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交”现象背后的法律拷问——基于日、韩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比较研究

2013-03-31 20:46李晓磊
关键词:少女青少年法律

李晓磊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监督庭,江苏 南通 226007)

一、上海少女“援交”案引发的思考

2011年11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少女(1)参与卖淫和介绍卖淫的特大案件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涉案人员多达20人,其中多数为在校中学生,2人未满14周岁,人员涉及上海市普通高中的9所学校。本案中的这些“援交”少女,因扮演的角色不同(卖淫、介绍或强迫卖淫等),面临的法律处罚也不同。在已见诸报端或者网络媒体的类似案件中,“买春”者(即嫖客)实际上应负有更大的责任,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对“买春”者的行为过于放纵,缺乏应有的惩罚。换言之,即我国对少女(尤其是14岁至18岁的少女)的刑法保护存在严重的法律漏洞,亟待解决。“上海少女援交案”如惊雷唤醒了我们“沉睡的心”,环顾国内,“援交”现象已经“润物细无声”地“潜伏”在我们周围。其实早在2005年,《辽沈晚报》记者就曾发表过揭露我国少女“援交”现象的纪实报道,但并未引起人们的重视。而如今,“援交”现象在我国的现状怎样?如何规制网络“援交”之风?如何惩治那些诱导、介绍学生“援交”以及与之发生关系的“买春”者?又如何矫正这些“援交”学生(尤其是出于追求刺激、享乐而主动“援交”的学生)的性偏差行为?这些都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亟需解决的重大课题。有鉴于此,笔者拟用实证与比较的方法就上述疑问展开深入和细致的考察,并提出应对之策。

二、基于“援交”内涵、危害及其法律规制的现实考察

目前,我国对“援交”(又称之为“性偏差行为”)现象的调查和研究相当匮乏,仅有的研究文章多从社会学角度进行分析,从法律角度系统研究该问题的文章几乎没有,这也正是本文研究的旨趣所在。本文实证分析主要应用了以下资料:①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和中国儿童研究中心联合调研的《青少年援助交际行为访谈报告》(下文简称《访谈报告》)、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梁俊华、汪凯与童小军合作的《大学生对援助交际认知状况的调查与分析》以及基于对福建省251名卖淫青少年女性的问卷调查形成的《卖淫青少年女性的社会心理特征及其成因》的调查报告;②通过中国知网(cnki)、维普信息资源(vip information)系统搜集到的相关文献,搜索的关键词为:援交、援助交际、行为偏差、未成年人卖淫、未成年人性犯罪、青少年性犯罪、少女卖淫;③通过百度、google、新浪、搜狐等搜索引擎搜集的其他相关信息;④介绍“援交”现象的书籍、影视,譬如《囡囡》、《援助交际24小时》以及李奕的《援交告白》、黑沼克史的《援助交际:中学女生放学后的危险游戏》等。

(一)“援交”涵义考:从《头文字D》谈起

头文字,在日文是缩写的意思,D代表的是英文Drift,字面蕴含飘流、飘移的意思。看过周杰伦主演的《头文字D》的人,自然对他女友茂木夏树的行为产生疑惑,为什么她会背着原拓海和一个老男人关系暧昧?为什么老男人对她的生活“关心”备至?答案令人震惊,原来她和那个老男人之间是“援交”关系[1]。

“援交”(enko),即“援助交际”(enjo-kousai)(2)的简称,早期被译成中文为“收费拍拖”、“收费约会”、“女友租代”,英文表述为“有偿约会”(compensated dating)。在日本,“援交”是指少女(中学生居多)以自己的身体、声音、衣物等个人可以提供的一切事物与服务换取金钱的行为,这些行为可以是卖穿过的衣物,可以是陪客人聊天、吃饭、喝酒、出游、两性服务等。事实上,“援交”并不仅仅存在于女子高中生中,广义上的援交还存在于女子大学生、女护士、女教师、家庭主妇等。从更宽泛的角度分析,进行“援助交际”的未成年人,也不仅限于女性,还包括一些未成年男子为获得经济“帮助”,给有同性嗜好、恋童癖好或者成年女性提供有偿陪侍(当然包括性服务)。[2]“援交”之风在20世纪90年代滥觞于日本,此后飘到韩国、中国台湾,然后一路袭向中国香港,随风“潜入”大陆。如今,“援交”现象已经成为社会公众普遍焦虑的问题。

