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研究综述

2013-02-14 04:08陈益芳王志章谭银清
关键词:财产性土地农民

陈益芳,王志章,谭银清

(1.重庆邮电大学 移通学院,重庆 405120;2.西南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重庆 400715)

2007年10月,党在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提出了“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再次提出:“进一步明确农民家庭财产的法律地位,保障农民对集体财产性的收益权,创造条件让更多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 2011年3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人民大会堂会见中外记者并回答记者提问时再次提到农民财产性收入对农民增收的重要意义。农民财产性收入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

目前,研究者们就农民财产性收入,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重点进行了详细的研究。翔实的资料、扎实的理论与严谨的逻辑推理,都体现出了他们对农村问题的真切关怀。概括起来,研究者们主要对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意义、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现状、农民财产性收入偏低的原因,以及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对策等方面进行了讨论。

一、我国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意义

不少研究者从政治、经济等角度对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意义进行了阐释。田杨群提出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是中国共产党“藏富于民”治国理念的体现,是对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大理论创新,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有利于扩大内需,实现整个国民经济良性发展[1];张立先、郑庆昌认为由于当前农民经营性收入的不确定性、工资性收入空间的缩小,以及农民转移性收入的不足,农民持续增收面临着巨大挑战,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成为实现农民持续增收的重要增长点[2];某调研报告指出:财产性收入是农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大增长空间,创造条件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对于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3]

二、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现状

目前理论界对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现状做了大量的理论阐释和定量研究,主要有以下几点。

1.增长较快,但来源相对集中,对农民收入贡献率较低

2010年我国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201元,与2005年的88元相比年均增长18%.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与其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高度相关,陈建东等人对不同收入阶层居民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与财产性收入的关系进行了定量分析,发现两者之间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87和0.94[4]。近年来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快速增长主要得益于农民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的较快增长。

由于目前农民拥有的动产、房屋、车辆、专利技术等财产数量少,农村金融市场落后,金融产品欠缺,使得农民财产性收入来源相对单一。我国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主要来自于土地征用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收入、集体分配股息红利、租金等方面。

从农民财产性收入占农民纯收入的比重来看,1993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仅有7元,占农民纯收入的0.76%;2000年增加到45元,占农民纯收入的2%;到2010年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增加到202元,占纯收入的3.4%.即便如此,2010年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仅相当于家庭经营性收入的7.1%、工资性收入的8.3%和转移性收入的44.6%.农民财产性收入数量不足问题依然突出,财产性收入在农民增收格局中的地位依然薄弱。

2.城乡差距较大,地区差异显著

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无论是在绝对数量、所占收入比例,还是在增速上与城镇居民相比都存在着很大的差距。2002年我国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与农民财产性收入之比为2.01∶1;2010年扩大为2.57∶1。随着近年来城镇房地产市场的火爆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城镇居民的财产性收入自2003年以来一直保持22.6%的年均增长率,高于同期农民财产性收入年均18.9%的增速。对于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不断拉大的原因,李代俊强调这主要是由于城乡居民在收入增长机制、分享改革开放成果等方面制度安排的不足造成的[5]。周林彬、于凤瑞从产权的角度分析,认为由于法律制度对农民财产权可转让性的限制,造成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在财产权利方面严重的不平等,从而导致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出现了巨大差距[6]。

就我国各省区来看,2009年农民财产性收入排名前三位的分别是北京、上海和浙江,分别为1268.61元、932.81元和487.90元,占农民纯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0.87%、7.47%和4.88%;而排名最靠后的三个省区分别是河南、广西和甘肃,其财产性收入只有56.01元、41.49元和34.06元,占农民纯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17%、1.04%和1.14%.农民纯收入水平最高的上海和纯收入水平最低的甘肃,虽然两地农民人均纯收入之比仅为4.18∶1,但其财产性收入之比却高达27.39∶1,其财产性收入的差距远大于农民收入的总体差距。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地区差距过大,一方面是由于东部地区要素市场发育比较成熟,具备农民财产权交易的平台与经验累积。同时发达地区有其地缘优势,外来资本用地需求高,农民拥有财产性收入的途径较多。与东部地区相比,中西部地区由于土地财产权可交易性的缺失,农民虽然占有大片土地,但却很难带来相应的财产性收入。

3.结构性矛盾突出

陈享光、王选华认为,财产性收入具有积累效应,容易形成“富者越富、贫者越贫”的马太效应[7]。根据2009年的统计数据,若将农民纯收入分为五等份,高收入组农户的收入水平分别是中高收入组农户的1.9倍、中等收入组农户的2.74倍、中低收入组农户的3.96倍、低收入组农户的7.95倍,但其财产性收入之比却分别高达4.37∶1.7、30∶1、12.70∶1和24.40∶1。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结构性矛盾非常突出。

三、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偏低的原因

研究者们从不同的视角对农民财产性收入偏低的原因进行了探讨,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原因。

