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公民公共责任意识培育机制的建构——基于中国若干城市问卷调查的研究

2013-03-22 09:56胡艳蕾
东岳论丛 2013年2期
关键词:公民意识

胡艳蕾

(济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山东济南250022)

公共责任(public responsibility),即是个体在组织管理背景下的一种责任感(sense of duty),而非沟通过程中被要求为某事负责(being called to account),后者称为public accountability①。目前,我国内外学术界对于公共责任基本都认同前者所述观点,即公民在参与公共领域生活时主动承担的一种责任。由此,所谓公民公共责任意识,即是公民在参与公共领域生活时所具有一种责任意识,主要包括高度的职责感与义务感、自动述职或自觉监督的意识、自觉评判行为结果并对不当行为承担责任的意识。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城市公民信息来源渠道、公共参与路径日益多元化,如何实现理性公共参与、提高公民自治能力以及加强政府责任意识等日益成为公共领域的焦点议题。然而,近期发生的系列公共参与事件频频出现公民的非理性政治行为,如反对日本“国有化”钓鱼岛游行示威中的大量打砸抢烧等暴力事件,彰显出我国城市公民公共责任行为存在非理性、无序性等问题,并直接威胁着个人与社会的生命安全与经济安全。因此,构建健全的城市公民公共责任意识培育机制成为我国现代公民社会建设的关键。

目前国内对城市公民公共责任意识的研究往往止于理论分析解构及对策研究,缺乏相应的社会调查及其数据分析,因此,本次研究通过对我国若干城市公民进行问卷调查研究,以归纳我国城市公民公共责任意识的客观特征,并在此基础上指出应基于公民民主心灵习性的理论视角,通过将公民公共责任意识由个体的思想认知形态转变为持续稳定的行为习惯以逐步构建我国城市公民公共责任意识培育机制。

一、我国城市公民公共责任意识的客观特征

随着国内对公民教育、公共道德教育及公共责任文化构建的日益关注,近年来我国城市公民,尤其发达城市公民公共责任意识有了较大的提高。为系统了解我国城市公民公共责任意识的现状,2011-2012年度,对我国若干城市公民进行了网络匿名问卷调查。本次城市公民公共责任意识现状问卷调查涉及的主要问题有:(1)参与志愿组织情况,包括参与了哪些志愿组织以及参与度;(2)公民价值,包括个人追求的重心、对国家目标的认知与爱国主义精神;(3)政治态度倾向;(4)政治行为选择;(5)对民主的认知;(6)自觉守法意识;(7)公共参与情况,包括信息来源、参与渠道以及针对某些具体公共事务的参与度与参与方式。在相关自变量的设计上,主要考虑年龄、性别、教育水平、职业、收入等。根据国内外人文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的习惯分类法,将年龄组划分为五类:18-25岁、26-35岁、36-45岁、46-60岁、61岁以上;将职业身份类别分为:老板或管理者(至少10个以上的员工)、老板或管理者(员工少于10个)、职业工作者如律师、会计、教师等(包括公务员)、办公室的管理监督人员、办公室的普通员工(非手工业者)、工头或领班、手工业工人、农民、军人、无业人员;将教育水平分为:小学及以下、初中、高中或中专、大学或高职、研究生及以上。本次调查问卷采取了网络随机调查的形式,样本计划大小为600份,实施时间为2011年12月至2012年2月,实际有效样本596份,占计划样本大小的99.3%。根据问卷调查的数据统计分析结果,认为目前我国城市公民公共责任意识存在下述客观特征:

(一)爱国主义精神与民主认知程度较高

本次调查问卷数据显示,被调查对象中的大多数公民具有高度的爱国主义精神与较好的民主认知程度。首先,对爱国主义精神的调查中,如53.8%的调查对象对于自己是一个中国人感到非常自豪,在对“当国家发生战争时,你是否愿意为国家而战”这一问题回答时,82.17%的被调查对象选择了“愿意”,显示我国城市公民普遍具有较高的爱国主义精神;其次,对民主认知程度的调查中,18.83%的人认为民主化对于自己绝对重要,42.83%的人认为比较重要,仅9.5%的人认为一点儿不重要;63%的人认为一个好的政治体制意味着要有一个民主化的政治系统。