笔者认为,“援交”的称呼似乎有“犹抱琵琶半遮面”之嫌,在我国当前语境下,其实就是学生“卖春”的代名词,只不过形式上有其特殊性,与传统卖淫行为有所不同。概言之,它是一种特殊的“双向互动”的色情交易,少女(特别是尚未走向社会的未成年学生——中学生为主)接受成年男子的“援助”——包括金钱、服装、饰品、玩乐、刺激、食物等物质上或其他享受;成年男子接受少女的“援助”——与性相关的“奉献”(单纯的陪客人聊天、吃饭喝酒,即没有性内容的“援交”——又称“素台”——这已不多见)。

(二)“援交”特点及从事“援交”的主要信息渠道

1.“援交”特点

除了从事该“行”的多为少女这一特殊群体外,其最大的特点是多呈现“兼职”的形态。绝大多数“援交”少女有不再从事这一“兼职”以及另谋正当职业的打算。此外,从事“援交”的少女提供“援交”活动通常以更加私密的形式进行,正如SW在《访谈》中所说:“除了我们做得那几个知道以外其他都不晓得……不会缺课。反正没课才会去那儿。”而职业“性”工作者则不回避自己的“职业”性质。

2.信息渠道

从事“援交”的信息渠道多样,主要有两种,其一是“援交”网络。QQ 群(“援交”群等)、游戏网、MSN、漂流瓶等网络媒介是获得或者发布“援交”信息的重要途径。如《访谈报告》以及上海少女援交案中“援交”少女陈述的:“上游戏网……刚开始聊得很好,……就告诉我做这个赚钱多一点”;“网上QQ认识的,她加我的……她是做这个的”;“用网名雯雯的化名,上网向好友发布消息,问:需不需要介绍小姑娘玩玩?”。其二,是熟人介绍。从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通过熟人介绍是从事“援交”的另一重要途径。在针对“援交”少女的《访谈报告》中,有12名是通过朋友介绍了解到这方面信息的,占比为66.7%。下面是一些访谈的内容:Y称,“是一个比较交心的女朋友,她是做这个的,女朋友做这个事情也问我愿不愿意。把我拉入QQ群”;E称,“我朋友(男朋友)教我嘛。因为我朋友在做这个……打电话联系,他安排。”正如上海少女“援交”案的办案检察官所说:“不少涉案女生为零花钱主动卖淫、介绍卖淫,嫖客形成了固定‘圈子’”。

(三)从事“援交”的危害

从事“援交”最直接的危害,是对未成年少女的心理(或身体)造成实质伤害。根据《访谈报告》记载:当问及第一次“援交”感受时,受访女学生给出的回应体现其受到的伤害。如①担心害怕,“不知道以后怎样面对自己的男朋友”;②悔恨自责,“感觉自己很坏”,“挺后悔的”,“觉得自己被骗了,很伤心,很难过”,“对不起父母”;③人际认知的变化,“觉得这个社会啊,都没什么人值得相信,反正都是这样”,“觉得男的都很假”,“男人如狗,遍地都有”。总之,受访者都表示思想不像以前了,对异性、爱情、婚姻持怀疑态度。还有一些研究发现,部分“援交”少女有罹患抑郁症的情况。另外,在从事“援交”的同时增加了其他犯罪风险。诸如“援交”少女尽管最初自愿,但是被虐待,甚至被抢劫,被杀害。另外,从事“援交”同样危害社会,故而有人形象地把“援交”现象比作“社会的溃疡”。

