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响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逐渐普及,人们对互联网的依赖性逐渐增强,网络侵权行为也日渐增多。由于网络具有很强的互交性,任何人在任何时间都能够与任何想要交流的对象发生联系,因此侵权发生的概率大大增加。由于网络世界的虚拟性,网络侵权也表现出与传统侵权行为不同的特征;加上社会发展中新事物的未知性,我国的网络侵权立法迟迟得不到完善,因此讨论立法的可行性成为当务之急。[1]随着各种网络侵权行为的不断发生,人们对网络侵权也有了进一步的认识,这对网络侵权行为立法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给人类的生活带来了巨大变化,除了更加方便更加快捷之外,还产生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伴随着网络化的进一步加深,世界各国都开始尝试立法以解决网络发展带来的新问题。从法律角度研究网络侵权行为,规范网络行为,保护网络安全,还需要一个过程,而我们正处在这个探索阶段。
我国没有一部完善的网络侵权行为法。目前我国的网络侵权行为界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几部基本法律。作为专门性的网络侵权行为法条,上述法律皆不能达到良好的效果,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会产生误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