(二)自觉守法意识不足

调查问卷结果显示,39.67%的被调查对象认为“要求政府提供自己无使用权的公共物品或服务”是合法的;9.83%的人认为“在公交运输系统中逃票”是合法的;8.5%的人认为“纳税时一有机会便有欺骗行为”是合法的;6.5%的人认为“某些人在行使自我职责时收取贿赂”是合法的。对于后三项,绝大多数被调查对象均体现出自觉守法意识,而对于第一项,即要求政府提供自己无使用权的公共物品或服务,存在认知模糊的情况,认为合法与不合法的比例差异仅3.33%,原因主要在于,我国很多公民对于使用权、公共物品或服务等方面知识不足,从而出现“不懂法犯法”的情况。

(三)志愿组织参与不足

我国城市公民志愿组织参与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参与志愿组织的类型较单一,以政府下属志愿组织为主。如被调查对象参与最多的志愿组织是体育休闲组织占41%,其次是政党占39.67%,再次是工会占38.33%;其二,公益性、社会监督型志愿组织的参与度普遍较低。如被调查对象中参与人文慈善组织仅占13.33%,参与环境组织的仅占11.67%;且在被问及哪种组织参与度最高时,24.92%的被调查对象选择了政党,21.4%的公民选择了体育或休闲组织,仅有4.85%的公民选择了人文或慈善组织,5.02%的公民选择了工会,5.52%的公民选择了环境组织,6.35%的公民选择了消费者组织。

(四)公共参与渠道单一

目前,我国城市公民公共参与渠道仍以政府主导为主,如南京市政府组织的政府绩效评估、济南市政府组织的公交车票价提价听证会等,均是由政府组织城市公民进行有序参与。然而,城市公民自觉自发的公共参与路径较单一,目前主要体现为网络、举报信或大众媒介,参与效果稍显不足,且未形成规范化的个体主动公共参与的路径。如当被问及“当您感到政府存在不公正或腐败现象时,您会选择下述哪种方式进行抗议”,54.67%的公民选择“与朋友私下讨论”,18.17%的公民选择“与自己无关,漠不关心”,5.33%的公民选择什么也不做;而其它的公民则选择了:热线电话举报、匿名信举报、匿名的形式在网络上发帖揭露、在公共媒体上公开写文章指责,且仍有3.83%的公民选择“通过暴力形式即伤害他人或自己的形式”进行抗议。

(五)公共参与积极性低

我国大多数城市居民的公共参与积极性与主动性明显低于西方发达国家,根据本次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当被调查者发现政府腐败现象、社会不公正、公共政策问题等公共领域问题时,大多数人选择仅仅与朋友、同事私下讨论而非运用正式地公共参与渠道进行举报或申诉。如在对“如果您发现政府制定的公共政策存在问题时,您会选择哪种方式进行抗议?”,57.17%的被调查者选择“与朋友私下讨论”,18.33%的被调查者选择“漠不关心”,6.17%的被调查者选择“什么也不做”;30.67%的被调查者选择“以匿名的形式在网络上发帖揭露”,5.83%的被调查者选择“通过暴力形式抗议”;仅有19.17%的被调查者选择“在公共媒体上公开写文章指责”,15.67%的被调查者选择“有组织的示威游行”。显然,我国城市大多数公民并未形成积极主动的公共参与意识,且由于深受中国传统封建文化影响,大多数公民存在“枪打出头鸟”、“木秀于林,风必摧之;堆出于岸,流必湍之;行高于人,众必非之”②等根深蒂固的自保意识而不愿主动积极参与公共事务。

(六)公共责任文化缺失

我国城市公民公共责任意识的培育不仅包括对公民个体自觉守法、主动参与公共事务等内在要素的培育,还包括逐步构建公民公共责任意识情境,即公共责任文化。根据本次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城市并未形成稳定的公民公共责任文化。如在对政治、家庭、工作、朋友、休闲时间、宗教信仰六项内容在自己生活的重要性程度的排序中,家庭被排在首位,其次是工作,政治被排在倒数第二位,宗教信仰被排在最后一位;此外,认为“实现公民在工作或社区生活中更多的发言权”和“国家在进行重大决策时给予公民更多的发言权”重要的比例较低;认为“保护言论自由”重要的仅占8%;而大多数被调查者认为“维持国家秩序”与“促进经济增长”最重要。由此可见,我国城市公民并未形成完善的公共责任价值观与世界观,且公共责任理论未能充分地社会化,最终造成公共责任文化的缺失状态。

