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常红
美国国内猖獗的洗钱活动使美国成为世界反洗钱的先锋,而防范和打击洗钱行为首先应解决立法问题。从20世纪70年代国会通过第一部涉及反洗钱的法律《银行保密法》至今,美国已建立了一整套包括法律、行政法规等在内的反洗钱法律体系。80年代,英国议会通过了《毒品贩运犯罪法》(Drug Trafficking Offences Act),该法明确将清洗与毒品有关的犯罪收益规定为犯罪,从而使得英国成为继美国之后较早作出刑事立法规定对洗钱活动予以惩治的国家,多年来英国构建了一个涵盖法律、反洗钱条例、指引、准则等在内的层次合理、高水平的反洗钱法律体系。金融行动工作组①(以下简称FATF)2007年6月29日公布的一份反洗钱和恐怖融资工作的评估报告中肯定和赞赏美英反洗钱所取得的成就,这些立法成就为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其他国家的立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美国是“洗钱”一词的发源地,也是洗钱犯罪较严重的国家。197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银行保密法》(Bank Secrecy Act),该法对传统的银行保密规则进行了修改,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负有保存交易记录、报告可疑交易的义务,并规定了相应的民事和刑事处罚措施。《银行保密法》要求对于超过1万美元的现金交易,除赌场和邮政所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都必须予以报告;金融机构不予报告或者提交虚假报告的,构成犯罪。[1]尽管该法只是通过间接措施来打击和控制洗钱行为,并没有在立法上明确将洗钱行为犯罪化,但其通过防止非法资金借助金融系统流通,进而达到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