开始接受和运用租界的有些先进法制,这种情况在20世纪初中国大规模进行法制改革前就已发生。上海就是如此。这里以道路管理的一些规定为例。上海租界关于城市道路管理的一些规定颁行以后,实施效果不错,同时也开始向周边的华界传播。上海华界因此而制订了一些相似的规定。1898年上海华界马路工程善后局颁布的《沪南新筑马路善后章程》就被认为“均系仿照租界章程”,其中有关车辆捐照、行车点灯、禁止驰骤、定时倾倒垃圾、不许随路大小便、不准堆物碍路等内容,都取自上海英美租界的相关规定。20

进入20世纪以后,租界法制向华界的传播仍在继续,以致华界继续制订了一些类似租界的规定。1904年上海公共租界制定了《马路章程》,以后,上海华界制订的《取缔各种车辆规则》以其为蓝本,总则和分则中的大量内容均取自《马路章程》。比如,前者总则中规定的“凡行车者须靠马路左边前行”和“过桥或十字路口,或转弯之时,应格外缓行。向左转弯,应靠近路边,向右转弯,则从宽而转,即所谓大转弯”等的内容,在《取缔各种车辆规则》的总则中都有一致的反映。前者分则中规定的汽车、马车、人力车、大货车、马货车、小货车、小车所应遵守的规则,在《取缔各种车辆规则》的分则里也都有相应的表达。21

另外,中国租界法制向非同一城市华界的传播也发生过。上海租界关于巡捕房的规定就曾传播到济南。20世纪初,济南效仿上海租界制定了巡警局章程,其明文规定,巡警局的职责是负责缉拿犯罪嫌疑人,禁止赌博、斗殴、驰马、路上喧哗、查禁行车违章等。22这些都与上海租界关于巡捕房的规定基本吻合。可见,中国租界法制向华界的传播的力度还不算小。

中国租界的法制虽都属于现代法制,可它们在中国建立的时间上有先后,因为租界设立的时间有先后。中国最早出现的租界是上海的英租界,始于1845年,其法制也是最早建立的租界法制。23中国最晚出现的租界是天津的奥地利租界,始建于1902年12月。24当然,它的法制也就建立最晚了。这样,中国不同租界法制建立的时间前后相差了半个多世纪。早出现的租界法制往往会向其他租界传播,作为一种经验和借鉴,有的还会被利用。上海英租界的法制经过传播以后,就曾被有些城市的英租界所吸取。1861年宁波英租界曾向上海英租界工部局董事会“索取一份上海的规章制度和一份由汉人组成一支巡捕队伍的估计费用备忘录,以及董事会可以提供的任何其他促进这方面事物的材料”。25翌年,汉口英租界两次要求上海英租界提供巡捕房资源。一次是要求上海英租界“派去5名巡捕”,以及像“制服”那样的装备,以支持汉口英租界巡捕房的建设;26另一次是要求上海英租界派出惠勒巡捕去担任“汉口英租界工部局巡捕房的巡长”,也是支持那里的巡捕房建设。27这种法制资源的利用,都以传播方式加以实现。

如果说,这些传播仅为行政执法领域,那么在司法领域这种传播同样也在进行。上海公共租界的司法制度就曾传播到设在鼓浪屿的公共租界,并在那里生根。有学者经过研究以后认为,鼓浪屿在开辟公共租界时,“大体上将上海公共租界的制度照搬到鼓浪屿”,其中包括会审公廨制度,因此其“查照上海成案设立会审公堂一所”。28此话不无道理。

以上的这些法制传播都是跨城市的租界向租界传播,其实,在同一城市中,不同租界之间的这种传播同样存在。上海租界就是如此。这里以把上海租界的警政人员、机构称为“巡捕”、“巡捕房”为例。上海英租界首先把自己租界内的警政人员称为“巡捕”,警政机关称为“巡捕房”。这一做法得到了传播,以致上海的法租界、英美租界、公共租界纷纷仿效,也都把自己的警政人员、机关称为“巡捕”、“巡捕房”。