1.制度缺陷

不少研究者从制度的层面对农民财产性收入偏低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我国由于收入分配制度、产权制度、集体经济制度、金融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等的不完善阻碍了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

(1)收入分配制度。杨静认为财产性收入是一种衍生财富,没有财产就不可能有财产性收入[8],收入是一定时期内的流量,财产是一定时点上的存量;吕可也认为财产性收入是“收入—财产—(资产)—资本—收入”的一连串循环的事件[9]。所有财产都是由收入转化而来,收入增加了,用于消费后的剩余收入部分就可以转化为财产。

农民最初的收入来自于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杨娅婕指出自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国民财富总量在不断增加,但国家在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以及对各种生产要素进行配置时,个人和劳动要素被放置于相对次要的地位[10]。国民财富更多地流向政府和企业,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的份额明显下降。居民没有充分合理地分享到GDP高速增长带来的成果,导致占居民收入主体的工资性收入增长有限,难以持续扩充家庭财产,进而阻碍了我国居民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入。

(2)产权制度。农村土地获取财产性收入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是土地征用。由于农村与城市土地制度的二元性,随着城市资本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当城镇居民开始享受较多的财产性收入时,农村居民却面临着一系列制度性障碍,难以享受更多的土地财产性收入。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具体表现为“乡(镇)集体、村集体、村民小组”三种。所有权同时被三个不同类型的农村集体组织享有,而没有明确到底谁是最终的享有者,这种模糊概念造成集体主体的虚置。这种法律制度安排导致集体所有权能残缺和农民土地财产权缺失,致使农民土地财产权不断遭到来自政府、村委会、企业等势力的剥夺和侵犯。同时,依照我国法律,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必须首先通过征收或征用,变为国有土地后方能进入土地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政府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会向农民支付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但是与土地增值总额相比,农民得到的收入和补偿却微不足道。

钟文晶认为农民的土地财产性收入主要来源于农用地和宅基地,两者对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有着同等重要的意义[11]。但在《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物权法》等法规中,农民宅基地的流转被禁止。不但农民宅基地的单独流转受到禁止,就连农民具有产权的房屋移转也会遭遇法律、政策障碍。

(3)集体经济制度。农村集体资产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对农民实现集体收益分配权,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具有重要影响。但就实际情况来看,我国集体经济基础还相当薄弱。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不仅担负着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的责任,还承担着为农村基层提供公共服务、负担部分公共事务管理经费的责任,因此我国农村村级债务负担普遍沉重。 再加之农民享有的集体收益分配权也没有落实到位,导致农民从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可分配收益数量较少,对农民收入的贡献也较小。

(4)金融制度。 丁俊峰提出发挥金融功能是促进群众财产性收入提高的关键要素。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体,邮政储蓄、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共同参与[12]。由于农村信用合作社产权属于合作组织,合作组织是个比较抽象的概念,出资人不具有管理权,在产权虚位的情况下,经营效益低下,金融服务功能欠缺,难以满足广大农民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农村信用社产权虚位限制了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

(5)社会保障制度。我国农村保障制度的缺陷导致农民无力抵御各种风险,进而抑制了农民的投资选择。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覆盖城市居民,而农村居民社会保障范围小、标准低,资金严重不足,还缺乏相关法律保障。由于农民本身收入水平低下,在不能充分得到社会保障的情况下,无力抵御各种风险。因此农民不得不把有限的资金做为教育、医疗、养老等准备金而存入银行,从而限制了农民的投资选择。因此在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的状况下,当居民未来支出预期不确定时,必然会增加预防性储蓄,以备不时之需。这就决定了农民会倍加珍惜所拥有的财产,不敢轻易选择风险较大、成本较高的投资项目,致使投资回报率不高,财产性收入回报也就不高。

2.市场缺陷

宋玉军认为居民拥有一定的高收入,积累了一定的财富,并不必然会带来财产性收入[13];曾康霖、范俏燕认为能带来收入的财产只有进入市场进行交易,依托市场才能实现增值[14]。因此,“财产或资产,并不是物,也不是财富,只有当这些物及财富能够通过市场方式产生未来收入流时,这些物或财富才能够成为财产”,这种转化的机制有赖于市场体系的建设。完善的金融市场体系可以为居民的财富搭建多渠道的资产流动平台,能为更多的居民提供收入的机会。但就我国目前农村金融市场的现状来看,农村金融一直是我国金融体系中的薄弱环节。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滞后、金融业务发展起步晚、金融基础设施落后等因素,我国大部分农村金融网点覆盖率依然很低,金融供给严重不足。农村金融的落后阻碍了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实现。

