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居民财产性收入提高的对策研究*

2013-04-06 02:39胡京飞彭屹松
关键词:财产性居民收入城镇居民

胡京飞,彭屹松

(湖南财政经济学院 会计系,湖南 长沙 410205)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关注民生、执政为民”这一新时期政府执政理念及“创造条件让更多的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号召,明确提出要增加和保障普通居民的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概念的提出是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发展的必然产物。财产性收入占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例,往往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居民富裕程度的重要尺度之一。在统计中,国家统计局现常用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指标由四部分构成,按照占比大小分别是:工资性收入(工资等)、转移性收入(养老金等)、经营性收入(商业买卖收入等)和财产性收入。在“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以“工资性收入”为主,大约占到70%左右。财产性收入占比较小,占比大约在2%左右。财产性收入是财产所有者通过让渡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获得的经济利益,是财产所有权在经济利益上的实现,是居民通过所拥有的财产参与收入分配体系而获得的非劳动性收入,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范畴。

湖南省是近年来我国中部经济增长最快、经济效率最高的省份之一,其居民财产性收入连续多年居中部之首。财产性收入已成为湖南居民家庭收入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居民收入新的增长点。因此,我们选择湖南省的居民财产性收入进行研究,希望能为有关方面提供参考。

一 湖南居民财产性收入现状分析

经过30 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湖南经济和社会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在居民整体收入显著提高的同时,其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居民财产性收入也相应出现了变化:

(一)居民收入总额与财产性收入增长迅速

居民收入分配总额不断扩大。2009 年,湖南居民分配收入总额达13 163.43 亿元,与2005 年相比增加6 510.99 亿元,4 年翻了近一番。居民初次分配总收入达到7 771.15 亿元,与2005 年相比增加了3 710.27 亿元,增长了近1 倍。2009 年,居民财产性收入达到320.19 亿元,与2005 年相比增加215.12 亿元,增长了2 倍多[1]。可见,财产性收入的增幅大大高于家庭总收入的增幅,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正处于快速增长时期,财产性收入的提高已成为居民财富增长的新亮点。

(二)财产性收入所占比重不断提高

如下表1 所示[1]:全省财产性收入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从2.29%上升到4.12%。近年来,湖南省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不仅保持了快速增长态势,在家庭收入中的比重更是逐年扩大。财产性收入虽然基数较小,但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表1 居民财产性收入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 (单位:元)

二 居民财产性收入分配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湖南居民财产性收入虽然增长迅速,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

(一)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份额下降使得财产性收入增长后劲不足

财产性收入是居民收入中占比最小的部分,居民财产性收入很大程度依赖于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量的多少。2009 年,湖南省居民可支配收入7 808.93 亿元,占国民总收入比重为55.4%,与2005 年相比,总量增加了3 816.72亿元,占比下降了0.5 个百分点。说明“十一五”以来,湖南省居民收入总额在国民收入中的占比下降幅度比较明显。1990 年,湖南省政府、企业、个人在最终分配中所占份额为10.9∶16.4∶72.7,2005 年为22.8∶21.3∶55.9,2009 年为24.8∶19.8∶55.4。即近20 年间居民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比重下降17.3 个百分点,“十一五”以来可支配收入占比也下降了0.5 个百分点,表明居民收入增速慢于国民收入增长速度。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政府部门、企业收入增速相对较快,这在一定程度上挤占了居民收入提升空间。

(二)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呈扩大趋势

居民收入差距扩大是当前收入分配格局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一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呈扩大趋势。2009 年,湖南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指数为3.07,居民收入绝对差距达到10 174.31元/人,是1978 年181.34 元/人的56 倍多,年均差距增长率为13.9%,远高于改革开放以来湖南省地区生产总值年均10.2%的增长速度。相应地,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也呈现扩大趋势。2005 年全省人均财产性收入为103.47 元,其中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195.60 元,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42.05 元;2009 年全省人均财产性收入为200.14元,其中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419.17元,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81.19 元;数据表明,“十一五”期间湖南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增长率高于农村居民,且绝对差距在逐渐扩大,从2005 年差距153.55 元扩大到2009年的337.98元,扩大了1 倍多。

(三)区域居民财产性收入存在较大差距

2009 年,湖南省人均财产性收入最高的长沙市(568.20 元/人)为最低的邵阳市(90.57 元/人)的6.3 倍;抽查的37 个调查县(市区)中,农民人均财产性收入最高为长沙县,达280.26 元/人,最低为新宁县,只有64.29 元/人,两县相差215.97 元/人。