从这一租界法制传播的方向可见,中国租界法制的传播主要局限在有租界的一些城市。究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因为中国租界法制本身就是城市法制,离农村的需求比较远,不易被农村马上接受。二是因为毗邻租界的华界对租界的法制及其作用有直观的感受,易体会到它的先进性,并加以利用;多数没有租界的城市则缺乏这种感受,加上传统势力的强大,便很难接受这种传播。从这一角度来审视,中国租界法制的传播范围还十分有限,其作用范围也十分有限。要想在中国广大农村、绝大多数城市全面铺开,让大家都接受、施行现代法制,还需有中央政府的大力推进。

(二)中国租界法制传播与普及的方式

中国租界法制传播与普及的方式包括告示、口传、书籍、报纸和庭审等。

中国租界曾用告示方式传播与普及自己的法制。这是一种文字传播与普及方式,告示张贴于租界的显著位置,方便民众了解和掌握。用这一方式传播与普及租界法制比较具有权威性,内容也有较高的可信度,因为发布告示的主体往往是立法、执法主体。上海租界习惯使用这一法制的传播与普及方式。早在1845年上海英租界的第一个土地章程制定以后,便以告示方式公布。告示的内容涉及侨居上海的英国人在上海英租界租地后,建房居住的范围;租地办法;租地后所建房屋的用途;租界内道路的修建;租界内的环境和治安管理等问题。29此告示张贴后,租地信息得到传播,上海英租界的租地便开始了。以后,一些有关食品卫生的告示也先后公布。上海公共租界就颁行过不少这样的规定。1906年公布过一个关于冰水、汽水、冰激淋等饮品卫生的告示,其内容有:各种冰冷水以及各种汽水等,一概不准摆设市上去卖;用不合法手段制作的冰激淋和各种冰汽水、汽水等一经查出,即将其制作器具全部充公不贷等等。1909年又把蔬菜、水果也纳入食品卫生的告示之中。它规定,为了保障公共卫生,禁止出售不洁食物,包括蔬菜、水果、冰激淋、冰饮品和汽水;违反者将被起诉、并没收食物摊,同时生产冰激淋、冰饮品、汽水的不卫生设施也将被没收等等。1927年再次发出告示,对无照饮品摊贩等作出取缔的规定,具体内容包括:严禁无证摊贩售卖危险性食品和饮料,其中包括用无照制造厂生产的机器所制造的冷冻饮品,或切开的水果、凉粉等易于传入危险的食品;公共卫生处和警务处有权对这些违法情况予以制止,并没收不洁食品机器容器等。1929年继续对不洁饮品作出告示,主要内容是:禁止售卖掺水之庶浆、冷水之梅汤、污秽之冰激淋等一切不洁饮料,违者拘罚不贷等。30这些有关食品卫生的规定通过告示方式向外传播与普及,让人们知晓。告示成为上海租界广泛传播与普及租界法制的方式之一,其受众面比较宽。