以上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城市公民已形成较明确的公共责任意识价值取向,但由于公共责任文化缺失、法律认知不够全面、公共参与渠道较单一等原因,造成城市公民的公共责任行为缺乏积极性、自觉性及稳定性,部分公民甚至倾向于选择暴力冲突等非理性公共责任行为。因此,我们认为造成我国城市公民公共责任意识上述客观特征的根本问题在于目前的公共责任意识培育机制趋于形式化而导致公民公共责任行为缺乏自觉性与稳定性。

二、“自觉稳定性”公共责任意识培育机制的构建

(一)理论阐释

法国著名政治学家托克维尔于1835年在其著作《论美国的民主》中首次提出民主心灵习性(moeurs or habits of heart)的概念,他指出民主心灵习性即是那种塑造概念、意见和思想等心理习惯的东西,是社会中人的道德与智慧习性的总和,并认为美国人的习性或心灵习性是美国人得以维持其自由体制的关键③。迄今为止,国内外诸多学者基于公共哲学、心理学、公共管理等多个视角对“民主心灵习性”的内涵、社会功能及形成机制等进行了研究与探讨,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我国学者任剑涛对民主心灵习性的理论界定较完善清晰,他认为民主心灵习性是指公民具有惯于服从法律规则、熟练进行社会自治、理性容忍与妥协的心理习惯,且这种心理习惯是公民社会民主文化形成的根基④。因此,所谓公民民主心灵习性,即是指公民个体通过主动或被动的学习、认知行为而具有高度的遵守法律规则的意识、社会自治意识(职责感、义务感、自动述职或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评判行为结果的意识)及理性容忍与妥协的意识(自觉对不当行为承担责任的意识),而使该个体在面对政治活动的刺激时形成一种稳定性且经常性的行为反应。

联系公共责任意识的理论内涵可知,公民民主心灵习性与公共责任意识二者之间存在着理论上的一致性,即均属于公民意识建设范畴。其次,就心理学视角而言,二者间存在着本质上的理论差异。前者是指公民的一种心理习惯,即公民在面对政治事件的刺激后已形成某种稳定性且经常性的行为反应;而后者则是指社会行为主体所具有的某种意识,该意识通过个体或组织的学习、认知活动而获得。显然,与公共责任意识相比,公民民主心灵习性是一种更加稳定性的存在。即公民个体首先通过学习认知活动,产生公共责任意识(信念),在面对政治活动的刺激中,逐步稳定成为一种经常性的心理习惯行为。由此,我们认为逐步培养公民民主心灵习性是公共责任意识培育的更高诉求,城市社区公共责任意识的培育可基于公民民主心灵习性的建构要素形成一种自觉稳定性的培育机制。因此,所谓城市公民公共责任意识培育机制的建构,即是通过有组织培训或社会化教育行动如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介,使公民个体通过主动或被动的学习、认知行为而具有高度的遵守法律规则的意识、社会自治意识及理性容忍与妥协的意识,继而使该个体在面对政治活动的刺激时形成一种自觉性、稳定性且经常性的行为反应的公民教育行动。

如何促使城市公民的公共责任意识转化为自觉稳定的公共责任习性?应借鉴心理学家勒温的场论(field theory)。勒温场论中的“场”是从物理学中借用的概念,爱因斯坦将之称为“相互依存事实的整体”。勒温在其场论中将“场作为一种分析关系起因和建立科学体系的方法”,并主张“任何一种行为,都产生于各种相互依存事实的整体,而且这些相互依存的事实具有一种动力场的特征”⑤。换言之,勒温的场既包括知觉到的内、外部环境中的某些事件(即被知觉到的物质环境),也包括个人的信念、感情和目的等。由此可知,个体行为不仅取决于个体人格的发展状况,亦是其周围具体环境的产物,而且个体人格与其所知觉到的周围环境间相互影响⑥。因此,公民基于民主心灵习性的公共责任意识场的结构应包括人和情境两个部分,而公共责任意识的培育机制应包括下述两个层次的内容:(1)公共责任信念的培育。即是促使公民通过学习认知活动,以形成公共责任价值观、公共角色认知等内容,最终树立公共责任意识即民主心灵信念,从而逐步形成高度的遵守法律规则的意识、社会自治意识及理性容忍与妥协的意识。具体内容包括:公共责任价值观教育、公共责任角色认知教育等。(2)公共责任情境的构建。即是通过构建公共责任的文化环境、社会环境、风俗习惯、任务要求、岗位角色等内容,促使具有民主心灵信念的公民个体重复、持续性接受上述刺激而使其民主行为成为一种稳定性的行为习惯。具体内容应包括:公共责任法制法规建设、公共责任文化习俗化建设、公共责任行为激励机制建设等。即通过城市公共责任信念与公共责任情境的构建与完善逐步构建系统化的城市公民公共责任意识培育机制,最终促使我国城市公民公共责任意识逐步转变公民民主心灵习性,从而使其公共责任行为提升为更具稳定性、经常性、自觉性的存在。