我们选择长沙、娄底、湘西自治州3 个市州作为代表来比较地区差距,因为从自然区域划分,它们分别代表湖南东、中、西部,从经济总量划分,它们分别代表湖南省发达地区、中等地区和贫困地区。从表2 可以看出,2008-2010 年湖南省市州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很大,长沙与娄底差异额合计为1 420.54元,超过了娄底市城镇居民三年总的收入合计1 120.16 元,长沙与湘西差异额合计为1 601.70元,是湘西自治州合计额939 元的1.7 倍;从表3 可以看出,2008-2010 年湖南省市州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更大,长沙与娄底差异额合计为900.52 元,是娄底3 年合计额393.6 元的2.3 倍;娄底与湘西差异额为291.60 元,是湘西自治州合计额99 元的3 倍;长沙与湘西差异额合计为1 195.12元,是湘西自治州合计额99 元的12 倍。这说明湖南省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地区差别呈现东中西递减趋势,如同整个国家经济总量地区差别一样。

表2 2008-2010 年湖南省市州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的比较 (单位:元)

表3 2008-2010 年湖南省农村居民市州财产性收入差距的比较 (单位:元)

(四)居民财产性收入户均差距较大

如表4 所示,2009 年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最高收入户为534.28 元,而最低收入户仅为30.65 元,最高收入户收入是最低收入户的17.13 倍。收入中等收入户也只有81.50 元,即使是最高收入户与中等收入户之间差距也有443.76 元。

表4 2009 年湖南农村居民不同收入等级家庭户均财产性收入 (元)

根据相关调查,城镇居民不同收入群体的财产性收入构成也有各自的特点,以2009 年为例,低收入户的财产性收入主要来源于人均出租房屋收入,其中最低收入户的人均出租房屋收入占财产性收入的比重为76.9%,而最高收入户仅有35.0%;与其他收入户相比,中等收入户的人均利息收入占财产性收入的比重最高,高收入户的人均股息、红利收入和其他投资收入的比重比较高,而低收入户的这几项比重都很低。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湖南居民财产性收入无论是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还是不同家庭之间都存在较大的差距。

三 居民财产性收入低下的原因——居民财权相对过小

(一)居民收入增长远低于国家经济增长速度

近年来,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大大高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幅,但相对于国家经济增长速度,总体上水平还比较低。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1979- 2008 年我国居民收入年均增长7.1%,低于同期我国GDP 年均增速9.85%,远低于同期我国财政收入年均增速14.9%.按收入法核算的GDP,初次分配中劳动者的报酬占比从1995年的51.4%下降到当前的39.7%。[2]与此同时,财产性收入在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比重还比较低。其中居民工资性收入占到70%左右,而财产性收入仅占2%左右。

(二)居民财产收益极其有限

目前城镇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增长的主要来源集中在房地产市场和资本市场,主要是通过出租房屋和获得股息、红利取得财产性收入。近几年湖南城镇居民人均出租房屋收入占全部财产性收入的一半多,是第一项财产性收入,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公布的2010 年统计调查数据显示,2010 年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 566 元,增长9.8%,增幅较2009 年提高0.7 个百分点,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6.5%;较2005 年增长73.9%,“十一五”期间年均增长11.7%,实际年均增长8.4%。其中,湖南城镇居民的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较上年分别增长9.6%、9.2%、7.8%和29.1%,较2005 年分别增长56.6%、98.3%、120%和180%。随着居民收入的不断提高,居民投资住房和金融活动明显增加,财产性收入快速增长。2010 年湖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 622 元,增长14.5%,实际增长10.8%,增幅较上年提高1.5 个百分点,为1983 年以来的最高实际增速;较2005 年增长80.3%,“十一五”期间年均增长12.5%,实际年均增长8.8%。其中,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较上年分别增长18.9%、9.2%、19.1% 和25.1%,较2005年分别增长116.1%、43.8%、142.9%和199.3%。

尽管近年来湖南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迅速,但湖南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在全部可支配收入中的占比还很低,且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010 年4月出台的房地产新政对于遏制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的房价起了一定作用,但是对于湖南省二三线城市的房价调节收效甚微,七月份房价全国还同比上涨10.45%,更加让一般的普通居民买不起房,又何谈财产性收入呢?