在中国租界里,有人会把已经掌握的租界法制内容进行口头传播与普及,听者因此而获得这一知识。这是一种通过语言而进行的传播与普及方式。口传的主体比较广泛,有租界的居民,也有租界机构、法制人员等。租界居民是其中的主力军。他们会对新来租界的亲属、朋友等口传租界法制,以免他们在租界内犯法、被罚。《老上海三十年见闻录》记载了一件因口传租界法制而避免违法的事。有一位来“自嘉兴某甲”,初来上海,走到“四马路(今福州路)棋盘街转角处”,要随地解手。“友人告以租界章程,须拉进捕房,罚洋二角”。但是,某甲尿急难忍,这位友人急中生智,利用周围妓院较多的资源,邀他去那里喝茶,顺带小便,避免产生在街上解手而被罚的结果。嘉兴某甲照此行事,解手之忧就此化解。31这位友人的口传法制发挥了作用,消解了一起将会发生的违法行为。在口传法制中,还有一些有关租界法制援助方面的内容。律师援助是其中之一。在中国租界中,先有洋人律师,以后逐渐出现了华人律师。上海租界有位名为朱榜生的华人律师因为免费为一个贫困女孩办案,帮其脱离苦海,而得了“护花律师”之名并“大震于花间”。32在口传的法制传播与普及方式中,还有租界机构为主体的口传传播与普及方式。上海公共租界就多次派员用口传方式宣传交通规则。1923年6月工部局派巡捕陪同在局内工作的华人到租界内的茶馆、饭店等公共场所宣讲交通规则,还要求听讲者相互转告,“以期尽人皆知”。自1932年1月起,工部局交通股又招募两名说书人,到租界各区茶楼、工厂等人员密集之地,宣传交通法规,要大家“行路宜求安全”。1937年2月交通股再派1名演讲员到车夫领照处,专门宣讲与领照相关的交通法规。同年还派专人到租界内的小学去连续宣讲交通法规。据统计,1932年4月这类宣讲有75次,听讲人达3620人。33可见,口传租界法制的方式比较重要,作用也比较大。

由于书籍可以保留的时间较长,把它作租界法制传播与普及的载体有其自己的优势。民众可以在阅读书籍的过程中,潜移默化地学习、知悉租界法制的内容。在20世纪以前出版的书籍中,就已有租界法制的内容。在成书于1876年、由葛元煦所著的《沪游杂记》中,就记载了当时的《租界例禁》,内容共有20条,涉及生活中的驾车、倾倒垃圾、大小便、卖酒、卖野味、挑粪担、乞丐、酗酒斗殴等多个方面,比如“禁马车过桥驰骤”、“禁东洋车、小车在马路随意停走”、“禁路上倾倒垃圾”、“禁道旁小便”、“禁施放花爆”、“禁私卖酒与西人饮”、“禁春分后、霜降前卖野味”、“禁九点钟后挑粪担”、“禁乞丐”、“禁聚赌酗酒斗殴”等。34以后,上海租界的情况和法制都发生了变化,此书的作者在1880年代后再版此书时又增加了6条,其中就包括有马车不准5人同坐;东洋车不得蓬首垢面,污秽不堪;东洋车破坏者不准在租界中载人等。35这些简明扼要的法制内容很容易被传播与普及并为读者所接受,人们进入上海租界后就可以有意识地避免这些被禁行为。

20世纪以前,中国的租界、华界都已开始办报。这种大众的媒介流传广、速度快,是传播与普及租界法制的一种常用方式。《北华捷报》是一张英文报纸,1850年由外国侨民在上海英租界创办。36这张报纸就不断登载法制新闻。这类新闻中,既有立法方面的内容,也有司法方面的内容。1862年4月11日的《北华捷报》刊登了上海美租界租地人会议的纪要,其主要内容是决定接受上海英租界提出的条件,同意将上海美租界并入英租界。37以后,就诞生了上海英美租界。1863年5月23日的《北华捷报》刊载了上海英美租界巡捕布朗被判处3个月监禁,其中的6个星期为服苦役刑罚的消息,因为他在执勤中,猛烈殴打几名过路的西人及其华人轿夫。除了外文报纸传播租界法制以外,中文报纸也传播与普及租界法制。《申报》是其中之一。它由英国人美查于1872年创办。381923年6月16日的《申报》登载了行人在上海租界行路的规则,其中包括行路要在阶沿上行走、横过马路前要先左右看,电车停车处的前后不要站人、马车前不要立人、乘黄包车的车资须先言定等。同年7月28日的《申报》又登载了在上海租界乘电车的规则,其中有:夏日衣衣稀薄,须防扒手;不可在车中涕痰;童叟妇女上车,须让座;车未停妥,切勿上下车;赤膊者不可乘电车等。上海租界的这些法制内容经过报纸的传播与普及,进入千家万户。