(四)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

针对“援交”现象,无论在刑法层面上,还是在特别法层面上,我国法律都有内在缺陷:①对“买春”者行为,缺乏应有的惩罚。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述,与14岁至18岁的少女发生性交易的男子,不负刑事责任,根据罪行法定的原则,甚至强迫与之发生性关系,也不能以刑法规制。因为14岁至18周岁,既非幼女亦非妇女。甚至对与不满14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的情况,法律也似乎在“谦隐”(3)。对待这一问题,我国法律显得倍加“仁慈”、“软弱”。②对交友网站缺乏法律规制。殊不知通过网络获取“援交”信息已成为主要渠道之一,运动式的整顿色情网站(4)虽有“秋风扫落叶”的一时之效,却非阻止“春风吹又生”的长久之策。③对组织未成年少女卖淫的机构、网络中介,以及容留未成年少女“援交”的快捷旅馆、酒店等缺乏应有的法律规制。④法律未规定学校应对中学生进行“性”知识教育等。作为青少年,生理上发育趋向成熟,而心理上却未成熟,有“性”的萌动等,对“性”感到神秘、刺激、兴奋,但尚未建立正确的价值观,且对性行为的后果认知较低(5),若不给与合理引导,他们极易被引诱违法犯罪。⑤对从事“援交”的未成年少女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既不能使其远离“援交”行为,也无法对其进行特别保护。根据2010年9月29日《公安部关于对未成年卖淫嫖娼人员能否收容教育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10]7号),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卖淫嫖娼案件,从严控制决定收容教育。凡可由家长或者监护人负责管教的,不予决定收容教育。根据批复的精神和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未成年人卖淫嫖娼,很少获得惩戒的。

三、基于日、韩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比较研究

为了保护儿童免遭性侵害,联合国针对该问题通过了《儿童(6)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以及《〈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7),从国际法的层面上予以规制。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我国也是缔约国),对未成年人特别是未成年女性的特别保护已是各国的共识,日本、韩国、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针对“援交”问题,已经出台了相关法规加以规制。虽然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与我国的社会制度等有较大不同,但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文化传统相似,均面临该问题困扰,并且较早地着手解决该问题,其中的教训需要我们警惕,经验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

(一)日、韩之教训与经验

1.深刻的教训:毒树之果

(1)政府和社会的纵容。韩国人习惯认为援助交际是从日本进口的舶来品,这种事情刚在韩国出现时,韩国人并未重视。不少人认为,这不过是一种时尚,过不了多久就会消失,但实际上,从发现少数几起至今,援助交际在韩国不但没有自行消失反而越来越严重,这不能不引起我们警醒。

(2)商业文化观念主导下的性文化泛滥。“援交”现象滥觞于日本,有其特有的文化背景,按照日本人的传统观点,性行为就跟吃饭一样自然,只要在适当地方享受就行。而韩国父母对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持否定态度,但是韩国社会文化与日本也有相近之处。两国同属于发达资本主义社会及家长制社会,同受商业和家长制文化的影响,同样以男性为中心,因此,两国同把女人视为性商品也不足为奇,而少女不过是需要多花些钱的性商品而已。因此,在上世纪90年代,在日本和韩国出现了“援交”现象也不足为奇。

(3)网络介入引发的灾难。传统形式的卖淫,联络方式比较固定,有妓院(按摩屋、发廊、舞厅等)接客、街头拉客、皮条客引介等,相对来说较容易被发现;而援助交际则有较大的隐蔽性。早期主要通过电话,现在则主要通过互联网或移动电话,或者多种形式的有机结合。网络与移动技术的迅速发展,人们可以直接通过手机登陆“交友网站”,使众多女中学生陷入“援助交际”的恶圈。交友网站在助长“买春卖春”风潮的同时,也致使未成年人自身的警惕性日益松懈,社会道德意识逐渐淡漠。因“交友”而发生的凶杀、强奸等犯罪行为也频繁发生,严重地危害着未成年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据日本警方通过对“援助交际”中受害少女事件的起因进行分析后发现,其中93.8%的女中学生是通过互联网进行“交友”的。[3]这不能不引起我们警醒。