(二)路径选择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城市公民公共责任意识建设的客观特征分析与城市公民公共责任习性的理论阐释及建构,我们认为构建我国城市公民公共责任意识的“自觉稳定性”培育机制应选择下述具体路径:

1、公共责任价值观教育

构建城市公民公共责任意识的首要内容应为培养城市公民公共责任价值观,而前述问卷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我国部分公民仍存在着公共责任价值观缺失问题。因此,健全完善公共责任价值观教育应为建构公共责任意识培育机制的基本前提。借鉴国外经验,我国城市公民公共责任价值观教育应自下述几个方面展开:其一,建立健全生动形象的青少年公共责任教育机制。青少年是祖国的希望与未来,综观东西方发达国家经验,青少年公共责任教育均被视为重中之重,如日本小学国文教育常常要求学生针对社会问题写文章,美国的高考作文均是对社会问题进行分析,美国小学课堂上亦常常组织学生进行社会问题模拟演讲。反观我国,针对青少年的公共责任教育以道德理论灌输为主,其枯燥性导致青少年产生厌倦、逆反情绪,加之案例教育陈旧,几十年未有更新,与当代青少年生活相距甚远,导致青少年内心无法认同,最终致使我国的青少年公共责任教育空有其表,实则无效。其二,不断健全社区公共责任教育机制。即应充分用社区这一基层社会单元,对社区成员进行公共责任的内涵及必要性进行宣传教育,以不断增强社区公民的公共责任价值观。其三,充分运用社会大众媒介进行公共责任教育宣传。即通过电视、报刊杂志等社会大众媒介以舆论宣传教育的方式,不断促使城市公民形成正确的公共责任价值理念。

2、公共责任角色认知教育

公共责任角色通常可划分为四种类型:其一,职务责任,即城市公民作为其雇佣组织的成员,应遵从组织的命令并有效率地完成其工作任务;其二,法律责任,即城市公民应自觉服从外部命令(法律法规)以推动全社会的法治化;其三,专业责任,即城市公民在其雇佣组织从事职业工作时应具有专业化能力,表现为个人判断与专家意见的区分;其四,政治责任,即城市公民作为城市政治生活的主要外部利害关系人,面对政治领域事务应自觉具有回应性⑦。而根据前述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城市公民对于上述四种公共责任角色并未形成清晰、全面的认知,往往仅仅关注职务责任与专业责任而忽视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因此,应通过学校教育、社区教育、大众媒介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城市公民公共责任角色认知水平,以奠定公共责任信念的构建基础。此外,应借鉴国外青少年公共责任教育中的模拟教学法,在课堂教学中组织青少年进行角色模拟,以生动形象的方式促使青少年对公共责任角色形成全面透彻的理解和认知。

3、公共责任法制法规建设

公共责任法制法规建设为公共责任情境构建的首要环节,亦是目前我国公共责任监督机制中存在较多问题的环节。纵观我国各大城市,破坏公物、乱丢垃圾、公车逃票等现象屡见不鲜,行贿受贿、逃税漏税、公款吃喝、食品安全问题等现象更是屡禁不止,而根据调查数据显示,大多数城市公民并非不知上述行为已违背了自己的公共责任角色,其行为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在于心存侥幸心理或发现可绕过目前的法律法规惩罚。反观英美等国公共责任法制法规比较健全,如美国的联邦预算法即是以美国宪法为根本依托,以《政府业绩和结果法案》、《预算和会计法案》、《反超支法案》等多种具体的制定法为实施依据的零基预算法律体系,从而成为较为有效的公共责任监督制约机制。因此,必须不断完善我国的公共责任法制法规建设,如公共财政领域预算法应细化到每一分钱,逐步构建城市公民公共责任法、慈善组织法等法制法规,以实现对城市公民的公共责任角色的法治化约束与监督。