(三)财产性收入集中掌握在少数人手中

过去,我们只关注美国等发达国家的贫富差距。但是,自从上世纪90 年代以来,中国居民内部出现了持续加剧的收入不平等现象。我们通常认为这是一个富人变得更富、穷人变得更穷的过程。1978 年农民年人均收入与城镇居民收入相差209元,1994 年突破2 000 元,2009 年就突破了12 000元。这成为中国贫富分化的主要原因。2009 年,湖南省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指数为3.07,居民收入绝对差距达到10 174.31 元/人,是1978 年181.34 元/人的56 倍多,年均差距增长率为13.9%。相应地,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也呈现扩大趋势。2005 年湖南省人均财产性收入为103.47 元,其中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195.60 元,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42.05 元;2009 年全省人均财产性收入为200.14 元,其中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419.17 元,农村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81.19 元。数据表明,“十一五”期间湖南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增长率高于农村居民,且绝对差距在逐渐扩大,从2005 年差距153.55元扩大到2009 年 的337.98元,扩大了1 倍多。而且,高收入的那部分人彼此之间的收入差距一直像姜糖一样地拉得越来越长[3]。实际上,当我们顺着收入阶梯向上爬时,梯子的横档却彼此相隔得越来越大。

四 提高湖南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建议

针对湖南当前居民财产性收入存在的问题,为了更好地处理政府和企业、企业与个人的关系,逐步缩小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总体上要按照最近中央提出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具体来说,应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从而为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提供后劲

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份额下降,使得财产性收入增长后劲不足。因此要提高住户部门增加值增长速度,加快个体经济发展,增强收入分配过程中住户部门的初始流量,提高政府部门向居民住户部门的转移支付力度,这是提高居民收入水平的首要前提[4]。

(二)着力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一是进一步加大农业结构调整力度,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抓住重点,确立目标,因地制宜,对农村产业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和综合效益[5];二是要开拓农村市场,搞活农产品流通,健全农产品市场体系;三是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惠农政策,扩大农业投入来源,增加农业投入总量,强化政府支农职能,完善支农政策手段,落实好农业补贴和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四是要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由于农村劳动力主要服务对象还是住户部门自身,从而导致2009年湖南农村居民收入中从其他部门获得的净劳动者报酬仅为212.04 亿元,远低于城镇居民3 535.49亿元的规模,所以要让尽可能多的农民迁移到城镇,通过城镇化来增加农民收入。

(三)制定财税政策合理调节高低收入差距

可采用“抓两端”的方法,一方面,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如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开征遗产税、赠与税和特别消费税,对高收入群体进行调节[6];另一方面,利用财政支出政策,加大对低收入者的政策倾斜和转移支付力度,如建立城镇低收入居民价格补偿机制,提高财政支出中用于农村和落后地区的转移支付比例,缩小城乡居民支付受益度的剪刀差。

(四)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机制

当前,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呈现向政府倾斜的态势,但这主要是由于政府收入尤其是地方政府收入中各种非预算收入比重上升所致。因此,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机制,尤其是规范制度外收入和土地出让收入,减少非税收入。通过改革,将部分预算外收入项目转化为税收形式,纳入预算内加以规范管理。对政府部门的各种收费要立法监管,实行收支分离、预算管理,审批权集中在中央,坚决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对非自然性垄断行业,要逐步允许社会资本的进入,最大限度引入竞争,以改变独家经营的局面;对某些垄断部门、垄断行业要严格剔除国家投资收益和垄断经营的超额收益,调节垄断性行业和部门的收益水平,加强对工资收入的监控,合理确定这些行业的工资水平。

(五)规范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一是探索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由劳资双方通过工资集体民主协商来决定本企业工资分配的形式和分配水平。二是建立正常的企业工资增长机制,实行“两不低于”政策,即企业工资性收入总额的增长不低于企业利润总额的增长;企业平均工资性收入的增长不低于企业平均利润总额的增长,保证职工工资与经济增长同步。三是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力要素合理流动,使劳动力一方面通过流动各得其所,另一方面使某些高收入岗位面临较大的竞争压力,从而达到平衡个人之间不合理收入差距的目的。四是政府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职能,把职工工资增长纳入对企业经营者的考核评价范围,要充分履行劳动监察责任,查处企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从制度上保障职工利益,为工资增长提供制度保障。

[1]湖南省统计局.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7- 2011)[EB/OL].[2012- 06- 12]http://www.hunan.gov.cn.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4-2010.

[3]伍中信,彭屹松.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对策研究[J].统计与决策,2010(23):128-132.

[4]黄家骅.居民产权主体论[J].经济学动态,2000(4);29-33.

[5]彭必源,王 凯.关于增加湖北省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探讨[J].农业经济,2010(8):5-8.

[6]茅于轼.收入差距的新视角[J].记者观察,2010(9):6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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