2.值得借鉴的经验:通过新法案规制“援交”行为

日本主要通过新法规规范互联网,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日本政府于1998年5月颁布《风俗营业的规制与业务适正化法》,明确规定互联网运营商发现淫秽信息时,有义务阻止此类信息的传输。2003年9月,日本出台了《利用互联网异性介绍事业引诱儿童的行为限制法》(以下简称《交友网站限制法》),主要规范交友网站从业者,禁止引诱18岁以下的儿童从事性行为,规定利用交友网站发布“援交”信息,可判处100万日元以下罚款,同时不满18岁的中学生也将不能进入这些网站浏览或收发信息,而一旦有未成年人触犯该法案,将同成人一样受到警方的处罚。2009年4月,日本发布了《保证青少年安全安心上网环境整顿法》,对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行业协会、电子服务商、过滤软件开发商、网络内容服务商、未成年人监护人等在保障青少年安全上网方面的义务做出详细规定。韩国则主要通过《性买卖特别法》将卖淫嫖娼入罪,严厉打击色情行业。这部特别法重点打击组织和胁迫妇女卖淫的业主,保护被迫卖淫的妇女。对于拉皮条、怂恿妇女卖淫的人,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和7000万韩元罚款;对于以钱买性的嫖客,除罚款外还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4]。

(二)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严密法网,整饬“援交”现象

台湾比较重视青少年卖淫问题,早在1995年就颁布了针对“雏妓”现象而制定的《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该条例包含网络管理内容。条例规定:①禁止18岁以下儿童青少年在网上散播交友信息,违反将被拘留,警方视具体情形给与惩罚。②卖淫的儿童及青少年虽然不会被追究刑责,但是必须要接受两年的特殊教育。③“买春者”跟16岁~18岁的少女发生性行为将被追究刑责,即被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10万元以下罚款。该条例于2008年12月进行修订,增加了岛内中小学每学年应办理少年儿童性交易防制教育课程。条例另规定:“儿童或少年从事性交易或有从事性交易之虞者,当地主管单位得令其父母、监护人或其他实际照顾的人接受8小时以上、50小时以下的亲子教育辅导,违反规定者处新台币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条例还增加了对媒体、互联网相关信息的管制,只要违反都会处以数目巨大的罚金。

(三)其他国家的经验

加拿大研究犯罪的学者和加拿大政府对待卖淫现象科学理性的态度以及通过实证方法开展研究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该国司法部曾经资助过五个研究项目,研究现有的有关卖淫现象的立法和执法水平。20世纪80年以后,人们逐渐意识到卖淫对儿童及青少年的性剥削等危害。1988年,加拿大联邦政府在刑法典212条中增加了第4款,即向18岁以下未成年人购买性服务的行为是犯罪行为。1999年阿尔伯特省率先对14岁至17岁人员的卖淫问题加以整治。该省法律规定,14岁至17岁人员的卖淫属于性虐待犯罪,并且对这个年龄段的卖淫者实行保护性监禁措施,以期能够改变他们旧有的生活方式,之后许多省份效仿。[5]英国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在2003年的性犯罪法案第47条规定了行为人向未成年人买淫的构成犯罪。此罪中的未成年人分为两个年龄段:被害人未满18岁而卖淫行为人不合理地认为其已超过18岁的;受害人未满13岁的[6]。

四、以法律规制为切入点的解决之道

本文第一、二部分分别从实证、比较法的角度对“援交”现象进行比较深入的考察。从国际大背景下观察,“援交”现象实际是古老的“雏妓问题”的新变种,如何应对这股让人为之震撼、恐惧的“新恶流”,才是笔者所要着力研究的重点。“援交”现象实际上已在我国蔓延开来,并呈汹涌之态,不得不引起我们高度关切。与日、韩、我国港台等国家和地区相比,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在对待青少年性交易(不止“援交”)这个问题上尚显得过于仁慈并且有相当的漏洞。笔者以为,针对我国“援交”现象现状,综合他国(或地区)的经验,应以法律规制为切入点,综合解决“援交”问题。

