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复《海河流域综合规划》

2013-04-09 14:20
海河水利 2013年2期
关键词:海河减灾防洪

为科学制订海河流域治理开发与保护的总体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工作的总体安排,水利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中国气象局、国家能源局、国家海洋局等部门,建立了流域综合规划修编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海河水利委员会和海河流域8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在深入开展现状评价、总体规划、专业规划、专题研究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海河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近日,国务院以国函〔2013〕36 号批复了《规划》,并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在批复中明确提出,《规划》实施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 号)精神,以完善流域防洪减灾、水资源综合利用、水资源与水生态环境保护、流域综合管理体系为目标,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科学治水、依法治水,协调好兴利与除害、开发与保护等关系,促进海河流域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和综合利用,为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支撑。

通过《规划》实施,到2020年,海河流域中下游地区和重点城市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主要蓄滞洪区能够正常启用;城乡供水和农业灌溉能力显著增强,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全面保障;流域主要河流和重要湿地最小生态水量得到保障,饮用水水源区水质全面达标,地下水超采基本遏制,重点区域水土流失得到控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基本建立,涉水事务管理全面加强。到2030年,流域防洪减灾体系更加完善,防洪减灾能力进一步提高;节水型社会基本建成,供水安全有效保障;水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基本遏制并有所改善,水功能区水质全面达标,地下水总体实现采补平衡,水土流失有效治理;流域综合管理现代化基本实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划》是海河流域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重要依据。国务院要求,流域内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分解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切实保障流域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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