3.农民自身因素

张乃文发现农民因为受教育条件、环境等因素影响,农民接受教育的程度普遍偏低,农民参与按要素分配的可能性受到限制[15]。我国农民由于自身知识文化水平偏低,市场意识缺乏,再加之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收益虽高但风险较大,操作此类金融工具需要较高的分析技术和决策能力,农民要在风险莫测的市场中获得收益显得尤为艰难,银行储蓄几乎成了农民的唯一选择。同时受自身教育和环境的影响,不少农民尚处于自然经济条件下自给自足的意识状态,依然停留在按劳分配的框架之内。部分农民将按生产要素分配产生的财产性收入等同于“不劳而获”或“剥削”,落后的市场意识不利于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

四、增加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对策

针对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偏低的现状和原因,研究者们就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提出了一系列对策和建议,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清晰界定农民财产的产权

明确农村土地产权是增加农民土地财产收益的前提和基础。学界就土地所有权改革,提出了农地国有永佃、农地私有、维持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等几种观点。覃建芹指出在现阶段当务之急并不是所有权制度改革,而是应在国家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先把纸面上已经承认允诺的权利,尽快理清落实。她认为只有农民的土地权利范围和土地权利归属得以明晰,农民才可能真正成为市场的主体[16]。政府需首先在微观层面上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使用权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农民及集体经济组织对承包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农村房屋、林权等的物权关系才可能得以明确。土地所有权的清楚界定有利于减小因主体模糊虚置而造成的权力寻租空间。农地使用权确权颁证有助于保护农民对土地占有权、排他性使用权、合法自主的交易流转处置权和相应受益权的实现。

2.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市场运行机制

产权的流转和交易是农民获得财产性收入的必要条件。要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就必须积极探索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有效实现形式,培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健全完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承包地流转收益。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推进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盘活农民土地财产资源,增加农民财产性收益。随着城市化进程中劳动力转移的加快,对于进城落户的农民,应尽快探索建立合理的农村土地财产权利有偿退出机制,为进城农民的土地财产权提供保障。同时,还应逐步建立起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收益分配机制,构建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利益实现机制。

3.改革土地征用制度,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长期以来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严重受损。据党国英测算从1952年到2002年,农民向社会无偿贡献的土地收益为51 535亿元,相当于被无偿剥夺了农民价值26万亿的土地财产权,而我国自实行土地征用补偿政策以来,累计支付的土地征用费不超过1 000亿元[17]。我国目前土地征用制度扭曲下的价格实质实际上体现了我国二元土地制度下对农民财产权的变相剥夺。学界目前就土地征用制度的改革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在现有土地征用制度框架内,缩小征地范围,提高补偿标准,规范征地程序,严格土地执法;另一种是打破现有土地征用制度框架,形成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体系。

4.改善农村集体资产治理结构

集体资产增值收益是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来源,但因为产权不清、管理不善等原因,农民目前从集体资产中获取收益的渠道还不畅通。针对我国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不清这一现状,学界提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集体经营性资产进行股份量化到个人,按照股份合作制原则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成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同时加快建立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和登记制度、流转和评估管理制度、年检和报告制度,强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加强以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重点的资产运营管理,盘活闲置的集体资产和资源。

5.完善农村金融市场,推进金融产品创新

农村金融市场不仅应扮演为农业、农村发展融资的角色,还应大力推进金融理财产品创新,拓宽投资渠道,为农民的财产进入资本市场及其衍生市场创造条件,为农民构建起收入来源多元化、风险差异化、资产存量组合化的理财平台。政府一方面须加快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金在农村设立各种新型金融组织,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农民资金额度小、金融知识有限、风险承受能力不强等特点,开发符合农民理财需要的金融理财产品,为农民提供更多、更安全的投资渠道。另一方面,政府应鼓励和允许农民用活金融资产,支持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组织开展信用合作,规范农村民间金融,在服务现代农业建设和发展农村经济的同时,增加农民的利息收入。

6.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近年来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发展迅速,已基本形成了以社会养老保险、合作医疗、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救助等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农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能得以保障。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依然不成熟,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还很高,土地仍然是大部分农民生存的保障。因此要创新土地流转机制,就必须积极推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建立健全农民养老、医疗、伤残等保障体系,从根本上解除农民因土地流转的后顾之忧,为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提供保障。

7.加强培训,提高农民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

农民财产性收入较低,不仅是受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的束缚,农民本身科学文化素质较低,理财意识缺乏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因此,加强对农民生产技能的培训,提高其劳动的熟练程度,增加其在单位时间内创造的财富和价值,就可以提高农民获取劳动收入的能力。同时,还应加强对农民进行适应市场经济、参与虚拟经济的能力培训,提高农民经营财产的能力,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创造条件。

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有助于建立农民增收长效机制,对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目前学界对农民财产性收入的研究基本上遵从了产权—收入范式,普遍意识到土地财产性收入对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要作用,改革和完善土地产权制度已成为学界的共同呼声。2010年,中央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并且要求在2012年底基本完成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任务,这对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无疑是巨大利好。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在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语境下,我国农民在城镇化进程中土地权益屡遭侵犯,地方政府卖地冲动难以遏制。因此,土地确权仅是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基础,加强土地流转执法,强化司法监督对于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显得更加重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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