(一)应对“援交”问题的法律和政策选择

处置卖淫的法律和政策的演变:从1957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政府取缔娼妓的命令,卖淫或者奸宿暗娼的,处10日以下拘留、2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1986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延续了1957年条例的规定,并将罚款金额提高到5000元;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新增介绍卖淫、组织他人卖淫、传播性病罪、特定行业人员为卖淫嫖娼者通风报信的行为等。1995年《公安部关于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问题的批复》以及2001年《公安部关于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问题的批复》等对卖淫行为的构成做了扩大解释。现行刑法(1997年刑法)吸收了1991年《决定》的内容,2005年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加了“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国关于卖淫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总的来说,是禁止卖淫,侧重打击卖淫行为,且有严密法网的倾向。其不足之处在于:一是缺乏针对青少年卖淫的法律和政策,二是对买淫者过于宽容,三是全面禁止卖淫的政策实施效果不佳,亟待变革。

笔者认为,针对新出现的“援交”现象,原有的卖淫法律和政策应加以变革。因为从事“援交”的群体特殊,多为高、初中学生等未成年少女,与传统法律和政策规制的妓女(一般为成年女子)不同,未成年少女的身心尚未成熟,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这决定了我们对“援交”问题应采取新的法律和政策。新法律和政策的目标在于:保护未成年人免遭色情剥削和性侵犯。实现这一目标的路径有:(1)预防为先:预防未成年人涉及卖淫,制定法律规定中学教育必须增设性教育课程,引导孩子认识卖淫的危害(课程的设置、教育资源的配置等需要政府教育部门进行或者委托相应组织、专家进行充分的调研);(2)特殊帮教:帮助卖淫的未成年人不再从事卖淫活动,必要时可以强制教育改造,家庭、学校应积极配合;对不配合帮教不尽管教职责的监护人予以训诫、劳教、拘留等惩戒;(3)控制需求:重点打击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买淫”者,以及引诱、强迫或者利用未成年人从事任何非法性行为、进行淫秽表演等,考虑将“卖淫”行为入罪;(4)严厉打击:严厉惩罚从未成年人卖淫获取利益以及对卖淫者实施暴力和性侵害的人或者组织。概言之,与传统卖淫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不同,新法律和政策是以打击“买淫”者和利用未成年从事任何非法的与性相关的人,不管营利与否。

(二)弥补法律漏洞,制定针对“援交”现象的特别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预防犯罪法》虽然是针对未成年人制定的特别法,但无法应对新出现的“援交”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1.规范交友网站,制定《交友网站规制法》

鉴于网络“援交”已经成为“援交”的主要形式,这就迫切需要规范交友网站,斩断网络黑手。拟定该法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是规范交友网站从业者,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援交”信息,违反规定者,予以5000元以下罚款处罚或者行政拘留,情节严重者,予以刑事处罚;二是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这些网站浏览或者利用这些网站收发信息,违者予以警告、罚款处分,对于恶意发布信息引诱、主动招嫖的,予以强制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等。

2.修改《未成年保护法》,增加“未成年人性交易惩罚条款”

拟规定的条款主要内容:(1)向18岁以下未成年人购买性服务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与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少女进行性交易的成年男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未成年人从事性交易活动的,由当地主管单位勒令其监护人或者长期负责照顾其生活的人接受1~6个月的亲子教育辅导,违反规定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3)未成年人主动招嫖的,必须要接受为期两年的特殊教育,特殊教育实施满一年,主管机关认为无特殊教育必要或者客观上不能继续实施特殊教育的,经法院裁定,可以免除。特殊教育二年期满后,主管机关认为有继续特殊教育必要的,经法院裁定,可以延长至20周岁为止。再犯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收容管教、行政拘留等处罚。(4)通过网络等组织未成年人卖淫以及容留未成年人卖淫的社会营利场所,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法的,按刑法第358条、359条的相关规定处罚。(5)强制规定增设中学每学年开设未成年人“性”知识教育、“性”交易防治教育等课程,违反者,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鉴于我国刑事立法采用的是单轨制,与之相应的是在“援交问题上”刑法条文的变更和增设。

