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药物警戒体系问题的探讨*

2013-02-14 09:20苏玉珂
天津药学 2013年1期
关键词:警戒药品用药

苏玉珂

(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天津 300193)

药物是调节肌体生理功能,预防、诊断和治疗疾病所必不可少的物质,但是,由于药物本身的作用具有两重性,不合理地使用药物则不但不能解除患者病痛、达到防治疾病的目的,反而会直接影响医疗质量、降低药物疗效、引发不良反应、浪费医药资源,甚至会引起患者死亡。人类历史上的诸多药害事件无不留下了惨痛而深刻的教训,也使后人逐步建立健全了对药品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制度、药物警戒体系等的实施和推进,正是基于此。当前,欧美发达国家已普遍实施药物警戒体系,给我国的药品安全管理带来了借鉴和启示。

1 药物警戒的内涵

药物警戒(pharmacovigilance,PV),由构词成分“pharmaco-”(意为药、药学)和名词“-vigilance”(意为警戒、警惕)组合而成。这一概念拓展了药品不良反应(ADR)监测与报告的内涵,核心在于全面、整体考虑药品安全性问题。目前,世界卫生组织定义的药物警戒概念为:与药物有关的不良作用或任何其他可能问题的发现、评估、理解与防范的科学与活动,其内涵覆盖了药品不良反应和药品不良事件。建立药物警戒体系的目的包括:①提高医疗质量及与药品应用相关的安全性;②提高公众的健康及与药品应用相关的安全性;③有利于对药品的收益、危害、效果及风险的评估,鼓励药物安全、合理和更有效(包括经济)的使用;④加强对药物警戒的理解,并进行相关教育和临床培训,促进与公众的有效交流。虽然药物警戒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有很多相似之处,但是从概念上不难发现,药物警戒比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更为广泛,涵盖了药品从研发到上市的整个过程,通过对药品安全性的监测,对药品进行风险效益评价,并对患者进行培训和教育,及时反馈信息给相关部门,以帮助提高合理用药水平,达到临床用药安全、有效的目的。

从总体上说,药物警戒理论是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包括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基本理论,同时又有许多不同与创新之处,主要包括[1]:①药物警戒理论较原有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理论更为全面和丰满,将药物警戒的目标表述为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评价、理解和预防;②药物警戒理论最大的创新在于将危害药品安全的各种问题放在一起统筹考虑,从而使药物警戒理论关注的问题范围从药品不良反应问题扩展为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任何与药物有关的问题;③药物警戒理论扩展了关注的药物范围,不仅包括化学药品,还包括草药、传统药和辅助用药、血液制品、生物制品、医疗器械、疫苗等;④药物警戒理论关注的时间范围也从原来的上市后监测,扩展至药品上市前临床研究阶段和上市后监测,使药物警戒伴随整个药品与人体接触的全过程。所以,药物警戒的理论一经提出,就得到各方面的广泛关注,很快成为许多国家保证公众用药安全的重要措施和制度。

2 我国药品安全保障体系的不足

2.1 药物警戒体系尚未健全目前,我国的不良反应监测体系是由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地市级监测机构以及报告单位形成的四级监测体系。在这个体系中由国家中心对下设机构进行统一管理,由于尚未建立统一的规范制度造成下级监测机构设置和管理多样化,给国家中心的统一管理带来困难。此外,对于药物警戒机构的设立,目前没有明确要求,主要由ADR 监测机构负责药物警戒的相关工作,因此在人员数量、专业水平方面存在不足,在资金投入保障方面以及信息网络建设、运行等方面都也存在许多限制,阻碍了药物警戒工作的开展。

我国对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设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有明确规定,相关医疗部门均有专(兼)人员承担此项工作,但是缺少对医疗机构药物警戒部门的设置和管理规定,导致上级监测机构的管理困难,不良反应报告数量和质量未达到应有水平;此外,存在医疗机构对药物警戒的认识度不足等问题,导致监测工作不能有效地进行,影响了药物警戒工作的开展[2]。

2.2 用药安全监测体系有待完善 目前,我国ADR监测采取医疗单位自愿报告体系,某些医师认为,ADR报告就是医疗事故,担心卷入医疗纠纷,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存在漏报、瞒报的现象,对药品安全信息的分析、汇总、再评价以及后续工作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医务人员对ADR 报告程序了解不足,ADR 上报系统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不够人性化,也对工作产生了影响。另外,计算机报告网络在地市级的监测机构尚未建立,无法实现在线报告工作。因此,在工作中,需要逐步完善我国ADR 监测网络监测体系,并采用标准的不良反应报告术语(如MedDRA 或WHO - ART)开展工作[3]。

2.3 药品风险管理计划尚未建立 我国至今仍未建立全面的药品风险管理计划,缺乏系统性的风险管理意识,只重视行政监管,却缺乏相应的技术文件来加以指导。因此,我国应与国际接轨,针对上市前和上市后药品的不良反应分析和评价制定相应的药品风险管理计划和具体的实施措施,对药物的开发和上市进行干预,能够做到对高危药品早发现,早处理,建立健全完善的药品风险管理制度和体系,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

2.4 药物警戒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健全我国ADR监测的法律法规框架比较全面,从根本上保障了我国不良反应监测的开展,但缺少具体的、具有指导性的、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虽然出台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来保障ADR 报告和监测工作,但药物警戒法律体系尚未形成,给开展药物警戒工作带来了困难。