中国租界的庭审属于现代审判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这种庭审一般公开进行,要经过宣读起诉书、进行答辩、质证、辩论、宣判等程序,其中可以有辩护人、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参与,民众也可以旁听。这既是适用法制的过程,也是司法民主的体现。它是一种用活生生的法制实践来传播与普及租界法制的方式。人们通过参与、旁听庭审,从实况中感受这种法制并体会到它的优越性。有人把自己参加上海租界的庭审后的所见所闻作了表述:“华洋互市以来,尤多交涉事件。余观英、美二公堂中西互控之案,层见迭出。无论西人控华人,须请泰西律师以为质证,即华人控西人,亦必请泰西律师。”39有人则进一步从中看到这种现代庭审的优越性,尤其是在与中国传统庭审的比较之后。“案无大小,胥由人证明其曲直,律师辩其是非,审官研鞠而公断之,故无黑白混淆之弊。乃中国地方官吏,无论钱债细故,人命重案,一经公庭对簿,先须下跪,形格势禁,多有不能曲达之情。”40这是对上海租界庭审的一般情况传播,当时还有对具体案件庭审的传播,苏报案是其中之一。《上海研究资料续集》的“苏报案始末”一文中,对苏报案控告的条款、出庭律师、控诉、控词、判决等一系列庭审情况都作了详细表述。41从中,人们可以感知苏报案的庭审具体情况,从个案中理解租界法制。

三、中国租界法制传播与普及的结果

(一)为现代城市建设作支撑

中国租界法制广泛传播与普及以后,使居住于租界和进入租界的人们较为方便地吸纳、接受现代法制,并以之来调整、规范自己的行为。在上海公共租界内,交通法规得到广泛传播与普及,交通事故明显减少,交通秩序日趋改善。据统计,1939年6月发生的交通事故总数比前一个月减少22%,受伤人数减少23%,死亡人数减少33%。42从总体上看,法制也运行正常。现代的议事组织“租地人会议”、“纳税人会议”先后被建立起来,立法机器不停运作;现代的行政管理机构“工部局”、“公董局”各自设立,行使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能;现代的司法机构“领事法庭”、“会审公廨”先后产生,独立行使司法权,发挥司法作用。这又规范、引领了上海的现代城市建设并成为其发展的支撑。

上海租界颁行大量有关发展现代经济方面的规定,其内容涉及租地、物价、税收、债券、证券、限制非法囤物等一些方面。43它们规范、促进了上海租界的经济发展,使其不断现代化,以致“上海从一个封建的商业城镇一跃而为我国最大的近代都市,并成为一个具有多功能的经济中心”。44在这样的现代社会中,人们比华界的大众更早享受现代生活。以上海租界为例,人们在家里,使用自来水、肥皂、电灯、热水瓶、抽水马桶,吃罐头食品,吸卷烟;走出家门,可乘公共汽车、电车,穿橡胶鞋,吃西餐,逛现代大商店;走到娱乐场所,可以看到现代的电影、话剧、马戏表演,还可以跑狗、赛马、溜冰、跳舞等等。45有学者研究了上海租界社会以后认为,以租界为中心的上海城市为远东屈指可数的大都市。46当然,这样的城市不是没有瑕疵,相反,有些方面的瑕疵还很明显。比如,贫富两极分化严重;丑恶现象泛滥;黑社会组织活动触目惊心;绑票、贩毒和贩卖人口的犯罪猖獗等等。47

(二)给规避法制留下了空间

中国租界的法制经过传播与普及以后,为越来越多的人们所知晓、掌握。这种法制都是世俗法制,属地性很强,不同租界的法制不会全都一样,而且各租界的法制仅对本租界有效,对其他租界和地区就无效。这就为规避法制留下了空间。人们可以利用这一点为己服务、谋利。在上海租界就是如此。