(三)对“边缘青少年”进行教育干预的设想

本文所指的“边缘青少年”是指社会、学校和家庭控制力较弱,受到社会、学校或家庭的惩戒或者被认为是偏离社会规范要求的未成年人,即具有“偏差行为”(Deviant Behavior)(8)的青少年。如从事“援交”的青少年、厌学青少年、违法青少年、网瘾青少年、流浪青少年等。笔者建议,建立由教育部直属的特殊教育中心。特殊教育中心由社工和心理辅导员组成,分别负责中、小学、幼儿园以及“边缘青少年”的心理辅导工作。特殊教育中心定期开展针对青少年的主题讲座等活动,如生涯规划、提升学习技能、性知识教育、预防性侵害、远离毒品、正确使用网路、谨慎交友等讲座,针对“边缘青少年”开展心理矫治、行为矫正等活动。另外,可借鉴香港NGO模式。

五、余论

“我们都曾经是儿童。我们都希望孩子们幸福,这一直是并将继续是人类最普遍珍视的愿望”,这是《我们儿童: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后续行动十年期终审查》开篇之语。呵护孩子们的幸福,有效应对“援交”现象这股恶流,是一项艰巨的事业。以“法律规制”为切入点,构建阻挡这股恶流的最后防线具有重要现实意义,这正是本文研究的旨趣所在。笔者认为,“援交”现象乃社会的溃疡,如不及时“医治”,它就可能成为社会的毒瘤。解决“援交”问题的道路不可能一蹴而就,严密法网,弥补法律漏洞,起到构筑防线——“堵破口”的作用,这只是第一步。最艰难和最关键的一步“疏导”,概言之,乃是归正人的思想,首先是归正成年人的思想,因为“援交”现象的发生,本就是“成年人社会”在“青少年世界”的“映射”而已,所以树立正确的信念(或信仰),厘清人生的真正价值,将人的思想从金钱崇拜、权力崇拜、明星崇拜中解放出来,乃是解决“援交”问题的治本之策。

注释:

(1)本文中的少女系指12岁~18岁的未成年女子。

(2)“援助交际”一词最早出现在著名日剧《神啊!请多给我一点时间》中,随后,日本导演原田真人以少女色情交易为题材,拍了《援助交际24小时》,“援助交际”一词随之广为流传。

(3)根据《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该规定忽视了幼女这最不容忽视的权利,事实上纵容了性犯罪。

(4)这里的运动式整顿色情网站,譬如2007年,公安部等10部门决定,从4月开始在全国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2008年,公安部等13部委决定,从1月至10月在全国范围内继续开展依法打击整治网络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专项行动。2009年,公安部等9部门开始联合整治互联网和手机媒体传播淫秽色情信息,遏制淫秽色情的传播蔓延势头。

(5)据江苏省少管所性欲型罪犯的调查,31.13%的青少年性犯罪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将产生什么样的危害,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53.12%的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参见孙雪芸等:《青少年性犯罪的原因及矫治对策》,载《中国性科学》2010年7月第19卷第7期,第42页。

(6)根据《公约》第一条规定,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其对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这与中国法律上“未成年人”概念的定义是一致的。

(7)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2000年5月25日经联合国大会通过、同年9月6日我国政府签署的《〈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8)偏差行为,又称越轨行为。美国学者道格拉斯认为,其是这被社会成员判定违反其社会准则或者价值观念的思想和行为,包括违反道德、社会习俗、违法、犯罪等。我国社会学家沙莲香则认为,偏差行为是背离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参见陈世海,刘庆:《青少年偏差行为的社区工作介入》[N],载《青少年研究》2010年第1期,第31页。

[1]美狄亚.援助交际,罪恶罂粟头文字D[J].健康向导(运城),2006,(1):6-10.

[2]靳婷.未成年“援助交际”所涉犯罪的惩治和预防[J].中国检察官,2012,(2):74.

[3]张庆红.韩国女青少年新型性偏差行为的文化分析[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2,21(3):52-53.

[4]张锦芳.韩国:嫖客被逮住罚款还得蹲大牢[N].新华社每日电讯,2004-09-27(4).

[5]夏非.从英国经验看我国卖淫刑事政策的变革[J].犯罪研究,2009,(3):75.

[6]杨学锋.加拿大青少年卖淫问题研究[J].青少年犯罪研究,2008,(4):9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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