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需谨慎法官为您提建议

2013-03-03 12:12卓燕平
法庭内外 2013年6期
关键词:纠纷案件借条借款人

文/卓燕平 钟 声 涂 浩

民间借贷需谨慎法官为您提建议

文/卓燕平 钟 声 涂 浩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自发的民间融资活动,以其快速、高效、便捷的特点,有效弥补了银行借贷手续繁琐、贷款困难的不足,在激活民间资本、促进民间经济发展、改善民间生产生活难题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民间借贷中存在的交易隐蔽、监管缺失、风险偏高等问题也逐渐凸显,因民间借贷导致的纠纷不断增长。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从近年来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入手,对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产生原因进行了分析、梳理,对民间借贷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是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迅速攀升。随着国家缩减银行贷款规模,一些中小企业或个体户被迫转向民间借贷,由此引发民间借贷案件明显增多;另外,诉讼收费管理办法改革,诉讼门槛进一步降低,这也促使大量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从2008年审理的340件增长至2012年的476件。

二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贷手续过于简单。民间借贷多发生于熟人之间,借贷双方因碍于情面或相关法律知识匮乏,多数借贷手续比较简单,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借贷双方一般只有借条作为借贷凭据,而且借条书写简单,只注明借款金额、借款人姓名和借款日期,对利息、还款日期、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往往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存在借款合同诸多内容要件缺失的问题。部分民间借贷甚至连借据都没有,只能提供见证人。这些行为都为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隐患。

三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事实认定的难度较大。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嫌高利贷,出借方在出借时将高息扣除,或将高息计算在本金中,借条内容上体现不出高利贷的痕迹。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嫌将赌债甚至虚假债务以借条的形式确认。还有的债务人在案件审理中反映,借条是在受胁迫的情形下形成的。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的,法院往往难以从借据本身判断真实的借贷情况。

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随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日益复杂,其中的虚假诉讼案件增多,由此导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事实认定上的难度加大。如何认定民间借贷中借款的真实性,成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重点与难点。

第一,借贷凭据中存在的问题。民间借贷手续简单,审判实践中经常发现当事人提交的借据或收据存在不规范之处,导致文义含糊不清:1.借贷双方名字书写不规范。很大一部分民间借贷纠纷是由于姓名书写不规范产生,借据上往往书写小名、俗称或同音别字。法院审理中出现借款人以借据上的名字不符拒不承认借款事实,或出借人以收据上的名字不符否认借款人已经还款的情况,造成案件事实难以查清。2.利息约定不明。部分案件中借贷双方在借贷凭据上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或约定利率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4倍,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利息问题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增加案件审理难度。3.未掌握有效借贷凭据。部分借款人已经全部或部分还款,或者已经全部或部分支付债务利息,但因种种原因未索要收条,有的借款人甚至未收回借条。

第二,证人证言中存在的问题。部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没有借贷凭据,在举证环节,出借人主张借款或借款人抗辩已经还款,往往都只有单一的证人证言,缺少书面证据等其他证据,且此类证人证言多由与出借人或借款人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出庭作证形成,造成事实认定难度大。

第三,基础性原因多元。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反映的不仅是简单的借贷法律关系。部分民间借贷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涉嫌敲诈勒索、抢劫、诈骗等犯罪行为;部分民间借贷名为借款,实为赌债,难以甄别;部分民间借贷属于男女情感纠葛产生的债务;部分民间借贷并无真实借款事实,借款人系受人胁迫书写借条;也有部分民间借贷系因为其他纠纷达成协议,以借条的形式体现。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双方往往纠结于基础性原因,导致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演变为审理其他法律关系纠纷案件,审理案件时需要对已经形成的“借条”重新认定,案件处理的难度较大。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产生的原因

一是融资难导致民间借贷市场日益活跃。受国家稳健的货币政策的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严格了审批程序和条件,银行贷款难度加大,导致部分中小企业纷纷转向民间借贷以弥补资金不足,民间借贷成为社会融资的重要渠道。

二是部分投机行为扰乱民间借贷市场。受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调控政策的影响,我国的证券市场和房地产市场降温趋势明显,投资风险增大,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变窄。为寻求释放途径,大量民间资金涌入民间借贷市场,滋生出部分以获取高息利益为目的的投机行为。在追逐高额利息的过程中,出借人往往忽视借款人的履行能力,盲目出借款项或将款项借给地下钱庄等非法组织,最终导致本金利息均未能受偿。

三是部分公民法律和风险意识淡薄。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经常发现出借人未审查借款人的经营情况、信贷情况,不了解借款的用途便盲目出借;大部分的民间借贷手续不完备,提供抵押担保的情况较少。有的公民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以为只要持有借款人的产权证照,便可高枕无忧,并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最终导致债权无法实现;有的公民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并未了解相关的风险和责任,随意签字担保,为民间借贷纠纷埋下隐患。

对民间借贷的几点建议

当前,民间借贷中规避法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为此,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民间借贷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防止借款用于非法活动。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法律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二是防止借贷利率过高。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

三是防止凭空在借条上“追加”金额。例如,甲方向乙方借款1万元,还款之日甲方拿出的借款条上居然写明欠款11万元。一方往往会在放贷时,在借条填写金额处留够空隙,在借款人签字后收回借条,并擅自添加数额,以此骗取多达数倍甚至数十倍的金额。

四是防止写错借款人姓名。借款人故意将放贷人姓名用相近的别字代替,事后不认账。如张某向乙方谢焱刚(化名)借款5万元,张某故意将借条中乙方的名字写为“谢炎刚”,当乙方催款之时,才发现借条中自己的姓名写错,只得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权益。

责任编辑/项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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