进步人士在革命时期,会利用经过传播与普及而获得的上海租界法制知识,到法制环境较为宽松的租界从事进步活动。20世纪前期的一段时间,上海法租界的法制环境相对宽松,特别是在袁世凯死后,那里的党禁被解除,只要不明目张胆地进行反租界当局的暴力活动,上海法租界一般不会多加干涉。于是,不少进步人士便利用这一点,到上海法租界从事革命活动,为中国的革命事业服务、谋利。他们在那里创办一些进步刊物,宣传革命理论,唤醒人们的革命自觉。其中,有1919年由邵力子等人创办的《觉悟》,有1920年由陈独秀等人创办的《新青年》,有1920年由李达主编的《共产党》月刊等。即使出现一些被认为是过激的革命言论,行为人一般也不会像在清政府统治时期那样被惩处。陈独秀于1921年10月和1922年8月两次因宣传“过激主义”而被上海法租界巡捕羁押,其结果是分别被关押了22天和5天,并被处以罚银元100元和400元了事。事后,他还是在上海法租界照样进行进步活动。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选择在上海法租界的望志路(今兴业路)召开第一次全国大会,也与这种法制环境相对宽松有关。48

进步人士可以规避法制,不法分子也可以规避法制,其结果是为一己私利而扰乱治安,祸害百姓。通过租界法制的传播与普及,他们掌握了其中的内容,规避法制,从事非法活动。例如,上海美租界建立初期,法制不健全,与其相邻的上海英租界则法制比较完善。于是,一批不法分子就利用这一点,流窜到美租界犯案,导致那里流氓成群,社会治安情况较差。1854年8月11日《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各委员会会议录》记载:他们认为,“与英租界一水之隔的北岸地区(指美租界)向以中西流氓汇聚之胜地而闻名。这些流氓被逐出英租后,很可能会窝藏在该地区。英租界一有动荡,他们便可伺机捣乱”。49经过上海美租界法制的发展和治理的加强,这种情况在1863年才有明显好转。同年9月22日的《上海新报》报道:“外虹口一带(指美租界)前有土棍甚多,常常酒醉滋事,后来巡捕觉察认真,此种土棍均已散去,百姓做生意颇为安静兴旺之至。”这些都发生在上海英租界与美租界之间。上海英租界与法租界之间也存在这种规避法制的现象。有座名为“郑家木桥”的桥梁横跨上海英租界与法租界,其北面是英租界,南面则是法租界,由不同租界的巡捕房管辖。这就给一些受过租界法制的传播与普及,知晓相关法制的不法分子带来了规避法制的机会。他们云集在桥堍,见有老实的农户来出售农产品,就前来敲诈勒索,“若被害人高声呼唤,英租界巡捕过来干涉,则逃至桥南,法租界巡捕过来干涉,则逃至桥北”。他们能够玩弄这种猫捉老鼠游戏的原因,就在于可以规避法制。50总之,给规避法制留有空间也成为中国租界法制传播与普及后的一种结果了。