4、公共责任文化习俗化建设

所谓公共责任文化习俗化,即是指城市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形成非正式的公共责任制度以规范、约束其行为,最终促使城市公民公共责任行为习俗化。根据前述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城市公民广泛存在的公共参与度低、公共责任角色认知不清、公共责任自律与他侓行为缺少等问题不能仅仅依靠公共责任信念构建与公共责任法制法规的完善,亦应通过宣传教育促使城市公民公共责任行为习俗化,唯此才能促使城市公民公共责任行为成为一种具有稳定性、重复性、自觉性的存在。公共责任文化习俗化建设的具体实施路径可自下述几个方面展开:其一,应广泛运用各种大众媒介以公益性广告、短剧、漫画等较生动形象的方式宣传教育公民应承担的职务责任、专业责任、法律责任及政治责任,促使公共责任文化逐步社会化为社会习俗的构成单元之一。其二,改革完善青少年公共责任文化教育的内容与形式,尤其是应将案例教学与当前社会实际相结合,运用模拟教学、漫画教学、社会实践教学等多元化、形象化的教学方式,以促使青少年对公共责任文化形成高度的认同感而非现存的排斥感。

5、公共责任行为激励机制建设

公共责任行为激励机制通常包括奖励机制与惩罚机制两方面内容。目前我国现存的公共责任行为激励机制存在较多问题,如公共责任典范的模范带动性较差,更有已树立的典范却因为其失责行为而被媒体曝光的负面案例。因此,首先应改革公共责任典范的选拔方式并使之规范化,即是应以公开、透明、全民参与的形式进行选拔。目前我国城市公民普遍存在对典范的怀疑情绪及不信任感,其根本原因在于该典范的选拔往往由组织内部确定继而上报,而非社会公开选拔的形式,因此,应改革目前的典范选拔机制,可运用网络、报刊等媒介将组织内部考察的典范人物事迹公开发布,由全社会公民公开投票确定。其次,应改革完善公共责任行为奖励机制并使之长效化。目前我国对于典范的奖励以荣誉称号或一次性奖金为主,实践证明其模范带头效果甚微。反观国外一些国家的公共责任典范个体或组织往往首先由社会公众广泛认可,最终市政部分授予荣誉称号等,且该荣誉将是该个体或组织获得参与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机会与个人或组织事业发展的重要支撑,从而促使公共责任典范的积极价值得到全社会公民的认同并逐步自觉形成公共责任意识。再次,应改革完善公共责任失责者惩罚机制并使之长效化,即公共责任失责者的惩罚机制一方面要依据相应法律法规严惩不怠,另一方面对于非严重失责者亦应以不良信用记录的形式将之记录在案,而失责的个体或组织往往受到全社会舆论的唾弃并成为社会信用不良者,最终阻碍着其事业的发展,从而潜在地对其他公民形成一种警示效果。总之,应改革目前我国的公共责任行为激励机制,逐步建立个体及组织的信用制度,促使公共责任行为成为影响个体或组织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从而促使公共责任行为成为一种稳定性、经常性、自觉性的存在。

[注释]

①A.J.Meijer.Complex Responsibility.Public Management Review,Vol.11,2009(6):771 -790.

②李康:《运命论》,摘自欧阳询等编:《艺文类聚》,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

③Alexis de Tocqueville.Democracy in America,Saunders and Otley(London),Now in public domain,1835.

④任剑涛:《群体诉求伸张的制度安排》,《社会科学论坛》,2010年第10期。

⑤Kurt Lewin.Field Theory in Social Science.New York:Harper& Brother Publishers,1951:25

⑥李明:《公共责任意识:结构与动力分析及其教育的行动策略》,《心理学探新》,2010年第1期。

⑦虞维华:《公共责任的新概念框架:复合性公共责任理论及其意义》,《东南学术》,2006年第3期。

猜你喜欢
公民意识
我是小小公民科学家
论公民美育
人的意识可以“上传”吗?
欢迎订阅《公民与法治》
增强“四个意识”发挥“四大作用”
意识不会死
强化五个意识 坚持五个履职
隐私保护也是公民一种“获得感”
十二公民
论低年级合唱意识的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