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志军
(湖南商学院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在西方国家人权、自由等理念主导下的“去婚姻化”运动的推动下,家庭概念正经历着由传统模式向功能主义模式的变迁,在一些国家非婚同居已经成了与婚姻家庭相并列的新型家庭模式。而涉外非婚同居正是在这种家庭道德伦理变迁的情况下出现的。所以,作为与非婚同居当事人追求自由生活方式相伴随的一种新型涉外财产关系,我们有必要认真审视它的法律适用问题。首先,我们要立足于这一新型涉外财产关系的“身份”属性〔1〕有学者将这种关系称之为契约身份论下的身份关系,所以同居契约产生了同居者身份,同居者身份又产生了相互之间的财产权益关系。参见何群. 涉外身份关系法律适用研究[J].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4,(3).,适当考虑非婚同居与传统婚姻家庭在功能上的相似性。其次,目前世界各国法律又都未明确承认非婚同居双方在传统亲属法上的配偶地位。基于此,涉外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相对于涉外婚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理应有所不同。再次,涉外非婚同居尤其彰显了同居当事人对自由的“婚姻家庭”生活的追求,因此,从同居当事人角度而言,对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调整应尽量减少传统法律的约束。所以说,涉外非婚同居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有必要综合考虑这一社会背景背后所反映的价值趋向,尽可能地顺应和不干预这种自由,尽可能在其准据法选择问题上反映其特殊性和国际私法的实体价值。……