3 建立和完善我国药物警戒体系的措施探讨

如上文所述,药物警戒是综合评价药物风险效益,提高临床合理用药水平的重要方式之一,它通过动态收集与分析药物警戒信息,实现对药品安全性问题早发现、早预警、早控制的目标,是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实际上,我国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制度”正在向“药物警戒”的范围发展,包括监测不合理用药、不合格药物、合并用药及药物治疗措施等方面的内容。但是,我国目前已开展的工作还有所欠缺,难以称得上是真正的“药物警戒”。其关键在于药物警戒体系还不够完善。

根据美国和法国药物警戒体系,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采取以下措施可以促进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药物警戒体系,使我国的药物警戒相关工作进一步完善。

3.1 加强对药物警戒工作的重视,设置药物警戒相关机构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未明确监管部门在药物警戒体系中的地位和职责,同时存在部门与职责交叉的问题,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造成工作效率低下,行政及医疗资源浪费。另外,目前我国市级以下监测机构大多没有人员编制,各级医院也大多没有建立相应的监测或警戒机构,专业人员短缺,经费不足,不利于基层ADR 报告的收集和上报,影响了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监测工作的开展。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责权统一的监管体制,设置或者确定专门的药品安全性评价机构,对ADR 监测与报告、药物警戒及药品风险管理工作进行集中管理,并建立各级药物警戒机构,完善药物警戒机构的相关职能。

具体实施方面,应继续加强对药物警戒工作投入与重视,升级国家和地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为相应的药物警戒中心;设立市、县级的药物警戒机构,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专职监测人员,由各级警戒结构组成药物警戒网络;并在学术研究机构和各大医院内设立药物警戒的相关部门。这些部门的设立有助于药物警戒与临床实验、临床合理用药和流行病学研究相联系;有助于对ADR 报告有效、及时地审核、上报,并得到相关学术研究部门的支持,为医护人员向中心报告ADR 病例和解决治疗难题提供了方便。各级药物警戒中心职能范畴还应增加对草药、传统药物和辅助用药、血液制品、生物制品、医疗器械和疫苗等使用过程的监测。另外,还应加强药物警戒有关机构的经费投入,ADR 监测和药物警戒开展信息收集、分析、评价、宣传及培训等工作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政府应予以配备专项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4,5]。

2008 年,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以往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基础上,以北京市三级甲等医院为主体,建立了“北京市十家药物警戒站”,开发了“北京市药物警戒监测平台”,并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指南。十家药物警戒工作站都有了各自的药物警戒监管体系,即包括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药物警戒站、临床警戒监测点等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且建立了药物警戒的长效机制。经过几年来的探索和努力,药物警戒站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使患者的用药安全得到了高度保障[6]。这种做法值得在全国范围内借鉴和推广。

3.2 加强宣传教育与人员培训首先,要对药物警戒有关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以打造一支高素质的药物警戒工作队伍。其次,应将药物警戒的理念及有关理论灌输给医师与药师等专业人员,使其能够发挥应有的重要作用。目前,对于ADR 监测和药物警戒宣传工作中存在医生和护理人员的知晓率较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医护人员对于ADR 相关的法律法规认知情况,医护人员对于的法律法规欠缺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措施不到位,使部分医务人员未能认识到ADR 监测的重要意义。因此,加强药物警戒意识宣传、消除理解误区仍然是当前教育重点内容之一[6]。

另外,还要将药物警戒相关知识引入社区、学校、企业等地,利用报刊、电视、网站、宣传板报等一切渠道向大众介绍药物警戒知识,充分发挥媒体在宣传药物警戒和监测药物安全性方面的潜力和作用,使药物警戒观念深入人心[5]。各省市药物警戒中心和制药企业应开设宣传网站和免费咨询电话。与药品临床使用和销售相关的各医师、药师和护理人员都有责任和义务详细介绍患者所服用药品可能产生的不良反应,特别向患者强调应高度警戒并及时报告服药后出现任何与治疗目的无关的异常现象。

3.3 利用各种药物警戒信息,加强信息沟通与利用药物警戒信息的来源非常广泛,可以利用国内外网站提取药物警戒信号,也从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发药物不良反应中提取药物警戒信号,甚至还通过审核处方、药疗单等发现药物警戒信号。

要加强信息的沟通与利用,应将全国的药物警戒信息由国家药物警戒中心统一进行分类、审核和评价,输入数据库,并争取将该数据库与WHO 和有关国家的数据库进行信息共享,同时将分类、审核、评价后的有关信息及时反馈给各地方药物警戒中心、有关医院和有关媒体,以使这些信息能够真正为安全、合理用药发挥应用的作用。

1 于培明,岳淑梅,李浩娜. 药物警戒的理论与实践[J]. 中国药业,2007,l6(24):12

2 李泮海,冯巧巧,黄传海.基层药物警戒体系建设和科学发展[J]. 中国药物警戒,2010,7(9):536

3 公培献,孔庆衍,周勇,等.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有关制度研究[J].中国药物警戒,2009,6(2):74

4 田丽娟,李宝双,黄泰康. 加强药物警戒,促进合理用药[J]. 中国药房,2006,17(7):484

5 张惠霞,刘超,陈建玉,等.浅谈监管部门在药物警戒和药品风险管理中的地位与责任[J].中国药物警戒,2009,6(2):69

6 姚宝莹.从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到药物警戒[J]. 首都医药,2010,1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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