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报表减负必要性浅议

2013-02-15 10:17周俭司
统计科学与实践 2013年7期
关键词:统计法统计人员服务型

周俭司

(江苏省统计局,江苏 南京 210013)

建设服务型统计首次提出是在2012年全国统计工作会议上,这既是统计系统落实十八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具体措施,也是有效发挥统计职能、体现统计工作本质要求的必然选择。笔者以为,在当下,减轻基层统计人员报表负担,是最直接、最好的服务,可以起到立竿见影之功效,也是基层统计人员长期以来的强烈呼声。

目前,统计报表不同程度存在“重”、“滥”、“乱”、“差”的现象:

1.常规报表任务重。《统计法》第十三条规定,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我国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截至2012年12月31日,国家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28个,专项调查项目32个。部门统计调查项目336项,涉及95个部门。省、市、县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在承担国家、部门统计调查任务的同时,为了满足地方管理的需要,还要追加很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某省经过统计项目清理后,继续执行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就有335个。

2.非法报表项目滥。《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对未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然而这样的非法报表禁而不止。某市统计局在统计法规检查中发现,非法报表竟占检查报表总数的35%。某省人口计生委本着“减轻基层工作负担以腾出更多精力为民服务”的原则,组织开展基层报表专项清理活动,对省级层面的61张统计报表取消合并38张,保留优化23张,取消合并比率达到62%。

3.交叉重复布置乱。《统计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但重复调查、交叉调查,造成数出多门、相互矛盾的现象仍然存在。以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为例,国家统计局有《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商务部有《重点流通企业监测统计报表制度》,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有《供销合作社统计报表制度》,中国商业联合会有《重点企业、重点地区商业统计报表制度》,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主要商品购销存等报表在上述制度中都能找到。

4.统计数据质量差。常规报表任务重,非法报表项目滥,交叉重复布置乱,导致基层统计人员“望表兴叹”,只能疲于应付,更没有时间、精力做好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等基础工作,以提高源头数据质量。联合国官方统计基本原则指出,官方统计质量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调查对象的合作。背负繁重的统计报表压力,调查对象的合作程度怎能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又怎能提升?国家统计局马建堂局长一针见血地指出:“如果我们还是单纯依赖‘我布置、你填报’这种数据采集方式,调查对象的配合度还会下降,源头数据质量也难以保证。”

服务型政府应该是法治政府,基于服务型政府大框架下的服务型统计也应该依法统计。《统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统计违法行为,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可这么多年来,一方面统计报表“重”、“滥”、“乱”、“差”的现象仍然存在,另一方面对非法调查进行处罚的案件又难得一见。

严禁非法调查,减轻基层负担,既是法律赋予政府统计机构的权力,也是政府统计机构应尽的义务。不能很好地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就是不作为,更谈不上建设服务型统计。

李克强总理说“喊破嗓子不如甩开膀子”,可谓掷地有声,振聋发聩。热切期盼减轻基层报表负担这个夙愿,能在建设服务型统计这个“甩开膀子”过程中尽早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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