(三)便于华界移植租界的法制

中国租界先于华界实现法制现代化。中国城市中的华界又大多靠近租界。中国租界法制传播与普及的受益者少不了华界,因为其具有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事实也是如此。上海租界法制传播与普及至上海华界后,上海华界从中受到启发,移植其法制,也迈出了法制现代化的步伐。这里以上海华界移植上海公共租界的“种痘”规定为例。1869年上海市区流行天花,租界中的外国人也有人染病,高峰时一个月发现12个病例。于是,工部局的卫生顾问亨德森于1870年向工部局建议,禁止使用上海本地运用的传统“痘痂法”,改用西方的“种痘法”。51此建议的主要内容有:当地居民免费种牛痘;告知居民种牛痘的地点;指导中国的开业医生接种牛痘的方法;准备充足的牛痘疫苗等。52这一建议得到工部局董事会的批准,形成了决议,作为规定并着手实施。53这一规定实施以后,效果良好,再经亨德森的多次呼吁,上海华界移植了公共租界“种痘”的规定。同年上海道台发布告示,指出种痘既经济又安全,愿意种痘的人们可以去城隍庙医院或租界的外国机构接种,禁止使用本地人预防天花的痘痂法。54还有,在城市道路交通法制方面,上海华界也有移植上海租界法制的。比如,从上海华界行政执法机构的名称、机构、规定来看,它们多移植自上海公共租界的工部局。上海华界于1895年设立南市马路工程局,1897年改称南市马路工程善后总局,1905年又称上海城乡内外总工程局等,这些名称都移植自上海公共租界的工部局称谓。还有,南市马路工程善后总局移植了工部局下属的巡捕房设置,亦设立了捕房,雇佣了6名印度巡捕。到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上海华界制定的有关道路交通的规定,也移植了上海公共租界的《上海工部局治安章程》。55

(四)促进中国租界法制研究的开展

中国租界法制经过传播与普及以后,为越来越多的人们所知道和关注,也使人们开始研究这一法制。例如,上海租界会审公廨建立于1869年,随着《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的颁布和运作,其影响扩大,对它的研究也随之开始了。到了20世纪20、30年代,这类研究成果已有不少。1925年以“《国闻周报》记者”署名的作者在《国闻周报》第2卷上发表了题为《上海会审公廨史略》的研究文章。56此文发表于上海的五卅惨案以后,从“收回上海会审公廨”的角度,较为系统地研究了它的产生、发展过程等,具体内容涉及上海会审公廨的“由来与性质”、“组织”、“管辖范围”、“适用之法律”、“诉讼程序”、“要求收回之交涉”等。此文对上海会审公廨的运作机制作了较为深入地研究。作者在“适用之法律”部分中认为,“会审公廨虽规定适用中国之法律惯例,然旧吾国法律习惯与外人不同,故审判时外国会审官多参酌外国法理习惯”。另外,从法理上进行考量,他认为:“会审公廨之现状,无条约,无依据,纯系侵权限越范围之事。”再从实际情况来看,他认为:“抑自实际言之,以会审公廨组织之不良、情形之隔膜、内部之积弊,凡在上海久居之人民无不同致其愤慨。”经过研究以后,作者的结论是上海会审公廨“必当废除”。翌年,甘豫立在《太平导报》第1卷中发表了名为《上海会审公廨之研究》的论文。57此文发表在各国调查司法委员团到沪、中国“已开始收回会审公廨之交涉”之际。它的主要内容有“会审公廨之沿革”、“会审公廨之组织”、“会审公廨与我国司法之尊严”、“收回会审公廨交涉之经过”、“结论”等几个板块。对其法制的某些内容,作者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和论述,在“会审公廨与我国司法之尊严”部分中,集中对上海会审公廨法官的组成进行了分析与论述。他认为,上海会审公廨的审判制度采用的“二人合议制”不合理,应为单数“如三如五如七”,这种“以二人会审会制如上海会审公堂,未之或见”。他进一步认为,两人中的中国法官又“由领事团委任”,这样的法官“无形中遂为领事团所支配”,因此,审判权实际上“尽操于外人之手,华官不过随同画诺”,虽为会审,“中国官员不过为陪席”。他也主张要收回上海会审公廨这样的审判机关,“收回会审公廨之不可或缓,当为国人所公认”。另外,1931年徐公甫和丘瑾璋合著的《上海公共租界制度》58一书也对上海公共租界的会审公廨进行了研究,内容安排在第3章“司法之过去与现状”中。此书把会审公廨分为两个时期分别进行研究,即自会审公廨成立至辛亥革命、辛亥革命至上海临时法院成立,内容涉及文本规定、运行情况、作者的评价等。591935年“上海通讯”的一个成员在一篇名为“公共租界沿革”的演讲稿中,60也论及上海公共租界的会审公堂(即会审公廨),内容在“上海租界的司法”部分,他把会审公堂作为这一租界司法机构演变中的一个阶段来描述。他认为,上海公共租界的审判机关先后历经了“领事法庭”、“会审公堂”、“临时法院”、“特区法院”四个阶段。在这种变化中,他认为中国的司法权有一个从失去到一点点在收回的演变过程:会审公堂到“辛亥革命”时期便“完全受外国人所支配了”;临时法院成立后,司法权“收回一点”;发展到特区法院以后,“又收回一点”。61窥一斑而知全豹,总之,随着中国租界法制的传播与普及,对其的研究也逐渐开展了。这一研究既是对现代法制的研究,也是中国现代法学的一个组成部分。

注:

1王立民:《中国城市中的租界法与华界法》,《比较法研究》2011年第3期。

2、4、18、58、59蒯世勋等:《上海公共租界史稿》,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55页,第54页,第45页,第1-297页,第162-172页。

3、5、8、9、15、36史梅定主编:《上海租界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13页,第691-699页,第163页,第173页,第469页,第530页。

6、24、28、46费成康:《中国租界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427-430页,第430页,第141页,第270页。

7“纳税外人会”亦被称为“纳税人会议”、“西人纳税会”等等。

10上海英租界产生于1845年;1848年出现了美租界;1863年英美租界合并成立上海英美租界;1899年上海英美租界改名为上海公共租界。

11、12、30、33、35、42、51、54马长林等:《上海公共租界城市管理研究》,中西书局2011年版,第78页,第146页,第118页,第172-173页,第146页,第174页,第61页,第61页。

13、55练育强:《城市·规划·法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83页,第421-423页。

14郑祖安:《上海地名小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36页。

16邹依仁:《旧上海人口变迁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90、141页。

17王立民:《论上海租界法制的差异》,《法学》2011年第7期。

19[法]梅朋、傅立德,《上海法租界史》,倪静点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31页。

20袁燮铭:《工部局与上海路政(1845-1911)》,载上海地方志办公室:《上海研究论丛》(第2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

21王立民、练育强主编:《上海租界法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87-88页。

22王瑞芳:《近代中国的新式交通》,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16-117页。

23王立民:《上海英租界与现代法制》,《法制日报》2009年1月21日。

25、26、27上海档案馆编:《工部局董事会会议记录》(第1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630页,第650页,第651页。

29马长林:《上海的租界》,天津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第4页。

31陈无我:《老上海三十年见闻录》,上海书店出版社1997年版,第263页。

32包天笑:《钏影楼回忆录续编》,香港大华出版社1973年版,第105-110页。34尤乙:《杂交,从物质到精神的惯性导入》,《档案春秋》2008年第11期。37上海美租界的租地人会议是上海美租界的议事机关,也是立法机关。

38、41上海通社编:《上海研究资料续集》,上海书店1984年版,第317页,第71-84页。39《皇朝经世文新编·西律》卷一。

40《皇朝经世文新编续集·法律》卷四。

43参见王立民:《上海法制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04-211页。

44上海研究中心:《上海700年》,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38页。

45汤伟康:《租界100年》,上海画报出版社1991年版,第167-168页。

47王立民:《上海租界的现代法制与现代社会》,《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5期。48熊月之:《中共“一大”为什么选在上海法租界举行》,《学术月刊》2011年第3期。

49上海档案馆藏,案卷号:H1-1-881.

50上海市政协文史资料工作委员会:《旧上海的帮会》,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9页。

52、53上海市档案馆编:《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第4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687页,第716页。

56、57何勤华、李秀清主编:《民国法学论文精萃》(诉讼法律篇),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93-215页,第180-191页。

60、61上海通社编:《上海研究资料》,上海书店1984年版,第127-135页,第1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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